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地人在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條件(外地人在上海工作需要辦理暫住證嗎?怎么辦理呢?)

时间:2024-05-14 02:48:29 编辑: 来源:

外地人在上海工作需要辦暫住證嗎

分類: 地區 >> 上海

解析:

上海市暫住證管理

辦理機構: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聯系電話: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申辦對象資格: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周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

(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

(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申辦材料: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員須交兩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暫住地派出所(警察署)辦理手續:

1.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領辦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廠和水上船舶等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領、辦證;

3.暫住在租賃房屋內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警察署)申領、辦證。

辦理程序:

(二)核實

1.民警或專職協管人員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暫住地核查是否具備固定、合法居住房屋;

2.民警或專職協管人員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外來人員工作地取得聯系核查是否具有正當職業;

S.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發放《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滬財綜(1999)2號]、[滬價行(1999)52號]《關于同意市公安局調整(上海市寄住證)工本費等行政性收費項目的復函》的規定: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工本費,每證5元。

辦證依據: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95年5月19日公安部發布《暫住證申領辦法》等法律法規。

外地人上海暫住證如何辦理

上海沒有暫住證,是居住證。居住證辦理流程:本人及房東攜帶住房合同到當地居委會申請登記、并對申請人個人信息進行采集;信息采集后,申請人需等待6個月后到居委會領取相關證明到該地社區辦理居住證明(需蓋章);攜帶相關材料到該地房屋租賃備案點辦理備案;到居委會領取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是在上海居住的證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

發展歷程

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暫住證制度,限制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顯現。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制作完畢后,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外地人在上海工作需要辦理暫住證嗎?怎么辦理呢?

1、需要辦理的是居住證。

因為2015年2月15日,國家《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

將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2、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1份) 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 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 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 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涂改。

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系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

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復印有效。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 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 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 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并蓋章;

(5)結婚證書復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 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復印件(3份);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 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 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鑒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復復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復印件(1份) 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1份) 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地派出所同意證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

(13)被引進人員體檢報告(1份) 內容:上海區級以上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

3、辦理流程;

在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

現在如果是來上海就業的話,可以直接申請"居住證”,居住證又分就業類B類和"人才引進”類A類。B類居住證對學歷,年齡沒有要求,只要有用人單位接受你就可以,但只能參加"外來人員綜合保險”,A類的話,要本科以上學歷,35周歲以下,同時有用人單位接受。可以參加"四金社保”和上海籍的一樣,但從戶口意義上來講,還不是上海戶口。

補充說明1:

怎樣申辦暫住戶口登記和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

辦理機構:公安派出所

一、受理范圍

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暫住3天以上,均應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其中,對年滿16周歲,有合法的居住場所,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住宿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二、受理程序

(一)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員須交兩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關證明材料,手續是:

1、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主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3、暫住在租賃房屋內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領、辦證。

(二)填寫《實有人口管理—暫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保存暫住登記單。

(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憑登記單換發《暫住證》。

(四)有效期限:暫住登記有效期自辦理暫住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暫住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已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的人員,有效期滿需要在本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向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或者換證手續。

三、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9)2號文、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9)52號文規定: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工本費,每證5元。

補充說明2: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證》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居住證》制度)

對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 (《居住證》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條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第九條 (《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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