01 國際貿易報價的五種主要方式(成交方式有哪幾種)

时间:2024-06-01 17:31:44 编辑: 来源:

在外貿生意中,成交方式有哪幾種?分別是怎么樣的付款方式例如CIF 是什么方式,他所代表的是怎么交貨啦!

現在國際上通用的貿易方法一般分為離岸價(FOB)、到岸價(CIF)、成本加運費CFR(離岸加運費價)。外貿常用的三種付款方式:信用證(L/C);匯付包括電匯(T/T)、信匯(M/T)和票匯(D/D)三種;托收包括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貿易方式:

1、離岸價(FOB)也稱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條款。這是指當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其交貨義務。這意味著買方從此時起,應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及損壞的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到岸價(CIF)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3、成本加運費CFR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這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后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起,賣方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按國際貿易慣例,不論是FOB、CIF還是CFR合同的賣方,都必須于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賣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因為這關系到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保險的問題。

付款方式:

1、信用證由銀行(開證行)根據你客人(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銀行自己也行)在符合信用證條款下,憑規定的單據,由銀行開立的有條件付款給你(受益人)的書面保證。信用證(L/C)通常是在交貨期前,確認L/C已經收到,收到L/C后要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題應立即請客人改證。

2、電匯T/T: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做TT通常會讓客戶先打過來一定百分比的訂金。電匯是目前使用較多的一種匯款方式。

3、D/P是付款交單,賣方發貨后準備好議付單據,通過賣方銀行交單至買方銀行,買方銀行提示買方單據已到,買方付款后銀行交單。D/A則是承兌交單,是通過賣方方銀行交單給買方銀行,買方只需承兌賣方單據,就可以拿走正本單據,到期后再付款。

成交方式有哪幾種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于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后,交付給買方,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后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國際貿易成交方式總共有十三種,常用的成交方式有CIF,FOB,DDU,DDP,EXW。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

國際貿易中主要貿易方式有哪些?

除采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與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1)包銷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客戶,也可采用包銷方式。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采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

主要內容

一、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買賣關系。

三、包銷商品的范圍

委托人(出口人)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商品的范圍。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范圍。

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一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一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絡;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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