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對外貿易壟斷制(國家壟斷同盟在經濟上瓜分世界的依據是什么)

时间:2024-05-16 09:02:58 编辑: 来源:

壟斷為什么導致國際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和其成員國相互大幅度減讓關稅雖然標志者世界貿易朝著自由化的方向邁進一大步,但我們還遠不能說,世界貿易就已經實現了自由化。這是因為在國際貿易中,除了政府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繼續存在外,尤其還存在著私人經濟主體間限制競爭的行為,例如訂立價格卡特爾,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私人間的限制競爭一般是由反壟斷法調整的,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法,實行保護競爭和反對壟斷的經濟政策。反壟斷法的特點是,它適用于所有的對國內市場起著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例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第2款規定,“本法適用于在本法適用范圍內發生的所有限制競爭行為,即使限制競爭行為系本法適用范圍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這說明,反壟斷法不僅是各國保護競爭,維護競爭性市場結構的有力武器,而且還與國際經濟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系。今天,我國正在制定反壟斷法,而且,我國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時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到外國的反壟斷法。因此,我們很有必要研究反壟斷法與對外經濟和貿易的關系。本文主要結合聯邦德國反壟斷的立法和實踐,論述反壟斷法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積極作用。此外還將探討反壟斷法在域外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反壟斷法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作用

反壟斷法與對外經濟貿易發生聯系,這首先是因為跨國公司的活動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務的跨國流動就成為國際上普遍的現象,跨國公司隨之也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十分活躍的經濟組織。由于跨國公司在財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幫助,在生產技術和產品銷售方面與國際市場有著廣泛和深厚的聯系,所以,與一般的企業相比,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市場競爭中常常占據優勢地位。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在1977年關于跨國公司的一個報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業中,七十五個企業的資本與國外有聯系。這種情況在歐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聯邦德國所接受直接投資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冊資本超過一億馬克的大企業中。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經濟和競爭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這特別是在東道國的市場結構處于壟斷的或寡頭壟斷的狀況下,外國企業技術先進和價格低廉的產品無疑會給死氣沉沉的市場注入新的競爭活力。例如,美國的輪胎,洗滌劑以及家用電器企業在歐洲的投資就打破了這些市場在當時的壟斷局面,推動了市場的競爭。 然而,跨國公司的活動也可能給東道國的經濟和競爭帶來不利的影響。因為,跨國公司極易利用其經濟優勢在東道國的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成為限制競爭的勢力,進而會影響到東道國的經濟和技術的發展。為了扼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保護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市場經濟國家一般將反壟斷法無例外地也適用于在本國活動的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 甚至還適用于它們在國外產生的但對國內有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具體說來,這種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限制跨國公司的外部擴張

外部擴張也稱企業合并,它是指企業以購買另一企業的股份或財產的方式,擴大生產規模,增大市場占有率,提高競爭力。企業合并常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在競爭中,一部分企業破產倒閉,退出競爭;另一部分企業則可通過合并其他企業,擴大銷售市場,取得更大的利潤。企業合并雖然是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結果, 但是過度的合并則會引起經濟集中,集中則會導致市場的壟斷。因此,控制企業合并是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凡可預見因合并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聯邦卡特爾局得禁止合并;除非參與合并的企業能夠證明,合并將改善競爭的條件,且這一改善競爭的好處大于因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壞處。這個條款也適用于有跨國公司參與的企業合并。

跨國公司在國外直接投資時,一般不是自己創建新企業,而是通過購買當地企業或者通過與當地企業的聯合來進入東道國的市場。這種方式的好處是:(1)可獲得當地企業已取得的市場份額;(2)得到熟悉當地市場的經營管理人員;(3)易于同當地政府建立聯系,從而取得可能的補貼或者其他優惠待遇。此外,從競爭的角度看,這種方式一般也不會受到東道國反壟斷法的干預,因為它們一般也不會提高東道國市場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國公司在進入市場時或在進入市場后,以某種方式破壞了東道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即由此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那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依照德國法,這將適用反對限制競爭法上述第36條第1款的規定。此外,根據該法第130條第2款,這個條款不僅適用于德國境內發生的可引起限制競爭后果的企業合并,而且還適用于德國境外發生的但對德國市場能夠產生限制競爭影響的企業合并。概括地說,這樣的合并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取得德國企業的財產,或者與德國企業一起建立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 外國企業將直接進入德國市場,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以自然對德國的市場競爭會產生影響。在GKN/Sachs一案中,德國聯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國康采恩準備在德國購買一家生產汽車離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這家德國公司在國內已經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與其產品相關的市場上活動的英國公司的股份,就會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會更加惡化德國的競爭性市場結構。法院指出,這里不需要證明,取得外國股份的企業是否會利用外國的財力資源。決定性的因素是,合并后德國企業現有的競爭者是否還能進行價格競爭,以及其潛在的競爭者是否還能進入市場。

第二,德國企業在國外取得外國企業的財產或股份,或者與外國企業一起建立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企業在與德國企業合并之前,其產品或者技術就已經通過德國進口商或者現在的聯合伙伴進入了德國市場,從而事實上在德國已經從事經營活動,那么這個合并對德國市場的競爭就會發生影響。1973年,聯邦德國卡特爾局就曾以效果原則禁止AEG無線電通訊股份公司在意大利購買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意大利Zanussi康采恩已經有產品進入德國的市場,它除了向AEG無線電通訊股份公司供貨外,還向德國其他的企業供貨,因此,如果它和AEG合并,就將使AEG的競爭者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

第三,單純外國企業的合并。從理論上講,即使與德國完全沒有聯系的外國企業,如果它們的合并以某種方式惡化了德國市場的競爭條件,聯邦卡特爾局依照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禁止這個合并。然而, 這樣的案子是很難出現的,因為即使有這種合并存在,參與合并的外國企業也不會向德國的卡特爾局進行報告。在實踐中,外國企業的合并可影響德國國內市場的情況一般是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有子公司。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國的Philip Morris煙草公司從一家南非煙草公司手中購買了英國Rothmans煙草公司50%的股份,從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的角度,這兩個公司就實行了合并。 當時,在德國的煙草市場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資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責任公司的市場份額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額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并之前,德國的煙草市場是由5家公司把持著,它們共同的市場份額達到99%。就是說,除了美國和英國兩家公司的子公司外,還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們的市場份額分別為30.15%,27.3%和10%。聯邦卡特爾局認為,Morris公司購買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后,它們在德國煙草市場上的子公司就會合并為一個競爭實體, 從而使該市場由5家企業控制的局面改變為由4家企業控制,這勢必更削弱了市場競爭的強度,提高了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對該合并發出禁令。雖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對這個決定不服,先后上訴柏林高級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但該案的結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將其從Rothmans公司購買的股份降低為24.9%,從而使這個股份購買依德國法不屬于企業合并之列。1987年,聯邦德國認可這個合并對德國市場不會產生顯著影響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聯邦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禁止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根據第19條第2款,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指它們作為一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供應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沒有實質性的競爭;(2)或者與其競爭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場地位,在這里特別要考慮企業的市場份額,財力,進入采購或銷售市場的渠道,與其他企業聯合的情況,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時在法律和事實上存在的障礙,德國境內外的企業事實上或者潛在的競爭,企業的供求轉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能力以及企業的交易對手選擇其他企業作為交易對手的可能性。企業一旦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承擔特殊的責任,即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在這里首先是以剝削和妨礙的形式表現的。例如在價格方面表現為對銷售對手或者對消費者的高價盤剝,或者以暫時的低價傾銷來妨礙其競爭對手。其他妨礙性的策略還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場、壟斷運輸、壟斷銷售渠道等等。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或者跨國公司在東道國不容易取得市場的支配地位,因為東道國政府可以通過其經濟或競爭政策來防止這樣的事實發生。而且,一旦有這樣的事實發生,東道國政府一般也會通過推動國內企業的聯合來抗衡跨國公司事實上或潛在的競爭優勢。例如,歐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并浪潮作為迎接美國跨國企業插足歐洲的挑戰。如同控制企業合并一樣,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關于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規定也適用于在德國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跨國公司。而且,根據第130條第2款的效果原則,它還適用于在德國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企業,如果它們的濫用行為對國內市場已經或者將要產生限制競爭的影響。

對跨國公司濫用監督的典型案例是聯邦卡特爾局1974年關于對Texa買粉絲、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價格的審查案。 審查的背景是1973年10月到197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機。這次危機一方面導致汽油價格大幅度上漲,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場供應非常緊張,以致在德國甚至多次禁止人們星期天開車出游。然而這次危機并不單單因為石油輸出國的政策,在相當的程度上還歸因于國際石油康采恩的壟斷價格政策。這個期間,在德國經營石油產品的跨國公司的汽油價格每升上漲了14分尼,據說這是與外國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產品的價格上漲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時人們又獲悉,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973年第四季度的利潤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還有消息透露說,當時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馬克,但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價格卻上漲到每桶160馬克。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卡特爾局便決定對上述跨國公司進行立案審查,看它們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 聯邦卡特爾局首先認為,Texa買粉絲、Esso、Shell、ARAl 和 BP這五個大的石油康采恩已經共同構成反對限制競爭法第22條意義上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寡頭壟斷集團。因為它們共同在德國石油產品市場上約達到75%的份額,相對于其他小石油公司具于突出的市場地位。卡特爾局還認為,這幾個公司事實上也不存在實質性的競爭,因為:第一,它們在過去幾個月的價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974年年初他們都過大幅度地提高了發動機燃料的價格;第三,德國大多數石油產品銷售商掛靠著這五個大公司。在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卡特爾局提出的事實構成是:第一,這些公司的母公司1974年第1季度的利潤與成本嚴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貨商一直沒有提高其產品的價格,因此BP公司說其成本上漲是沒有理由的;第三,與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