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加工貿易廢料管理辦法(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时间:2024-06-01 03:34:01 编辑: 来源:

海關對廢料出口申報要求

海關對廢料出口申報要求如下:

對于出口加工區產生的邊角料、廢品出區內銷的具體操作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對區外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的相關規定辦理,即海關按照區內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上述內銷的邊角料、廢品不實施檢驗檢疫;屬于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區內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欄填寫“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運輸方式欄填寫“9”(其他),其他欄目按有關規定填寫。

廢料是指報廢的物料,即經過相當使用,本身已經殘缺不堪或磨損過甚或已經超過其壽命年限,以至失去原有的功能。

請問各位高手:舊加工貿易手冊如何算還有但是余料?一共用了多少料件?廢料是多少?有公式嗎?感謝!

余料數=進口料件數量-(用料數量+廢料數量)

看自己舊手冊的備案資料,單耗*出口成品數量就等于用了多少料件。(簡稱用料數)

損耗*出口成品數量就等于廢料數量·

余料數是用進口料件數量-(單耗*出口成品數量就等于)用了多少料件

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一、廢物進口是指一切廢物(含廢料)以任何貿易方式和無償提供、捐贈等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廢物檢驗工作

對國家允許進口的廢物必須實施裝運前檢驗,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商檢局制定后實施

三、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廢物進口單位與境外貿易關系人簽訂的進口廢物合同中,必須訂明進口廢物的品質和裝運前檢驗條款,注明嚴禁夾帶生活垃圾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約定進口廢物必須由中國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或認可的其他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運

四、對外貿易運輸部門在接受進口廢物的承運申請時,除要求申請人提供國家環境保護局核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外,還需提供中國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

禁止以憑指示交貨(TOORDER)方式承運廢物進境

五、廢物進口單位應于進口的廢物抵達口岸十天之前通知口岸的商檢機構以備檢查

六、進口廢物運抵我國口岸后,收貨人應持《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第一聯和報關單等有關單據(除商檢證外)先向海關申報,然后收貨人持《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以及其他必要單證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

口岸商檢機構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海關憑以放行;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海關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未取得《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進口廢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八、任何企業不得進行廢物的轉口貿易

九、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廢物,應持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十、“暫行規定”附件三《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將予修改

正面增加“進口口岸”欄目,在背面將“到達港口”改為“本次進口數量”,“數量”改為“尚未進口數量”

原《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第三聯改為對外運輸承運人存檔

十一、轉讓或者倒賣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吊銷《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并暫停或取消其廢物進口、加工利用的資格

十二、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進料加工貿易的詳細流程怎么樣,財務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一、來料加工企業的會計處理

來料加工企業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輔料及生產用的機械設備、辦公設備,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對于這部分資產不必進行會計核算,只要按時間先后登記進出口數量和結余量,作為備查賬即可。另外,來料加工企業沒有注冊資金,也不用進行實收資本的核算。因此,來料加工企業會計核算相對比較簡單,只要把相關的費用、工繳費收入、往來款等內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據財政部1998年頒布的收入確認原則,來料加工企業在報關出口后就應確認收入。因為此時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外方,加工企業對商品已不擁有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不再對已出口的商品實施控制,同時與交易相關的加工費收入已轉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夠可靠地計量。

其次,對內外加工業務收入應分別核算。目前,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可能既做進出口貿易,又做生產、加工業務。這就要求企業要分清業務的主次,主營業務在“營業收入”中核算,而兼營業務則在“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來料加工企業也有類似問題,比如來料加工企業為了充分利用現有設備,既從事對外加工業務,又搞國內加工,這時就應分別核算對內、對外加工業務。外加工費收入免征增值稅,而內加工費收入則要征稅,如果劃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稅待遇。另外,企業出售廢料的收入,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因為它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費用應如實計入收入。目前,國內來料加工企業加工費收入定得普遍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與國內來料加工企業簽訂某些協議,代支部分費用(如廠租、報關費等大額支出),例如某制衣廠,1997、1998年兩年虧損總額高達899萬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費收入為72萬元,費用成本總額為445萬元,收入僅占費用的16%,而僅工資一項開支就達312萬元。該廠付出312萬元的工資卻只取得72萬元的收入,且該廠成立10年來,一直處于這種狀況,卻能經營下去。究其原因,原來境外委托方經常付給該廠現金(是人民幣而非外匯)以供日常開支,這部分現金則掛在“其他應付款”賬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這就變相轉移了企業加工費收入,從而轉移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由于加工費收入過低,也減少了國家外匯收入。對于外商代支的此類費用可理解為價外補貼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費用的核算

首先,費用核算應細化。一般地,大的來料加工企業可將費用分為“制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用于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制造費用”,用于辦公管理方面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而對于小的來料加工企業來講,也可將所有費用都計入“管理費用”。對于出口方面的費用,如監管費、商檢費、衛檢費、打單費、場檢費、招待費、補助費等,大部分企業都把它們放入“報關費”。其實,這樣做不利于企業進行財務分析,最好的辦法是分項單列。比如說,有的來料加工企業每月報關費有幾十萬元,但具體是什么開支卻不清楚,而分開列記就不存在上述問題。同時,衛檢費、場檢費等是按車次收取的,監管費、商檢費是按材料價值來計算的,如果實際支出金額偏差較大,就可檢查是否有不正常開支,從而促進企業做好財務分析。

其次,購進原材料和輔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應單獨核算并計入成本費用。來料加工企業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輔料是通過海關進口的,也有小部分輔料是從國內采購的。在國內采購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計入成本費用。這是因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一律實行“出口免稅”管理辦法,即進項稅額(包括進口料件和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最后生產加工環節不征稅,出口也不退稅。這與進料加工貿易不同,進料加工企業使用的國產料件可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從事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為生產或加工復出口的免稅貨物而購進的已稅原材料、輔料等,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和辦理退稅,而應單獨核算并轉入來料加工經營成本中。若不能單獨核算應稅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的,按銷售比例分攤其耗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

二、來料加工企業的稅收優惠

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對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從以上規定我們知道,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料件進口后,可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而無須等來料加工手冊核銷后再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來料加工企業辦理免稅證明須報送的資料有:加工貿易業務合同批準證、對外加工裝配合同、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出口成品申請備案清單、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消耗備案清單、合同基本情況(含封面)、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申請免稅報告、上一批貨物的合同銷案申請表。

東莞市加工貿易廢料網上交易平臺注冊提交后多久能拍

東莞市加工貿易廢料網上交易平臺注冊提交后3個月能拍

東莞加工貿易企業邊角料需通過東莞市加工貿易廢料網上交易平臺交易后,再向海關辦理內銷核準、審價、征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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