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不會向議付行償付——因為12月30日裝運,即提單日或叫做裝運日是12月30日,受益人到1月21日才交單,如果議付行的交單記錄也是1月21日的話,那么,開證行將會做拒付處理,理由就是交單期過了提單日21天而成為“陳舊提單”,對于這種“陳舊提單”開證行將不會接受,即這是一種嚴重的不符點——不符合信用證結算的慣例,因此開證行將不會向議付行償付。
至于嘜頭出現將T 錯打成J 的錯誤,可以算作不符點,但最多扣一個不符點的費用,不是拒付的理由,因此,一般開證行對于這種不符點不會拒付,只是扣費而已——因為以此作為拒付的理由站不住腳,打起官司來也會敗訴,那時既賠了時間和訴訟費,還丟了面子(信譽),還要支付遲付利息,得不償失;但是不排除一些銀行借這種不符點提出拒付,這時就要考驗議付行和受益人的水平和檢驗了——如果議付行和受益人都沒有經驗,被拒付嚇懵了,不知所措,則勢必會被動而有所損失,但對于有經驗的議付行和受益人來說,會及時予以批駁,那么信譽好的開證行,則會借坡下驢而不再糾纏而付款,也有個別信譽差的銀行會糾纏一些時日,無非是拖延付款——此時議付行和受益人的交涉要義正詞嚴,施加壓力而終將得到償付。
以上這些對案例的經驗分享,希望能夠對一些操作者在實際業務中有所幫助,而不是停留在作業上——這可是實戰中的經驗總結和概括哦。
暈!這個問題第三次被提出了——之前兩個做了解答,這里再貼過來解答如下:
這個案例的問題足以寫一篇論文了。鑒于這里是普及知識和解答問題的平臺,所以簡要地分析如下:
本案例的題目是:“承運人無單放貨托運人為何反遭敗訴”,其實,看過案例的全部經過之后,這個題目顯然不妥——因為,該案例的實情是:雖然承運人做了無單放貨,但是,后來在發貨人的要求下,承運人已將所放的貨物追回,并按發貨人的指示將貨物做了退運。那么,至此就不存在“無單放貨”這個問題。而發貨人因為原中間商在轉運港將貨物更換了包裝,以此為由而拒收承運人按其指示退運的貨物,那么,這個理由與原訴不符。所以,才有了隨后的法院判決——經審理后寧波海事法院認為由于A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貨物確已滅失并且遭受損失,其拒絕接受退運貨物、索賠貨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因此,本案例的實際起因是A公司沒有按照結算的信用證所規定單據交單,即受益人(A公司)在信用證結算的情況下,因為交單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貨款。而此時中間商憑保函提貨(即承運人憑收貨人的保函放貨),這也屬于常見的現象——只要收貨人屆時向銀行付款贖單,那么,不會有什么問題或糾紛。而受益人在自己沒有相符交單而被開證行拒付的情況下,不反省自身錯誤,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問題,即主動向原開證申請人請求做付款贖單,而是聽說承運人做了無單放貨,于是自以為是地借此向承運人發難,要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和賠償——這純粹是自己不認錯想方設法解決問題,反倒想討巧通過向承運人索賠來達到收款的目的,結果是偷雞不成反倒蝕把米——也就是本案后續發生的情況——承運人按照發貨人的指示追退了貨物,并做了退運,由此解脫了承運人的責任。而受益人一見事與愿違,反倒是手足無措,又不甘心這樣 的結局,于是耍起了無賴,以貨物的包裝被更改而拒收貨物,殊不知這與其原訴毫不相干,所以才有了最后的結果——法院判其敗訴。
總結該案例的教訓應該是:
其一、作為國際貿易中的賣方,在選擇了信用證這種被普遍應用的結算方式的情況下,首先要有熟悉信用證結算的專業人才來操作。因為信用證結算是一項有著非常高技術含量的操作,需要嚴謹、細致和熟練的技能,不是什么人知道一點皮毛就可以隨便操作的工作。而且,要知道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這一最基本的概念在實際應用中的重要性,那就是受益人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這是信用證結算必須也是來不得半點含糊的原則,即受益人必須嚴格操作,絕不能夠出現交單不符這種情況,否則被開證行拒付,那么,本來是有把握的收款方式,結果反倒因為操作不當而失去保障,無疑是自己使自己陷于被動挨打的地位,從而使得收不到款的風險立現。所以,操作信用證不能夠有任何差錯。
其二、即便是出現被開證行拒付的情況,出現了風險,首先應該想方設法化解風險,即立即洽開證申請人,說明單據不符的情況和原因,爭取開證申請人的諒解,請求開證申請人到開證行做放棄不符點(也就是接受不符點單據),并做付款贖單——這是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措施。如果市場發生對開證申請人不利的情況,開證申請人借此要求砍價或打折,那么,受益人需要權衡得失,確定是接受打折,或者是做退運——根據情況做對應的選擇,以求損失最小化。
其三、只有在確認承運人無單放貨給自己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的情況下,才能夠采取向承運人索賠的動議,不要像本案的原告不思反省和采取積極措施補救,反倒自作聰明采取訴訟承運人。而當承運人追回并退運貨物后,使得其初衷破滅,不得不吞下自釀的苦酒——這與本案所提和夸大的“對我國剛剛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廣大中小企業的國際貿易實踐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這類聳人聽聞的題目其實毫不相干。
篇幅所限,不多贅述。
這是由于合同簽署造成的,出口公司出具的合同,一般要加上: 禁止修改合同,如不同意可于xx個工作日內電郵通知賣方,重新擬定合同
國內公司做發是正確的。
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做,銀行沒有發現不符點就可以馬上承付。
貨款能回收,理由和第一點相同,付款行是銀行,開信用證是要交保證金的,如果是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去做,沒有不符點銀行是會追回貨款的。
香港進口商是沒有理由去拒付的,因為開信用證時都沒有列明要包裝貨物時外套麻袋,所有單證都是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做。
擴展資料:
為使跟單信用體系運轉良好,削弱賣方和買方的風險,賣方提供給銀行的文件必須具有可靠性和真實性,而且執行貿易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是值得信賴的。當然,銀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賣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單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則履行付款義務。但是銀行不擔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如果銀行發現單據不符或文件失效,這時跟單信用證就失效了。銀行審核單據的正確性時非常謹慎,單據之間內容是否相符,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這是銀行接受議付或拒付或拒絕議付的根本原因。
從國內出口時,B工廠直接出口,報關單上A為進口商,C為收貨人,這樣子操作可以的。C公司能否順利清關收到貨物,取決于C公司所在地的海關規定,這個如果是B公司負責,要先進行確認。
香港A公司不需要相關進口資質,但A公司屬于轉賣性質,在香港是需要交所得稅的,好像是利潤的16%,如果貨物要經過香港,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發生運費、裝卸費、倉儲費等費用,除此之外應該沒有什么特別的費用了,具體你買粉絲一下香港公司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