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企業免退稅賬務處理(出口退稅免抵稅額怎么做賬?需要交附加稅嗎?)

时间:2024-05-19 04:01:45 编辑: 来源:

外貿企業免稅不退稅賬務處理

外貿企業出口業務的進項稅有2種處理模式。根據國稅公告外貿企業采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進項稅不得抵扣。因此對于外貿企業來說,進項稅沒有參與抵扣,不需要做進項轉出。在實務操作中呢,外貿企業出口業務的進項稅有2種處理模式。不論以上那種方式申報進項稅,在做免稅申報時都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1、進項發票認證或勾選確認后,直接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28欄不參與抵扣。

2、進項發票認證或勾選確認后直接填列在附表二第1.2欄參與抵扣,同時在附表二14列做進項轉出(如果出口企業采用該種方式一定要征求稅務機關同意)。

外貿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涉及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呢?

外貿公司出口退稅賬務處理如下所示: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銷售實現時間的確定

出口貨物的銷售實現時間,不論是何種運輸方式(海、陸、空、郵),均以取得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出口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

2、外貿公司出口退稅(增值稅)核算

外貿公司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金額,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于出口或內銷,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1)購進出口貨物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出口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貨物出口后,根據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計算征退稅差額及應收出口退稅額是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主營業務成本(征退稅差額)

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收到出口退稅款時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

3、外貿公司出口退稅(消費稅)核算

外貿公司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納消費稅。

(1)貨物出口后要計算應退稅款的會計分錄可登記為:

借: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貸:主營業務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費稅款時的會計分錄可登記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進口又是出口: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

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產品出口后,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

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擴展資料:

出口退稅的實行方法有兩種:

出口退稅免抵稅額怎么做賬?需要交附加稅嗎?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多會涉及出口退稅免抵稅額的問題,免抵稅額可以理解為出口退稅額抵頂內銷稅額的部分,以下主要介紹出口退稅免抵稅額的賬務處理。

出口退稅免抵稅額賬務處理

1、貨物出口,實現銷售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

2、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應退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免抵稅額: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的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次月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免抵稅額要繳納附加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另外根據《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魯財綜[2010]162號)第四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綜上所述,出口退稅免抵稅額應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出口退稅屬于政府補助嗎?

免抵稅額是什么意思?

1、免抵稅額是指出口退稅額抵頂內銷稅額的部分,這部分是不退稅的,它與內銷部分的稅相抵消。

2、免抵稅額視同已征稅額,是增值稅調庫的依據。當期免抵稅額是指當期免抵退稅額減去當期應退稅額之后的余額,它是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數。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賬務處理

一、應納稅額為正數,即免抵后仍應繳納增值稅,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即沒有可退稅額(因為沒有留抵稅額)。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二、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對于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做會計分錄;當留抵稅額大于“免、抵、退”稅額時,可全部退稅,免抵稅額為0。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三、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對于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做會計分錄;當留抵稅額小于“免、抵、退”稅額時,可退稅額為留抵稅額,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留抵稅額。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四、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賬務處理是會計實務中的一個難點,目前,我國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稅法上,對“免、抵、退”稅辦法有三步處理公式:

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售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當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擴展資料

條件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流程及賬務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賬務處理流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第二十五條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第二十七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條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三十條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關稅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關稅配額內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關稅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關稅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5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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