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南昌工學院商務貿易學院蓋章文件(mba報考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4-05-12 00:36:02 编辑: 来源:

江西應用科技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江西應用科技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江西應用科技學院招生工作。

第三條

江西應用科技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六不準、十嚴禁、三十個不得”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江西應用科技學院

學校代碼:國標:12938、江西:8240

第五條

辦學地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聯福大道001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七條

辦學類型:教育部批準設置的,具有獨立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資格的全日制普通民辦本科高校。

第八條

辦學基本條件:

學校是教育部批準設置的,具有獨立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資格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人工智能學院(區塊鏈技術應用學院)、智能制造工程學院、建筑工程學院、國際商務學院(阿里巴巴數字貿易學院)、財經學院、現代管理學院、教育與體育學院、藝術設計學院、音樂學院,共開設60多門本、專科專業。

學校坐落在英雄城南昌,校園面積近1700畝,建筑面積32萬多平方米,在校生15000余人。學校擁有一支高端的“雙師型”、國際化高素質師資隊伍。

現有館藏圖書125.3萬冊,設有先進的廣播電視中心,2個標準化全塑萬人體育運動場,高水平室內體育館及籃球、羽毛球、網球場。建有:建筑、機電、機器人、3D打印、財經、物聯網、汽修、藝術教育、音樂等實踐實訓基地,與阿里巴巴、中興、達內、用友集團等國內知名企業建有良好的合作關系,職業培訓項目近100項,其中企業合作共建專業20多個。各類實驗實訓室222間,3間展廳及24個試驗區。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學校招生政策,對招生工作提供買粉絲意見,并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普通類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有關工作要求,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歷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經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因生源不足而調減回來的招生計劃,以及調減回來的其他招生類別的招生計劃,按照預留計劃處理。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不點招”、“不收費”的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我校實行“學校負責、省(市、區)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考慮考生綜合素質,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規范地選拔學生。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十六條

普通文理科錄取原則:考生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在專業錄取時不設分數級差,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于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服從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的,則可作退檔處理;生源不足情況下實行網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實行志愿優先原則。即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從第二志愿考生中錄取,依次類推。

對于投檔考生總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區)相關政策規定錄取,如無相關規定,報考外語類的英語較高者優先錄取,報考其他文史類的語文較高者優先錄取,報考理工類的數學較高者優先錄取。

對招生政策特殊的省份,以當地招生政策為準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一)外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藝術類本科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凡已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省份,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當地錄取控制線,根據所報志愿,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對未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省份,直接承認該省份統考成績,按照考生綜合分(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30%+專業統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條件下,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2、藝術類專科專業,直接承認各省藝術類統考成績,按文化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二)省內(江西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藝術類本科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凡已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的,校考專業成績合格,按照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高考文化成績相同時,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對未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的直接承認省統考成績,按照考生綜合分(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30%+專業統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條件下,按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

2、藝術類專科專業,直接承認各省藝術類統考成績,按文化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八條

體育教育專業文理兼收,根據相關省(市、區)投檔規則從高分到低分在進檔考生中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空中乘務專科專業報考條件:男身高不低于170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口齒清楚,無耳疾;雙眼矯正視力不低于C字表0.7;無色盲、色弱、斜視;身體可視處無明顯疤痕;無精神病及傳染性疾病。

第二十條

我校招收高考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條

學校均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報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我校原則上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各省招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可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鑒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錄取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錄取政策為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資格復查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校考或聯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發現入學資格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三十條

上述所有違規行為將報送給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章 入學學籍和畢(結)業證書種類

第三十一條

凡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正式錄取手續的考生,按時來校報到后,在我省教育廳辦理學籍注冊,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江西應用科技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凡未經當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冊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校在江西省內自行組織生源招收的學生納入自學考試管理,學生參加考試修滿本、專科專業學分,可獲得由省自考委蓋章簽發、加蓋我院公章、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自考本、專科文憑,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將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學費標準、獎貸學金及退學退費辦法

第三十二條

學費標準:各專業收費嚴格按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

收費明細如下:

學費

項目

元/年

本科

普通文理類本科

20800

普通文理類校企合作

25800

軟件工程(區塊鏈方向)

36800

學前教育、體育教育、小學教育音樂類、美術類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

22800

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空乘方向,校企合作,確保免費對口就業)

30800

專科

普通文理類

11800

空中乘務校企合作

23800

學前教育、社會體育音樂、美術類、軟件技術(區塊鏈方向)普通校企合作

16800

中興通訊、微軟、科大訊飛校企合作專業

17800

退學退費:

學生入學后有特殊原因需辦理退學退費的,按照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學退費。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和《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規范我校的新生退學退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人員有欺詐行為的,所涉及的新生,經查實后由學校職能部門上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并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一)招生人員通過發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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