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1.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 )。 A. 是法律 B. 不是法律 C. 對貿易雙方具有強制性 D. 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 E.)

时间:2024-05-17 05:01:38 编辑: 来源:

1.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 )。 A. 是法律 B. 不是法律 C. 對貿易雙方具有強制性 D. 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 E.

1、BDE 2

A 3

BCDE 4

BCD 5

ABCDE 6

ABCD 7

ABC 8

ABCDE 9

ABD 10

DE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什么聯系和區別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是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動并且國際通用的準則。雙方有爭執,國際貿易中第一判決人是國際貿易仲裁機構,并且優先按照慣例判決。

法律是國家明文規定的一種強制性條款,存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差異,第一判決人是正規交易合同規定的買方或者賣方當地的法院。

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的區別?

先說明,沒有全世界認可的國際貿易法

只有各國自己的國際貿易法律,是各國制定的針對自己本國的國際貿易制定的

不過,由于這樣,大多數國家都會認可現有的國際貿易組織制定的國際通則,解釋

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是有強制約束力的,慣例是沒有的

所以有時候在簽訂貿易合同的時候還得加上一條,如出現爭端,應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貿易術語FOB出現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之際.CIF的廣泛應用是在19世紀中葉.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存在的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交易雙方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并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于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雙方就某個貿易問題產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適當地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

國際慣例不是法律,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 練習題的答案說是錯的,錯在哪里了呢,我覺得對的啊

國際慣例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之一,是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帶有共同約定性質或者普遍接受的規則

國際貿易雙方如選擇適用則具有強制性

如經某些條約認可,不選擇,也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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