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對外貿易經營權指的是進出口經營權是否正確(進出口經營權與對外貿易經營權有區別么?)

时间:2024-05-20 14:06:39 编辑: 来源:

對外貿易經營權指的是進出口經營權。()

對外貿易經營權指的是進出口經營權。()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A

進出口經營權與對外貿易經營權有區別么?

前者是可以自主進口貨物,在海關那兒有備案,可以報關,報關行,貨代一般都申請了此權,外貿公司生產企業也可以,只要沒被懷疑走私,海關都會授權

后者是有可以對外簽合同的權力,就是可以同外國人做生意,主管部門是外經貿委(現在不知道叫什么),由他們審批備案

引進外資和對外投資屬于進出口貿易嗎?

不屬于。

對外投資是指企業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或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向企業以外的其他經濟實體進行的投資。包括國際投資。

什么是海關編碼證?

"海關編碼證"是俗稱,正確叫法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企業欲取得進出口經營權,需先到外經貿主管部門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商投資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經營范圍變更手續后,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有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手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注冊登記 一、申請文件材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二) 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提交); (四)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七)《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八)其他與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申請場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規定到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三、海關審核與處理 注冊地海關依法對申請注冊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核對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海關按照本規定公布的條件要求申請人提交全部材料完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由注冊地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報關單位憑以辦理報關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海關總署、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經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令,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或分管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的批準證書、合營企業的章程、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營業執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復印件,辦理登記手續。第三條合資經營企業辦理進出口貨物時,應填寫《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向海關申報。屬于國家規定應申領許可證的進、出口貨物,還應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查驗。第四條合資經營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一)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營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資經營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合資經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它物料。第五條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第四條規定準予免稅進口的貨物,應持憑經批準的有關合同或者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委托機構簽發的準予進口未列入合同內的貨物審查證明,在貨物進口前向主管海關辦理準予免稅進口的手續。主管海關核準后發給免稅證明,進口地海關憑證明予以免稅。第六條合資經營企業專為加工外銷產品而從國外進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輔料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國內銷售的部分,應照章征稅,并按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和進料加工保稅工廠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第七條合資經營企業經主管機關批準按計劃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應在進口時照章納稅。第八條合資經營企業出口屬于應征出口稅的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品種外,都免征出口關稅。第九條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征免稅和管理問題,凡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都按海關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免稅貨物,不得擅自出售或轉讓。如有擅自出售或轉讓,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一條對于臺灣同胞、港澳同胞、華僑同國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都比照本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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