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可以有下列行為(老年人怎么才能避免被騙買保健品)

时间:2024-05-13 06:16:13 编辑: 来源:

違反公安部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規定的,可以給予

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查詢百度題庫試題顯示: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違反“九不準”相關規定,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A.批評教育,B.紀律處分,C.組織處理,D.移送司法機關。正確答案選擇D,所以是移送司法機關。

移送司法機關是指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通過非司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是指移送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九不準原則

原則:

1.不準制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2.不準制作、傳播詆毀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各種負面信息;

3.不準制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

4.不準討論、傳播公安機關涉密或者內部敏感事項;

5.不準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6.未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不準以民警身份開設微博、買粉絲買粉絲,個人微博、買粉絲頭像不得使用公安標志與符號;

7.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8.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買粉絲群、論壇等網絡社交群體;

9.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全區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平臺保密管理》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網行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網上進行的軟硬件安裝與開發、信息發布、信息查閱、應用等行為。

第三條對公安民警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應當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依據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違反“一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絡,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注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

請問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受理侮辱誹謗案件嗎?

侮辱行為的法律理解和適用

侮辱他人的行為在生活中很常見,公安機關也常常接報侮辱類警情。但是,侮辱行為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類法律的處理,因此,有必要梳理和厘清相關適用的邊界。本文旨在結合具體案例對侮辱行為的法律理解和適用進行梳理和解讀,以期對公安執法有所助益。

一、侮辱是什么

(一)基本涵義

侮辱,詞典中通常的釋義是,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在法律中,通常的表現為對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方面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以達到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損害。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于侮辱。例如,即使周圍的人都知道某人是賣淫女,行為人公然辱罵其為“婊子”的,也屬于侮辱。這也是侮辱與誹謗的本質區別。誹謗的核心在于捏造事實,侮辱的核心在于貶損人格。

(二)表現形式

侮辱通常的表現形式有四種,分別為:一是言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詆毀、謾罵。這也是較為常見的侮辱形式。二是書面侮辱,表現為文字或圖畫侮辱,即書寫、張貼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三是動作侮辱,常見的表現是用手勢(豎中指)或者不雅的動作。四是暴力侮辱。這里的暴力不是指殺人、傷害,而是使用暴力敗壞他人的名譽。如扒光男子的衣褲,當眾羞辱,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侮辱的法律判斷及處理方式

(一)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因此,侮辱行為在民法上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治安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可見,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但是,治安違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與民事侵權行為一個顯著的區別是侵犯對象范圍不同,前者主要針對自然人,后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團體。例如侮辱某公司,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是不屬于治安處罰范圍。

(三)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可見,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侮辱罪。但是,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需當事人自行到法院告訴。

三、治安案件中侮辱行為的理解和處理

(一)公然侮辱的理解和處理

公然,是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

實踐中,在以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點對點的侮辱行為,常見的二人電話、買粉絲中的侮辱行為,不屬于公然侮辱他人。如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訴成武縣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件。2013年3月8日下午16時42分至16時59分,李某某先后用手機5次撥打張某某的電話,時長分別是27秒、16秒、24秒、2秒、3分27秒。張某某在接聽時長為3分27秒通話時在證人吳某、田某某在場的情況下使用免提功能接聽了李某某電話并進行了錄音。通話過程中,原告對張某某使用了侮辱和威脅性的語言。張某某報案后,經調查,成武縣公安局于2013年3月18日以李某某構成公然侮辱他人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對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李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成武縣人民政府維持行政處罰。李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屬于采取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不具有公然性,并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中的“公然侮辱”,公安機關據此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應屬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但是,法院同時指出多次打電話侮辱他人,應將電話中的口語表達視為語音信息,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以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進行處罰。[參見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第77頁。]

二是雖然未提及姓名,但是當眾辱罵特定人的,構成公然侮辱他人。例如,農村中常見的罵街的行為,雖然未提及被侮辱人的姓名,但是從辱罵語言中提及的特征可以分別出被侮辱人的,可以認定為公然侮辱他人。[ 參見孫茂利主編《法制在線——治安管理處罰法部分(二)》,第3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三是公然侮辱他人應當符合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是由特定關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馬路上、街道里謾罵他人的,屬于公然侮辱。多數人并無確定的數量要求,需要聯系行為的時間、場所以及對方與被害人的關系等進行判斷。例如,在被害人工作單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則具有公然性。但是,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公然侮辱。另外,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公然的成立。

(二)其他侮辱行為的治安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規定了其他侮辱行為。

一是發送侮辱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該行為的認定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就是必須是多次發送侮辱信息的行為,多次是三次以上。如果是偶爾為之,一般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二就是這些侮辱信息,造成的后果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是任意辱罵他人的,屬于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二)項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為了行刑銜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也應當包含任意辱罵他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是侮辱特定對象的,不適用公然侮辱他人,可以結合對象性質分別處理。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侮辱、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第(四)項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又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刑事案件中侮辱罪的理解和適用

(一)侮辱罪的成立條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綜上,侮辱罪的成立條件需要侮辱的手段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需要結合行為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般的辱罵、侮辱行為,不宜以侮辱罪處理。

(二)侮辱罪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需自行到法院告訴。

如何理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對于公安機關十分重要,因為這涉及是否需要公安介入偵查。我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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