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0通則》為參考,予以分析:
一、共同點:
1、都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
2、都只能適用于海運或者內河航運;
3、以上述3種貿易術語簽訂的賣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賣方在裝運國或者出口國完成交貨義務,都是象征性交貨。
二、不同點
1、價格構成不同:FOB價=生產/采購成本+利潤+國內費用,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CFR價+保險費;
2、《2000通則》規定,FOB屬于貿易術語的F組(主要運費未付),CFR和CIF屬于C組(主要運費已付)。即FOB由買方負責支付運費,CFR和CIF是賣方付運費。
3、C組術語中的風險劃分點和費用劃分點是分開的,異于FOB。
在出口業務中``老三種貿易術語``就是FOB CFR CIF``三種``這三種術語不外呼就是風險劃分``費用劃分和貨物裝卸的問題``````這三種貿易術語基本上是安全概括了貿易全過程````所以三種術語比較廣泛的被運用在國際貿易中```推廣新的貿易術語```就是因為要更好的推廣國際貿易的發展```````如``邊境貿易就不實用于這三種貿易術語了``還有就是轉口貿易也不實用這樣的貿易術語``````
CFR
CIF
就區別一個保險
前者賣方不負擔
后著負擔
FOB賣方責任三個術語中最小
CIF最大
表格截圖
1、“以毛作凈”:
國際貿易中,有些價值較低的產品,可以采用“以毛作凈”的辦法計重,就是把貨物的毛重當作凈重來計算價格。
2、溢短裝條款:
在實際業務中,對于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于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
1、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 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凈重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國際慣例,如合同中對重量的計算沒有其他規定,則應以凈重計量。
有的商品需經包裝后才能稱量,所得重量為毛重。對價值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以毛重計量,即所謂"以毛作凈"如果需以凈重計算,則必須從毛重中減去包裝物的重量,即皮重。計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幾種做法:
· 實際皮重。即稱量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 平均度重。在包裝物比較劃一的情況下,可從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數的包裝物,加以稱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 習慣皮重。適用于規范化的包裝方式。包裝的重量已為人所共知,無需稱量。
· 約定皮重。雙方事先約定的包裝重量。
(2)公量
對干含水率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為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的方法、即測定商品的實際回潮率(含水率)以計算商品干凈重,再換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實際重量/(1十實際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凈重x(1十公定回潮率)
(3)理論重量:
對一些具有固定規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從件數推算出總重量。即所謂理論重量以方便買賣雙方交接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