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原產地(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細則)

时间:2024-04-30 00:58:26 编辑: 来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內銷審批和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以下簡稱單耗)、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制品。第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第四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

(一)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

(二)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第五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后,準予企業辦理該合同核銷及其剩余料件結轉手續。剩余料件轉入合同已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原審批部門按變更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如剩余料件的轉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進口總量,則免于辦理變更手續;轉入合同為新建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辦理。

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同意并繳納相當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對已實行臺帳實轉的合同,臺帳實轉金額不低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免予繳納風險擔保金。第六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

(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八條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備案或者核銷時應當如實申報。

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的副產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副產品實物狀態列明內銷商品名稱,并按加工貿易有關內銷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對需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細則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歷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志(“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后9位為順序編號。

三、收發貨人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編碼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的。

(四)使用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收發貨人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一致。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七、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

(一)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或9位組織機構代碼任一項。沒有代碼的應填報“NO”。

(三)有10位海關注冊編碼或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應填報其中文名稱。

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減免稅申請人”一致。

八、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后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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