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南京市市立第一醫院買粉絲(南京市醫保在職職工醫保政策)

时间:2024-06-03 05:14:06 编辑: 来源: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第三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工作,及時協調處理電梯使用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第五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應急管理、財政、衛生健康、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并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第七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制造安裝、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和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開展電梯安全宣傳、買粉絲和教育培訓,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參與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價等工作,促進行業規范經營。第二章選型配置和制造安裝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筑設計,保證建筑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電梯選型、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電梯各層門、候梯廳與安全出口、疏散門和疏散樓梯間應當保持通暢,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醫院、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旅游景區等場所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交通型電梯。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電梯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方案,確保新增結構基礎與既有住宅基礎沉降變形符合相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體結構連接處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一條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

鼓勵使用單位對在用電梯機房采取加裝空氣調節器等環境溫度控制措施,保障電梯正常運行。第十二條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

通信、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工作。第十三條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并接入智慧電梯平臺。

符合條件的在用電梯應當配備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并接入智慧電梯平臺。

南京市飼養寵物狗狗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和養犬管理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養犬經營活動以及對養犬進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等特種犬以及動物園、科研用犬的管理,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機關、醫院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單位的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第五條 本市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

      其他區域和前款所列區域內的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的街道、建制鎮和人口聚集的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重點管理區管理。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部門主管養犬管理工作,應當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工作會議,研究、協調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市政公用、物價、財政、房產、園林、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犬只依法實行動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滿九十日的犬只未經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第八條 養犬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提倡文明養犬,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登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規定的種類和數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于重點倉儲、施工場地、財務室的看護;

      (二)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犬只應當經過訓練;

      (三)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和封閉條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內單位和個人申請養犬,應當填寫養犬登記申請表。養犬登記申請表可以從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領取,也可以從公安部門公布的網站下載。

      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攜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指定的地點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明、養犬人的委托書;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犬只品種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相關的培訓、訓練證明。

      飼養進口犬只的,還應當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 飼養出生未滿九十日的幼犬,應當自飼養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犬只已滿九十日的,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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