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十一種國際貿易術語有什么樣的區別(國際貿易術語DDU和DDP有什么區別)

时间:2024-06-01 13:33:08 编辑: 来源:

有什么方法記憶 國際貿易實務的十一種貿易術語 求解決 求大神

可按照如下方法進行記憶:

1、對十一種貿易術語進行每類,把一大類分為各個小類。

E類 起運

E類 EXW EX works

F類 主要運費未付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類 主要運費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類 到達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P Delivered At Place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2、看圖識別,反復訓練,加強記憶。

將十一種貿易術語放入國際貿易的各個流程中,對號入座,根據圖示流程記憶各個術語。

擴展資料:

最常用的貿易術語:

1、EXW – 工廠交貨

1)在工廠交貨過程中,買方將幾乎承擔全部的費用和風險。

2)而賣方只確保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3)一旦買方進入工廠開始提取貨物,一切貨物處置事宜將由其自行負責(包括裝載貨物)。

2、DAP – 目的地交貨

1)賣方將承擔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2)在貨物到達約定地點后準備卸載時,即認為貨物已交付。

3)在出口及進口過程中買賣雙方需承擔的責任與運輸終端交貨 (DAT) 時的情況相同。

3、DDP – 完稅后交貨

1)在整個交付過程中,賣方將幾乎承擔所有的責任。

2)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3)賣方要確保貨物可進行卸載,在貨物出口及進口過程中承擔相應的責任,支付一切稅款。

其余幾種貿易術語分別為:

4、CIP –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

5、DAT – 運輸終端交貨

6、FCA – 貨交承運人

7、CPT – 運費付至

8、FAS – 船邊交貨

9、FOB – 離岸價

10、CFR – 成本加運費

11、CIF – 成本、保險加運費

國際貿易術語DDU和DDP有什么區別

DDU是指送貨到買方指定目的地但不交裞的價格,DDP是指送貨到買方指定目的地並交完稅的價格

貿易條款中有ICD嗎?ICD是什么?

ICD是一個衍生的貿易條款。ICD 是指內陸港口 這種寫法和CIF NEW DELHI沒有什么本質區別。印度的習慣。

ICD應該是指內陸運費由客戶承擔. 我們公司一般都是這么做的CIF ICDNEWDELHVIANEVESHEVA,也就是我們付到NEVESHEVA的海運費,從NEVESHEVA到新德里的運費由客戶方承擔。

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于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準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

擴展資料:

原則:

本規則在1936年1月開會討論時,雖曾遭英國委員的反對(理由為:其中部分解釋與英國習慣不同),以及意大利委員的聲明保留,但本規則實際上大部分是以英國習慣為依據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會會議時以絕大多數通過,并以 In買粉絲terms 1936之名,由巴黎總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鑒于國際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貿易術語重新整理,以及對各貿易術語內容進行修訂。

于是國際商會于1953年5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會議,審議 In買粉絲terms的修訂案.同年10月修訂完成,并頒布新修訂的In買粉絲terms。

定名In買粉絲terms 1936為基礎整理及歸納的,將很少用的Free…(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兩條件刪除,并將剩下的9種條件的內容,參照各國委員的意見,加以充實或修訂。此次修訂,是根據以下3大原則進行的:

1、旨在盡可能清楚而精確地界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2、為期獲得商業界廣泛采用本規則,以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最普遍的做法為基礎而修訂。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售讓人的行為。

24、支票(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單D/P——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即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并在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貨運單據。

26、承兌交單D/A——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據——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保管、存艙、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

28、信用證L/C——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銀行信用)

29、背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

30、對開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者只進不出。

31、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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