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業務員帶走客戶算不算侵犯商業秘密(法律問題:業務員把原來公司的客戶資源帶走,自立門戶算違法嗎?)

时间:2024-06-01 12:51:12 编辑: 来源:

法律問題:業務員把原來公司的客戶資源帶走,自立門戶算違法嗎?

用人單位可從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處理相關問題(競業限制是雙方約定后產生的義務,未約定或約定不合理均不產生“違約”問題)。現實中出現不少樓主所述情況大多由于法律糾紛解決的復雜性導致的。為此,下面僅從理論上進行分析:

如果“客戶資源”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且用人單位有相關合同約定或制度的規定,則下列使用“客戶資源”的方式均為違法:

1、勞動者“去其他公司”。理由是:《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款——“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勞動者“自立門戶”(勞動者成為了“經營者”)。理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注:

A、約定競業限制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補償金,否則將由于缺乏合理性而無效。

B、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C、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0條(見第3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D、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3條(見第4款):

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清單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是的,離職員工如果帶走你以前單位的一個商業名單,那么就是屬于一個侵占侵犯別人財產的一

這樣是不好的

嚴重的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副總經理跳槽帶走客戶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法律分析:副總經理跳槽帶走客戶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跳槽表示尚未辦理離職手續,此時帶走客戶的行為是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試論外貿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摘要: 當前,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泄露與侵權問題嚴重。其泄密行為,主要表現為飛單、高薪挖角、員工跳槽,相關損失巨大。現有的保護措施,可歸納為界定、隔離、防范和訴訟,存在法律保護不到位、企業保護不力等不足和問題。建議外貿企業采取“捆綁”保護策略,形成員工、客戶與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關鍵詞: 外貿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現狀分析

1保護外貿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性

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可區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包括供貨來源、銷售渠道、客戶資訊、產品成本、銷售價格、利潤率、外貿合同與單證、業務往來函電和談判紀要,公司財務資訊、員工薪酬待遇等。其中,最核心的商業秘密就是客戶、訂單和出口售價。它是外貿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是企業利潤和核心競爭力的源泉,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興衰成敗。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帶來的不僅是直接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間接經濟損失。當泄密行為被發現時,往往為時已晚, *** 起訴耗時耗力、成本高昂,巨大損失難以補救,外貿企業就失去了競爭力和利潤來源,結果往往是災難性的。

長期以來,商戰激烈,不少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安全意識不強,重視程度不夠,商業秘密侵權現象屢禁不止,起訴難, *** 難,已經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競爭對手的高薪挖角、公司高層另起爐灶、員工跳槽帶走商業秘密和訂單“飛單”,已經是常見的泄密現象,迫使企業痛定思痛、嚴格保護。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商業秘密,防患于未然,是外貿企業理應關注的重大問題。

2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現狀分析可將現有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歸納為如下四類:界定、隔離、防范、訴訟。

2.1界定

明確外貿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和范圍,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限定保密義務主體,加強員工保密意識,對于涉密資訊載體采取保密標志、安全儲存、密碼、加鎖等基本防范措施,使其處于明確公認的“商業秘密”狀態。這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第一步,是所有后續保護措施的基礎。比如,究竟哪些客戶名單有資格成為商業秘密?2.2隔離人員隔離與市場隔離。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人員范圍;隔離敏感部門,非經批準不得進入;建立分級分層次的內部保密制度。將采購部門與銷售部門相隔離,各司其職,禁止串通;將外銷區域劃分為不同的子市場,外銷員嚴格分工負責,比如歐洲市場、北美市場、東南亞市場、中東市場等。

網路隔離。組建公司內部因特網,安裝安全防護軟體,防止外網的黑客攻擊和惡意竊取行為。員工對外洽談業務時必須使用公司郵箱,決不允許使用個人郵箱與客戶溝通。所有對外業務洽談資訊,均在伺服器上進行備份。禁止單證制作部門的電腦上網,禁用USB介面。

2.3防范

首先,預防公司員工泄密,進行全過程的員工保密管理。聘用員工時,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訂明保密條款或競業限制條款,或另簽專項保密協議,明確其保密義務、保密期限和違約責任。入職培訓時,向員工明確公司商業秘密范圍及相關保密制度。員工在職期間,做好商業秘密區域管理和載體管理,比如劃定保密區、安裝監控設施和防盜系統、嚴格控制資訊儲存載體的借用和復制。員工離職后,做好工作交接,及時回收各種涉密檔案和物品,支付保密補償金。

其次,防范競爭對手的“惡意套價”,防范商業間諜和網路黑客的竊密,防范商業交易當事人有意或無意泄密。有時候,競爭對手會假扮為國外客戶詢價,以套取企業的銷售秘密。對此,有三種簡單方法可辨別真偽:第一,可檢視來電顯示是否國際號碼;第二,可聽其音、辨其文,細查其外語口語是否純正流暢;第三,可旁敲側擊,試探真偽。比如詢問其進口用途或分銷流向、假裝要去國外登門拜訪等。

最后,聘用專業人才,設立專門防護部門,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有效監管。比如編制保密手冊,限定員工接觸秘密許可權,定期的保密培訓教育,對員工使用網路行為進行監視,對往來***進行監督和審查等等。

2.4訴訟

一旦遭遇侵權,可通過法律訴訟來 *** 。商業秘密沒有專門的立法保護,其法律保護條款主要散見于如下國內法和國際公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0條、第25條《,民法》第118條《,刑法》第219條、第220條《,勞動法》第22條、第102條《、公司法》第149條《,合同法》第43條、第112條、第113條、第348條、第350條、第352條《,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第90條《,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不正當競爭”條款《,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第七節“對未公開資訊的保護”條款。

3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問題分析上述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防護措施,看似十分有效和完善,實際效果卻遠不盡如人意。據寧波外貿商會2009年對400家中等規模以上企業的調查,100%的企業都有過商業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占到1/3,80%的商業秘密在職工跳槽時被帶走,跳槽者多是企業的業務骨干。該商會會長陳偉明說“:飛單、挖客戶等侵犯商業秘密的現象普遍存在,成為嚴重影響民營外貿企業做大做強和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一顆‘毒瘤’,但由于懲治和威懾手段不到位,很多企業經營者感到困惑和無奈。”總結起來,現有的保護措施有如下不足和問題:3.1法律保護不足、司法救濟不力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較分散、不全面,部分條款規定模糊、立案辦案難,可操作性差,法律保護不到位。

第一,相關法律規定缺失。比如,在現實中,因為過失而泄露權利人商業秘密、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應該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是否構成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罪?此時,無法可依。

第二,經濟損失計算難,經濟賠償責任水平低、不充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侵權所得利潤,以及權利人的調查取證費用。現實中,商業秘密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計算,所以此時的侵權賠償額很可能遠遠無法彌補權利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刑法》的相關規定模糊,入罪門檻高,懲戒力度輕。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犯罪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最高法和最高檢2004年將“重大損失”解釋為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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