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时间:2024-05-21 01:21:20 编辑: 来源: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升級,進一步規范出口加工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出口加工區的加工貿易,是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或從境內采購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經加工、裝配后將制成品復運出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是指符合我國產業發展要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在出口加工區內依法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須按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第五條商務部是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的政策業務主管部門

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其加工貿易業務

第六條出口加工區要遵循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導向,著力吸引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貿易企業和帶動配套能力強的大型下游企業入區

出口加工區內禁止開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加工貿易業務

東部沿海地區的出口加工區要提高產業層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入區;中西部地區的出口加工區要結合本地區自身優勢,有選擇地發展當地特色出口加工業,并積極承接東部沿海地區梯度轉移的產業

第七條出口加工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須憑企業設立的有效批準文件,向管委會提交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書面申請報告,對有特殊規定的項目,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

申請報告要說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方式和內容,并附需要進口的加工生產用設備、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單

第八條管委會收到企業申請后,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業務,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所附清單(格式附后),海關憑加蓋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為企業進行注冊備案

第九條在具備條件的地區,企業應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向管委會報送申請報告和所附清單,管委會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核準企業報送的申請和所附清單,海關憑管委會核準的電子文件進行注冊備案

第十條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海關辦理注冊備案后,方可在管委會批準的范圍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如需開展超出原批準范圍的加工貿易業務,須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到管委會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一條管委會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出口加工區審批情況匯總,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相關材料報商務部

第三章出口加工區貨物進出區管理第十二條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不得進、出出口加工區

出口加工區外禁止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區內開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出口加工區內不得開展拆解、翻新業務

第十五條在出口加工區可以開展我國出口機電產品的售后維修業務

企業在出口加工區開展機電產品維修業務前,除須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到管委會辦理核準手續外,還需向管委會提供維修產品屬原產于中國,企業屬生產該產品的生產廠商或由該生產廠商授權或委托開展維修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出口加工區企業與區外境內企業之間的貨物往來(包括出口加工區貨物內銷),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須向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件

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和廢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第十七條本辦法所指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或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區管理,方便區內企業生產經營,鼓勵擴大外貿出口,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第三條轉出企業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區深加工結轉。第四條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深加工的,不列入海關統計。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的,列入海關單項統計。第五條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三)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四)專營維修、設計開發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結轉監管條件的。第六條出口加工區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時,轉出企業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復,向轉出企業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區海關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入企業憑其所在區管委會的批復;對轉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入企業憑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復,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結轉手續。第七條對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轉產品如果屬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第八條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采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結轉手續。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分別在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對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在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第九條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除特殊情況外,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比照轉關運輸等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轉出企業生產的產品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或者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不能比照轉關運輸監管方式辦理結轉手續的,在向轉出地或者轉入地主管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后,由企業自行運輸。第十條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劃時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的各項內容。

一份《申請表》只能對應一個轉出企業和一個轉入企業,但可對應轉入企業多本《加工貿易手冊》。第十一條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

(一)轉入企業在《申請表》(一式四聯)中填寫本企業的轉入計劃,憑《申請表》向轉入地海關備案;

(二)轉入地海關備案后,留存《申請表》第一聯,其余三聯退轉入企業交轉出企業;

(三)轉出企業自轉入地海關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申請表》其余三聯,填寫本企業的相關內容后,向轉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轉出企業向海關遞交《申請表》的內容如果不符合海關規定的,海關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表》后五日內一次告知轉出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應當重新填報和辦理備案手續;

(四)轉出地海關審核后,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聯、第四聯交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與完善加工貿易管理,規范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的監管,促進出口加工區的健康發展,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為防止重復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只能設在已經國務院批準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在加工區內設立機構,并依照本辦法,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第四條加工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之間,須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及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經海關總署對加工區的隔離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加工區有關業務。第五條區內設置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準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第六條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第七條在加工區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注冊手續。第八條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記錄本企業有關進、出加工區貨物和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第九條加工區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和海關稽查制度。

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并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第十條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第十一條海關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人員區及內有關場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查驗。第十二條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第十三條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加工區。第二章對加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第十四條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根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備案。備案清單由海關部署統一制發。第十五條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第十六條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第十七條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