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企業出口發票稅率是0還是免稅(增值稅零稅率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29 08:07:15 编辑: 来源:

出口貨物是免稅還是零稅率

出口貨物既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也可以享受零稅率政策。

兩者雖然聽起來很相似,但是實際上有一定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免稅政策是指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也不需要辦理退稅手續,即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是完全免稅的。免稅政策一般適用于一些政府補貼的出口企業或者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

2、零稅率政策是指出口貨物的銷售額需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但是稅率為0%,即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是零稅率的。零稅率政策適用于一般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銷售額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報關、繳稅,并辦理退稅手續。

出口貨物免稅的辦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企業認定:企業需要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認定為出口退稅企業,獲得認定證明;

2、貨物出口:企業按照正常的流程出口貨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

3、驗證退稅資格:企業需要向海關出口退稅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出口合同、發票、報關單等,以證明自己的出口貨物符合退稅條件;

4、申請退稅:企業在出口貨物后,需要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退稅,提供相應的退稅申請表和證明材料;

5、審核退稅申請:當地稅務部門對企業的退稅申請進行審核,確認符合退稅條件后,向企業發放退稅憑證;

6、領取退稅款項:企業持有退稅憑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退稅款項。

綜上所述,享受免稅或者零稅率政策的條件和具體操作流程都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具體操作時需要買粉絲相關專業人士或者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并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后,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享受免稅或者零稅率政策的條件和具體操作流程都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具體操作時需要買粉絲相關專業人士或者機構。

出口發票稅率是0還是免稅

出口發票免稅。

出口發票通常是免稅的,意味著在出口商品或服務時不需要向國內征收任何消費稅或增值稅。這是因為出口被視為跨境貿易,涉及到國際交易和貨物流通,免稅政策旨在鼓勵和促進國家的出口經濟。具體的稅務規定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但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針對出口的免稅政策,以提供利益和優惠給出口商。

出口退稅開票稅率是免稅還是0

出口企業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得選擇“免稅開票”選項,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對出口貨物和服務要求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開具普通發票了,從各地稅局發布的開具出口貨物或服務普通發票的要求來看,對于稅率的選擇上基本都是要求開具免稅發票。

因此,出口企業在開具出口發票時應注意區分:

1、對于出口后享受退(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應在開具普通發票時稅率選擇“0%”(實操中,開具0%或免稅稅率是沒有區別的,但是對于執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如果普票稅率開具了免稅,在增值稅申報時其銷售額會采集到表一第18、19欄的免稅銷售額欄次,應手工調整到16、17欄的免抵退銷售額欄次)

2、對于不符合退(免)稅但符合免稅的,在開具發票時稅率應選擇“免稅”;

3、對于即不符合退(免)稅也不符合免稅而需要征稅的貨物,在開具發票時直接選擇該貨物的適用稅率(小規模直接用征收率開具)。

4、在出口后開具發票時,如果還不確定是否享受退(免)稅、免稅的業務,可暫時按退(免)稅業務開具,等后續確定了不能退稅或免稅,而是需要視同內銷征稅時,再行沖減原開具的0%或免稅稅率發票,再按適用稅率重新開具(或者無需重開,直接調整申報)。

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是免稅還是視同內銷征稅 親,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是按照免稅申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針對“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的一些疑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困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家理解。

(注:為了便于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于幫助理解但不規范的術語,包括一些規范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范術語,以免產生誤解)。

一、 “免、抵、退”管理辦法有關的幾個相關概念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征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產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么增值稅出口退稅要采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么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么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著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么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后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后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于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于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著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征稅原理決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采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后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征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產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并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征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采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⑤、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產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確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并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簡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后再確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⑥、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需要說明一下,期末留抵稅額存在“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兩個概念。“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金額上,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實際應退稅額;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免抵退稅和實際期末留抵稅額的一個中間概念,在金額上等于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情況下的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Ⅰ、如果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表明當期出口應退的進項稅額不足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不足抵頂),當期仍有需要繳納的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應無期末留抵稅額。

當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Ⅱ、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小于或者等于“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以“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為限。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0,也就是說實際上已經沒有可以留抵的稅額了!

Ⅲ、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大于或者等于“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就是當期名義退稅額。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0,可以說這時的“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期末留抵稅額!此時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進項的,所以不能斷定這部分留抵稅額是屬于出口還是內銷所對應的,因為也可能是以后期間出口或者內銷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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