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術語與國際貿易慣例的聯系與區別(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时间:2024-06-10 00:04:08 编辑: 来源:

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

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征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

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于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擴展資料: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采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

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賣方責任主要表現為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第二,買方的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取貨物。

第三,詳細規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時的補救辦法。

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況。

第五,明確了根本違反合同和預期違反合同的含義以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當事人雙方所應履行的義務。

第六,對免責根據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截至2015年12月29日,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84個國家,包括:

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

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立陶宛,盧森堡,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羅馬尼亞,韓國。

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5]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贊比亞,貝寧,圣馬力諾,巴西,巴林,剛果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際貿易術語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貿易慣例與習慣法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

2、習慣法 (法學術語):習慣法是獨立于國家制定法之外,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4-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買粉絲s://b.pingan.買粉絲.買粉絲/paim/iknow/index.買粉絲

國際貿易術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你說的這個就是一個課題了。

一:FOB,CFR,CIF術語的共同點和區別:

相同點:

1、適用的運輸方式相同:水上運輸

2、風險劃分的界限相同:裝運港船舷

即,就賣方或買方承擔的風險而言:FOB=CFR=CIF

3、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船上

4、辦理進出口手續的責任人相同:出口手續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由買方辦理

不同點: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即,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就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而言: CIF>CFR>FOB

FOB=成本價

CFR=FOB+運費

CIF=CFR+保險費

二:FCA、CPT和CIP主要區別

1、FCA、CPT和CIP術語的共同點

第一、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也包括海運。在船舷無實際意義時,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CPT、CIP術語比使用FOB、CFR、CIF更為適宜。

第二、賣方在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出口國的內地或港口把貨物交給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照管。

第三、賣方自行負擔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須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文件,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家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第四、賣方支付貨物出口所需的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為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捐等。買方支付貨物進口和必要時經另一國家過境運輸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捐和其它官方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第五、賣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出口國內地或港口交給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處置時為止;貨交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處置后的風險則由買方負責。

第六、賣方支付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出口國的內地或港口交給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處置時為止;貨交承運人處置后費用則由買方負責。例外的是,CPT術語下,貨交承運人后的通常運費由賣方負擔;CIP下,貨交承運人后的通常運費和保費由賣方負擔。

2、FCA、CPT和CIP術語的不同點

貿易術語 "何方辦理運輸合同,支付到目的地的正常運費" 何方辦理保險合同支付正常保費

"

FCA 買方 買方

CPT 賣方 買方

CIP 賣方 賣方

比較項目 FOB、CFR、CIF FCA、CPT、CIP

"負擔出口手續的風險和費用" 賣方 賣方

"負擔進口手續的 買方 買方

風險和費用

達成的貿易術語下的合同性質 裝運合同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