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對外貿易法修改了哪些內容(外貿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

时间:2024-06-02 06:01:47 编辑: 来源:

外貿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

四是,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136段中的承諾,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使其自動許可制符合世貿組織的《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規定。

自動許可僅為備案性質,目的為監測進出口情況。

因此,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國家基

四是,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136段中的承諾,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使其自動許可制符合世貿組織的《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規定。

自動許可僅為備案性質,目的為監測進出口情況。

因此,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國家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的內容。

五是,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章。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是世貿組織三大支柱之一,越來越多地成為各主要貿易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同時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外立法經驗,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并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的保護的相關內容。

六是,新修訂的外貿法根據對外貿易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對外貿易管理的實際需要,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通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從業禁止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對外貿易違法行為以及對外貿易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新修訂的外貿法還增加了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內容。

三、修訂外貿法的重要意義

此次外貿法修訂既緊密結合我國對外貿易自身發展的實際,又自覺適應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同時還注重借鑒各國外貿立法的先進經驗,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此次修訂比較全面系統。

該法既體現了現階段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對外貿易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

此次外貿法修訂的重大意義:

一、履行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樹立了我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對外形象。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我國在對外貿易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承諾,如外貿制度的統一透明、三年放開對外貿易權等,此次修訂就是對這些承諾的具體落實。

二、為對外貿易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新修訂的外貿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對外貿易管理中的職責和角色定位,體現了政府適度管理的職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公開、透明,同時,該法也進一步細化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實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協調統一。

三、確立了新時期我國對外貿易改革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

此次外貿法修訂后,我們要做的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抓緊推動與新修訂的外貿法相配套的有關對外貿易條例、規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以此確立起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從而全面推進對外貿易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四、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外貿法

外貿法的修訂和出臺,將為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協調健康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對我國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密切與世界各國、地區的貿易往來具有重要作用。

商務部將認真抓好外貿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外貿法的重要意義,將貫徹落實外貿法納入各級商務部門重要工作日程,抓緊抓好。

二、加大對新修訂外貿法的宣傳力度,使外貿法的具體內容真正深入人心。

三、盡快制定出臺相關的外貿法配套法規,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我們設想,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通過貫徹實施外貿法達到三個方面的目標:

一、為國內各類外貿經營者創造平等條件,加快內外貿一體化進程,進一步提高貿易自由、便利程度。

二、為中外雙方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外貿環境,促進互利共贏,實現中國與世界的共同發展。

三、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外貿運行監控體系和國際收支預警機制,合理保護國內行業和市場,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完)

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各種物品跟服務,都越來越離不開國際的交流,如果想從事國際貿易,那肯定是要了解一些國際貿易的法律的,那么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呢?下面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仍沒有具體的國際貿易法律的立法,而關于國際貿易,有較為常用的國際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關于對外貿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總則介紹、經營者內容、進出口規定、服務貿易規定、保護規定、秩序規定、調查的相關內容、救濟的內容、相互促進內容、法律責任,最后是附則。

      目前主要還是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關規定。

      二、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征收稅賦的一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為目的而征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征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一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的。

      2、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并廣泛運用。

      3、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三、國際貿易條約的種類

      1、通商航海條約:又稱為友好通商條約,即狹義的貿易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

      2、貿易協定,是締約國間為調整和發展相互間經濟貿易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定。其特點是,與貿易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往往規定的比較具體,有效期較短,簽訂程序也簡單,一般只需締約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3、貿易協定書,是締約國就發展貿易關系中某項具體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這種協定往往是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解釋或修改而簽訂的,內容較為簡單。

      4、支付協定,大多為雙邊支付協定,是規定兩國間關于貿易和其他方面債權,債務結算方法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清算機構的確定,清算帳戶的設立,清算項目與范圍,清算貨幣,清算辦法,差額結算辦法的規定等。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我過并沒有國際貿易相關的獨立法規,國際貿易一般都是以國際公約和貿易術語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第十條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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