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在不公開審理的仲裁案件中,哪些主體負有保密義務( ))

时间:2024-05-17 15:02:29 编辑: 来源:

國際仲裁規則有哪些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內容

      第一條規則的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決定》和國務院的《通知》及《批復》,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名稱和組織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后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二)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三)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或使用其舊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

      (四)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仲裁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六)仲裁委員會設秘書局,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七)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名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分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日常事務。

      (八)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九)仲裁委員會可以視需要和可能,組織設立特定行業仲裁中心,制定行業仲裁規則。

      (十)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并可以視需要和可能設立行業仲裁員名冊。

      第三條管轄范圍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三)國內爭議案件。

      第四條規則的適用

      (一)本規則統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在分會進行仲裁時,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和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秘書長分別履行的職責,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處或秘書長分別履行,但關于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權除外。

      (二)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當事人約定適用其它仲裁規則,或約定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者除外。

      (三)凡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當事人約定適用仲裁委員會制定的行業仲裁規則或專業仲裁規則且其爭議屬于該規則適用范圍的,從其約定;否則,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仲裁協議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二)仲裁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三)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議。

      (四)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對仲裁協議及/或管轄權的異議

      (一)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

      (二)如果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認為存在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協議,則可根據表面證據作出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決定,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作出的管轄權決定并不妨礙其根據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與表面證據不一致的事實及/或證據重新作出管轄權決定。

      (三)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四)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影響按仲裁程序進行審理。

      (五)上述管轄權異議及/或決定包括仲裁案件主體資格異議及/或決定。

      第七條誠信合作

      各方當事人應當誠信合作,進行仲裁程序。

      第八條放棄異議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相關知識】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于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在不公開審理的仲裁案件中,哪些主體負有保密義務?( )

【答案】:ABCD

根據《貿仲規則》第36條,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員、證人、翻譯、仲裁庭買粉絲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A、B、C、D項均正確。

涉外仲裁機構如何受理仲裁申請

有了專門處理涉外糾紛的仲裁機構、法律 法規 規定等等

那其中涉外仲裁機構是如何受理仲裁申請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涉外仲裁機構如何受理仲裁申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因此,仲裁協議是提請涉外仲裁的首要條件,其次必須有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合法形式

各國 仲裁法 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規定雖然不盡一致,但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用書面形式作成

我國仲裁法和 民事訴訟法 都要求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仲裁協議的最典型形式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主合同之外單獨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

除此之外,還有函電形式,援引形式,推定形式等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總結歸納各國進行國際商事仲裁的實踐作法,一項完善的仲裁協議通常包含以下內容: 1、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意圖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哪些爭議

2、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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