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时间:2024-05-18 06:38:03 编辑: 来源:

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的原則

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制度。對外貿易政策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自行制定。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包括:方針、政策的統一;法律、法規的統一;各項外貿管理措施、制度的統一。

(二)維護公平、自由對外貿易秩序

但是,自由并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應建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建立在平等、有序、公平競爭的基礎之上。任何在中國境內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三)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

2.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

3.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

4.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平等互利原則

5.堅持以質取勝,市場多元化戰略

6.積極轉變外貿增長方式

7.增強規則、法律意識,完善法律法規

8.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培養熟悉世貿組織規則和國際貿易的高素質人才

9.轉變政府管理經濟方式,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10.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國際國內

要發展對外貿易。通過發展對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要優化進出口結構,轉變外貿增長方式,努力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的矛盾。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產品出口,擴大服務產品和農產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要增加能源、原材料以及先進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進口。加強國家口岸管理和檢驗檢疫工作。

要引導和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實力、有信譽、有競爭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走出去。加強引導和協調,避免企業在境外盲目投資和惡性競爭。發展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辦好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推動多哈回合談判進程,積極參與多邊貿易規則制定,穩步推進雙邊和區域自由貿易區建設。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

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2、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3、有約必守原則。“有約必守”是一條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則。后來,又被運用于國與國之間外交關系,成為國際公法上的一條基本原則。通常又稱“條約必須遵守”或“條約必須信守”。

4、 全球合作與發展原則。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一直是國際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則。現代國家,特別是掙脫殖民主義枷鎖后爭得獨立的眾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如何維護主權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權。國家享有主權,意味著它有權獨立自主,也意味著它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聽命于任何其他強權國家。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指國際私法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經濟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時候,應從有利于發展國家間平等互利的經濟交往關系出發。它是國與國之間處理對外關系時必須遵守的共同原則。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是指各國不問在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上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合作的形式多種多樣,除了傳統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外,區域性合作、集團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發展。

廣義國際經濟法和狹義國際經濟法:

1、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于超越國界并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

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

2、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于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為保障和促進成員之間進行平等、公正、互惠的貿易,避免貿易歧視和貿易磨擦,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世界貿易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的貿易原則和規則。其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議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要求成員之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能歧視,大小成員一律平等。某一成員提供給其它成員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成員。

國民待遇原則:某一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對國民待遇采用具體承諾的方式,即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等。

市場準入原則:要求成員逐步開放市場,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本國產品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并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

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原則:各成員對外貿易不應該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銷售本國的商品。某一成員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產品給進口國造成實質性損害時,進口國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但反對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來達到保護主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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