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買粉絲違法廣告處罰決定(永和豆漿自稱國飲成虛假廣告典型案例,最終得到了什么處罰?)

时间:2024-05-20 20:25:00 编辑: 来源:

違法廣告怎么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后果,還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2018年實施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了修改。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買粉絲買粉絲文章用語會觸犯廣告法嗎?

首先要看買粉絲的文章是否屬于廣告性質的,其次要看廣告用語是否合法。

相關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買粉絲買粉絲的內容規范條例

1、本條所述平臺內容是指用戶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任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買粉絲公眾帳號頭像、名稱、用戶說明等注冊信息及認證資料,或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圖文等發送、回復或自動回復消息和相關鏈接頁面,以及其他使用買粉絲公眾帳號或買粉絲公眾平臺服務所產生的內容。

2、用戶不得利用買粉絲公眾帳號或買粉絲公眾平臺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如下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內容:

3、用戶理解并同意,買粉絲公眾平臺一直致力于為用戶提供文明健康、規范有序的網絡環境,你不得利用買粉絲公眾帳號或買粉絲公眾平臺服務制作、傳播如下干擾買粉絲公眾平臺正常運營,以及侵犯其他用戶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

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

1、如果騰訊發現或收到他人舉報或投訴用戶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騰訊有權不經通知隨時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并視行為情節對違規帳號處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刪除部分或全部訂閱用戶、限制或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功能、帳號封禁直至注銷的處罰,并公告處理結果。買粉絲認證帳號除上述處罰措施外,騰訊有權取消其帳號認證身份,并視情節決定臨時或永久封禁相關帳號認證資質。

2、用戶理解并同意,騰訊有權依合理判斷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違法違規的任何人士采取適當的法律行動,并依據法律法規保存有關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等,用戶應獨自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3、用戶理解并同意,因你違反本協議或相關的服務條款的規定,導致或產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張的任何索賠、要求或損失,包括合理的律師費,你應當賠償騰訊與合作公司、關聯公司,并使之免受損害。

三、買粉絲買粉絲上的宣傳用語是否可以適用《廣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當事人的發布的內容或采取的行為與推銷自己的所銷售的商品或主營業務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即可被認定為廣告,只要發布的內容均可明確指向與當事人推廣介紹宣傳的內容均具有很強且明顯的關聯性和導向性,因此,可以認為買粉絲買粉絲上的宣傳用語的行為應定性為廣告行為。

求一個違反廣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妝品公司為推銷該公司生產的去斑霜,委托某廣告公司為其制作廣告。廣告公司在化妝品公司用戶信息反饋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廣告之中,以宣傳該去斑霜的效果。廣告在電視臺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別從家人和同事處得知此事。他們找到廣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廣告停止播放,并分別賠償他們精神損失。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林、方二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廣告公司公開向林、方二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賠償林、方二人精神損失各15000元。點評:本案涉及到廣告中公民的肖像權問題。我國《廣告法》第25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另外,《廣告法》第47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本案中的廣告公司未經消費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將其照片用在廣告之中,通過電視播放公之于眾,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權,違反了《廣告法》第25條的規定。同時,擅自使用他人名義、形象,還違反了《廣告法》第47條第四款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郵電局銷售一批呼機,委托某廣告公司制作廣告。廣告公司將制作好的廣告在某文摘報上刊登,廣告中載明了該批呼機產地日本,價格1200元。劉某從報紙上看到后即到郵電局購買了一個。后發現所購呼機的標志上寫著“MADE IN CHINA”(中國制造)。劉某認為文摘報刊登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要求返還其購機款。文摘報以呼機不是由其出售,應由郵電局負責為由拒絕。劉某遂訴至法院。經查,郵電局并未向廣告公司和文摘報提供質檢機構出具的呼機質量證明書。點評:本案涉及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證明廣告內容真實的相關文件的審查義務。《廣告法》第24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第27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對廣告主的證明文件有查驗、核實的義務,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本案中,郵電局出售的呼機產地與廣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廣告中商品質量有效證明文件時,廣告公司仍予制作廣告,文摘報仍予刊登廣告,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因此郵電局、廣告公司和文摘報均有過錯。《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本案中劉某向文摘報提出賠償請求于法有據。文摘報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再依法解決和郵電局及廣告公司之間的民事責任分擔問題。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藥廠新生產了一種藥品,為了向社會公眾介紹本廠的新產品,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某印刷廠采用報紙的編排形式,印制數萬份廣告宣傳品,并委托一廣告公司免費向群眾發送。某些消費者看了廣告宣傳品后,購買了這種藥品,發現這種藥品不僅沒有廣告所說的治療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紛紛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消費者的舉報后,對此廣告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點評:對于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由于涉及國計民生并且經常進行廣告宣傳,因此,廣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廣告法》第34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4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制藥廠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擅自以報紙形式發布藥品廣告,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責令制藥廠、印刷廠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該藥品廣告,并對制藥廠、印刷廠和廣告公司處以罰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據舉報,石家莊市工商局對該市XX經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該公司正在向用戶播放介紹其銷售的“日寶來福”磁性健康產品錄像帶,錄像內容中特別介紹了黑龍江某省委書記使用“日寶來福”產品的情況。經調查了解,黑龍江某省委書記根本不知道有“日寶來福”這一產品,更沒有使用過這一產品,錄像帶中的上述內容純屬編造。石家莊市工商局認為,該公司向用戶播放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錄像帶行為,符合廣告活動的特征,是一種廣告宣傳行為:錄像帶中出現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名義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經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宣傳,消除影響。(2)處以50000元罰款。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7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第39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XX經貿有限公司為了招攬顧客,擅自在其“日寶來福”廣告中使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的名義,其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名義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4條、第7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種虛假廣告行為。按照《廣告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追究該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律責任。石家莊市工商局的處罰是正確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爾濱制藥六廠在哈爾濱電視臺,并通過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代理,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中有“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于國家標準”、“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假冒仿制我廠生產的VEN藥品,同樣花錢何不買正宗”、“請認準哈爾濱制藥六廠正宗標志,獨家生產”等內容。哈爾濱制藥六廠共支付廣告費用279380元。經調查,哈爾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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