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流程及賬務處理2022(2022年出口退稅截止日期)

时间:2024-06-04 06:03:44 编辑: 来源:

2021年12月出口2022年5月才能收回貨款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2021年12月出口2022年5月才能收回貨款申報出口退稅的方法:

1、申報期限,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

2、退稅申報系統在網上申報操作,生成匯總申報信息,錄入發票信息,打印申報材料。

3、單證收齊后申報時申報表的填寫免抵退稅,出口銷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額。

2022年出口退稅網上申報流程

2022年出口退稅申報流程操作

1.

通過登陸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入口: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選擇進入出口收匯選項,領取核銷單申領; 中國電子口岸

2.

需要憑申領過的電子口岸IC卡基《出口企業核銷單介紹信》(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前往外匯管理局領取紙質核銷單;

3.

通過登陸電子口岸執法系統,選擇出口收匯選項點擊口岸備案進行紙質核銷單備案;

4.

辦理報關手續;

2022年出口退稅申報流程操作

1.

通過登陸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入口: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選擇進入出口收匯選項,領取核銷單申領; 中國電子口岸

2.

需要憑申領過的電子口岸IC卡基《出口企業核銷單介紹信》(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前往外匯管理局領取紙質核銷單;

3.

通過登陸電子口岸執法系統,選擇出口收匯選項點擊口岸備案進行紙質核銷單備案;

4.

辦理報關手續;

2022年出口退稅截止日期

2022出口退稅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出口企業銷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給生產企業加工,并將加工產品購回后出口的,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虧損,按我局國稅發(1991)075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產品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按原材料的增值稅扣除稅率計算應抵扣的稅款;如出口產品屬于產品稅征稅范圍并按綜合退稅率退稅的,按出口產品的綜合退稅率減去規定稅率后的差率計算扣除稅款;如出口產品屬產品稅征稅范圍且按產品稅規定稅率退稅的,銷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稅款。二、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用于國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機械,報關出口后可以退稅,運回國內的要照章全額補稅。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和外輪供應公司出口產品的退稅,屬于中央企業的,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022年9號公告出口退稅

      為進一步助力企業紓解困難,激發出口企業活力潛力,更優打造外貿營商環境,更好促進外貿平穩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文件中這三條自6月21日起施行的政策,請您留意!

一、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

(一)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原來在首次代辦退稅備案時,需報送的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改為留存備查。具體調整如下:

      (點擊圖片可放大查看,下同)

(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需實地核查通過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在限額內“容缺辦理”。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既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也包括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1.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務退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含生產企業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代辦退稅。

      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

      2.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實地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業務,并追回已退(免)稅款,對于該納稅人申報的退(免)稅業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

      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經實地核查發現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后,再行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

二、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簡便了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優化調整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6類出口退(免)稅證明的開具和使用方式,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予以作廢。

(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簡便了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后,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后,按照現行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

      《公告》“非接觸”辦理措施施行后,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做到了申報、審核、反饋的全程網上辦。

三、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