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宋代在港口設立什么機構來管理海外貿易(宋代的職能機關“市舶司”主要管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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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主要港口設立了什么機構管理海外貿易?

為加強對海外貿易的管理,宋朝在主要港口設立了市舶提舉司,簡稱市舶司。

市舶司是中國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設立的管理海上對外貿易的官府,相當于現在的海關。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抽解、貿易諸事。

唐宋設立市舶司的目的是什么

市舶司是中國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設立的管理海上對外貿易的官府,相當於現在的海關。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明清兩朝反復“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銷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銷全部市舶司,設立江、浙、閩、粵四處海關。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只絡繹不絕,引起警覺,下旨除粵海關外,撤銷所有其他海關。是為“一口通商”[1] 。

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抽解、貿易諸事。

唐朝

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于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征收關稅,代表宮廷采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溫州、密州(今山東膠縣)、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只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元同宋制,世祖時,于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只事宜。明代于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后,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今連云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后,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宋代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于廣州﹐以后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

市舶司

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余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后﹐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后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并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宋代沒有關于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

市舶司

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閱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后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主持祈風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一千萬緡﹐市舶收入即達一百五十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后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于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制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宋代聞名世界的大港口有哪些,當時建立了什么機構

由于西夏阻隔西北的絲綢之路,加上經濟中心的南移,從宋朝開始,東南沿海的港口成為新的貿易中心。唐代時全國僅于唐高宗龍朔元年(661年)在廣州一地設有市舶司,負責外貿事務[參 88]。宋代先后在廣州、臨安府(杭州)、慶元府(明州,今寧波)、泉州、密州板橋鎮(今膠州營海鎮)、嘉興府(秀州)華亭縣(今松江)、鎮江府、平江府(蘇州)、溫州、江陰軍(今江陰)、嘉興府(秀州)澉浦鎮(今海鹽)和嘉興府(秀州)上海鎮(今上海市區)等地設立市舶司專門管理海外貿易[參 89]。其中以廣州、泉州和明州最大。泉州在南宋后期更一躍成為世界第一大港和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宋代海外貿易分官府經營和私商經營兩種方式,其中民營外貿又占大宗。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北宋朝廷制定一部《廣州市舶條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貿易法。而各個外貿港口還在城市里設立“蕃市”,專賣外國商品;“蕃坊”供外國人居住;“蕃學”供外商子女接受教育,朝廷還專門制定蕃商犯罪決罰條。現在廣州和泉州城內仍然有許多藩客墓,成為當時海外貿易繁榮的佐證[參 90]。

與宋王朝通商的國家有:占城、真臘、三佛齊、吉蘭丹、渤泥、巴林馮、蘭無里、底切、三嶼、大食、大秦、波斯、白達、麻嘉、伊祿、故臨、細蘭、登流眉、中里、斯伽里野、木蘭皮等歐亞地區五十八個國家[參 72]。宋朝出口貨物包括絲綢、瓷器、糖、紡織品、茶葉、五金。進口貨物包括象牙、珊瑚、瑪瑙、珍珠、乳香、沒藥、安息香、胡椒、琉璃、玳瑁等幾百種商品[參 91]。宋朝從大量進口貨物通過市舶司獲得的稅收,從宋仁宗皇祐年間(1049年—1054年)的53萬貫,治平年間(1064年—1067年)63萬貫, 到了宋高宗紹興年間(1131年—1162年)已達200萬貫,約占全國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六,對宋代的繁榮起重要作用。南宋時代,宋朝在與金和大理的交界處設立榷場來互通有無。宋朝出口藥材、茶葉、棉花、犀角、象牙等,進口北珠、人參、毛皮、馬匹等貨物。民間也有大量的走私貿易。由于宋朝銅錢信用佳,被大量走私到東南亞和西亞,而當時的遼國、金國、西夏、越南、朝鮮和日本更停用自己的通貨,改用宋錢[參

宋代的職能機關“市舶司”主要管理什么?

宋代的職能機關"市舶司"主要管理海上貿易和船舶運輸。它是宋代一種特殊的機構,負責管理港口、海上貿易和船只運輸。

市舶司的職責包括管理港口的建設和維護、監管海上貿易往來、確保商船的安全與秩序、征收稅收和關稅、管理海上運輸等。市舶司在宋代起到了重要的經濟和安全管理的作用,推動了宋代海上貿易的繁榮和發展。

市舶司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于廣州,以后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余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并存的局面。乾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后,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后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并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宋代沒有關于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后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42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1000萬緡,市舶收入即達150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30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船載重量可達5000石(300噸)。北宋后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于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六十國,進出口貨物在400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制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后,立即在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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