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國際貿易支付中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為什么說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的支付方式?)

时间:2024-05-03 12:17:31 编辑: 来源:

為什么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方式

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受益人(賣方)只要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包括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將保證對受益人付款——買賣雙方通過這種由銀行介入的方式,可以避免一定的風險——比如賣方交貨后買方不付款,或者買方付款后賣方不交貨這對兒矛盾。

拓展資料: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并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物。

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后,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的性質是什么????急求答案

信用證的性質是銀行信用。

運作流程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為什么說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的支付方式?

一、 信用證 支付方式迅速下降

20世紀60-70年代,全球 進出口 貿易額的85%以上都是采用 信用證 方式來結算的。但進入90年代以后,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卻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以及賒銷(O/A)等以商業信用為付款保證的支付方式卻大行其道,很快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風光不再。引人關注的是越是經濟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或是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信用證越普及;相反越是經濟發達國家,信用證使用比例越小。

二、信用證的局限性

1、手續繁雜、耗時冗長。信用證業務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證 條款 的單據為銀行付款的前提條件。但單據在郵寄過程中有時耗時較長,對短途交易來說平添了許多麻煩。如中國大陸銷售到臺灣省的產品須在香港轉運、轉單,從 天津 新港啟運,貨物經香港轉運至臺灣省約需7天,而單據轉至臺灣省則需10天左右。

2、費用過高。信用證占用了相當的信用額度,并且費用種類繁雜,所需費用是所有結算方式中的。

3、相當信用證交單時間 規定 得不甚合理。一般說來,如信用證無交單時間的 規定 ,可按最遲裝運日后21天內提交銀行議付有效,但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而實際中,信用證有效期常短于規定的裝運日后21天的最遲期限。或者信用證明確規定了在裝運日后15天內交單,但有效期較之提前。這些規定都常會令出口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在出現不符點的情況下及時更改或修改單據。

三、信用證的風險

由于信用證機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種糾紛、欺詐時有發生。

1、申請人的風險。信用證雖然可以通過開證額度的使用給予進口商一定時間的融資需要(遠期信用證更能提供這種需求),但它并不能夠保證進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貨物。因此,信用證條件下,進口商仍將面臨收到與合同不符的貨物的風險。

2、受益人的風險。信用證強調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銀行提交與信用證 條款 相符的單據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這種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開證行所在國發生政局動蕩或經濟波動,或是進口國因外匯短缺推遲開立信用證,出口商還是要面對貨款無法收回或遲收款的風險。

3、銀行的風險。信用證項下銀行付款以單據為前提。如遇受益人偽造單據,被申請人發現而起訴,開證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銀行(付款行/保兌行)在單證相符前提下已實施付款,它將被開證行拒付。因此,指定銀行將蒙受損失。其次,如申請人破產倒閉、無力償付時,開證行就要獨立承擔風險。最后,如申請人與受益人相互勾結,在無貿易背景下偽造 進口合同 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再偽造單據騙取銀行承兌或付款,這種情況下將使指定銀行和開證行均承擔較大的風險。

4、保兌信用證。一般來說保兌信用證可以轉移因開證行所在國政局或經濟動蕩帶來的風險。但實際業務中有過信用證項下保兌行就是開證行在國外的分行的情況。在此情形下,一旦開證行無力償付,那么保兌行也無法行使其保證付款的責任。因為開證行的分行作為保兌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兌,所以保兌行轉移政治或經濟的風險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四、有效利用信用證的策略

鑒于信用證的種種局限性和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出口商應針對性地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

1、簡化信用證單據條款。開立信用證之前,出口商可與進口商商訂信用證項下需向銀行提交的單據的種類。較安全的做法是盡可能使單據種類越少越好,并且對于單據的描述也盡可能簡單化,以防止不符點的產生。

2、加強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額較小,而信用證所需費用又較高時,就需考慮是否還有必要采用信用證進行結算。如系成交金額大的交易,為保障貨款的安全而必須采用信用證結算時,就需選擇收費合理的銀行。出口商可同進口商協商選擇相對收費較低而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 通知 、議付或保兌。

3、規定合理的交單時間。通常較好的信用證會出現有效期與規定的交單時間的最遲期限為同一天。但若出現前面所述的不一致時,就需提出修改,以確保有足夠時間制單、備單,并且在有不符點時能在有效期內進行修改或替換。

4、重視客戶信用。初次建立業務關系時,在對對手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證,而針對有著多年貿易關系的老客戶,則可考慮采用其它更靈活簡便的支付方式。

5、防范進口國的風險。對出口商而言,如進口國政局動蕩或經濟形勢不穩定時,極有必要選擇保兌行實行保兌。但不可選擇開證行的分行為保兌行,而要選擇那些信譽度高的大銀行為信用證實施保兌。或在不保兌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險,以轉移來自國家政局或經濟方面的風險。

6、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險是規避信用證下各種可能存在風險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風險基金的 政策 性保險業務,是國際上公認的支持出口、防范收匯風險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完成的。

7、控制貨權。在進口商付款前,出口商需嚴格控制貨物所有權。出口商的單據出現不符點時,進口商可根據不符點情節嚴重與否或其它原因接受或放棄不符點事實。而進口商如在付款前得到了正本 海運提單 ,那么他極有可能不接受不符點,或提出降低貨物價格,從而給出口商帶來損失。因此,出口商可把 海運提單 做成憑銀行指示,這樣進口商如不接受不符點,貨權由銀行控制。屆時全套單據可由銀行聽從出口商處理。

8、慎重選擇合適的信用證。一般而言,保兌(包括沉默保兌)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可以有效預防國家風險;而不保兌信用證只能預防商業風險。但如合同有爭議時,選擇自由議付的信用證要比不可議付信用證更能起到防風險的目的。備用信用證通常用于保證未結清帳戶的貿易,要求開證行在賣方提交能證明進口人未付款的單據時向賣方付款。在某些國家被用于替代銀行擔保。目前主要在美國使用。

為什么說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方式

首先我先來說下各種支付方式\x0d\x0a 國際貿易貨款采用現金結算的較少,支付工具一般就是三大票據,支付方式基本就是匯付,托收,信用證,國際保理

\x0d\x0a 為什么L/C是重要支付手段那?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因為國際貿易不用于國內貿易,國外公司或者企業的信譽程度或者財務狀況有時候很難準確的了解,信用真保證啦買方能收到貨,賣方能收到貨款

買方想拿到單據你得向銀行付款,同事賣方想收到錢必須向銀行交付符合合同規定的所有單據,少一個銀行也不會付款,對雙方都有保障

\x0d\x0a 其他支付方式也用,在長時間合作后,雙方對對方的信譽程度都有啦了解,在多次合作后反映都比較好的情況下,為拉維持客戶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有的公司會將L/C支付方式改為托收,當然辦理托收的手續費就要比L/C的低很多

但是托收也有很多弊端,托收是商業信用的,托收分為D/A D/P,尤其D/A對賣方最不利,D/A承兌交單,就是說買方一經承兌,銀行立即就把單據給買方,這時候買方只是承諾付款,還沒付款,買方拿到貨,之后是買方跑啦還是倒閉都不好說,遇這種情況,基本貨款就收不回來啦- -!所以一般賣方不愿意采用托收

有風險\x0d\x0a 像你說的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立信用證,這問題也是有的,但是開立信用證的過程中有一步叫審證,賣方根據合同內容審查信用證(基本都是熟悉業務的人員,或者高層一個單詞一個單詞的對,這步驟很重要),有錯誤同意挑出來,要求買方改證,如果由于馬虎沒發現不符點,那就是賣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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