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地人如何繼承海南房產(海南房產繼承限制)

时间:2024-05-15 03:42:55 编辑: 来源:

非海南戶口的子女可繼承海南房產權嗎?

繼承房產,是根據公證書來的,和戶口沒有關系

海南房產繼承限制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海南祖上的宅基地非農業戶口能繼承嗎

繼承房屋的同時,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我妻子是澳大利亞華僑,她可以繼承她媽媽在中國海南的房子么?

你好,可以。華僑或外籍華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如下手續:

1.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與他(她)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公證書。該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籍華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人持上述經過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書、遺囑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公證機關對有關證件審核后,認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發給房屋繼承權證明書。如果申請人不能親自來中國辦理繼承事宜,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代辦房產繼承事宜時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委托書也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3.華僑、外籍華人因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發生糾紛時,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華僑或外籍華人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適用房地產所在地的法律,即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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