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企業出口為什么不能抵扣(外貿企業不抵扣勾選的原因)

时间:2024-06-17 03:41:14 编辑: 来源:

外貿企業不抵扣勾選的原因

你想問的是“外貿企業不抵扣勾選的原因有哪些”對吧。

根據增值稅發票勾選認證平臺的顯示,不抵扣勾選的原因包括5個選項: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遭受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

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可以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通過認證后可以進行抵扣。實施增值稅的國家,在實際計算稅款時,很難準確地劃分企業增值項目和非增值項目,所以不是先求出各生產經營環節的增值額并據以納稅,而是采用稅款抵扣制。稅款抵扣制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中的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消除重復征稅。

外貿企業出口購進貨物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后,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3.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外貿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如將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稅務機關查實后要按照增值稅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查處。

為什么外貿企業海運費不能抵扣

根據《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免征增值稅。

購進免稅貨物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向國有糧食企業購進免稅糧食除外),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所以出口企業(包含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取得的代理海運費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014年9月1日以前,外貿型出口企業取得的代理海運費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運費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41號):外貿企業其外銷貨物實行的是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是增值稅免稅的一種方式,屬于增值稅免稅貨物,因此,其外銷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外貿企業取得的非出口貨物的進項發票能抵扣嗎?

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執行三種稅收政策:退稅、免稅和征稅。根據國稅函1997 441號的規定,外貿企業出口享受退稅的業務屬于免稅的一種,即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在退稅和免稅的情況下都屬于免稅。那么對于其取得的購買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服務及其他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要分有無內銷,如果既有內銷又有出口業務(無視同內銷征稅業務),對于購買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是既用于內銷又用于出口的,可以抵扣進項稅;對于其他進項,能夠分清用于內銷的直接抵扣,分不清的按照當期出口免稅收入占內外銷收入的比例對其做進項轉出;

若全部是出口業務(無視同內銷征稅業務),則全部不得抵扣,對于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可以在以后發生兼用時再根據凈值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進行抵扣。

若出口業務中既有退、免稅業務又有視同內銷征稅業務,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可以直接抵扣,其他用于出口的如果能分清是用于視同內銷業務的可以直接抵扣,如果分不清的按退稅、免稅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是生產企業,則直接抵扣(如果存在不能免抵退需要免稅的業務,則按免稅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進項轉出)。

免稅項目為什么進項不得抵扣

法律分析:應稅項目的進項稅可以抵,免稅項目的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能不能抵扣進項,主要是看有沒有取得抵扣憑證。一般來說,銷售免稅貨物是不允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農民除外),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因此購買方無法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由于外貿企業出口準予退(免)稅商品,享受免、退稅政策。因此取得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費發票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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