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風險分析(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及生產型企業出口退稅區別)

时间:2024-05-18 06:48:35 编辑: 来源:

出口退稅的風險分析?

出口退稅同樣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下面舉個實例進行案情分析:

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而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后退”,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對企業來講,最終結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于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大部分企業采用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出口,自行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也有部分企業是把貨物銷售給外貿出口,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這兩種形式由于在退稅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也產生了不同的結果。

[案例][案情說明]某中外合資企業M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2002年上半年自營出口117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后退,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則上半年應納增值稅額為11700×17%-1200=789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11700×9%=1053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78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1053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后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1053-789=264萬元。[籌劃分析]若M公司有關聯外貿N公司,M公司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N公司,N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M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00萬元,則M公司應納增值稅為10000×17%-1200=500萬元,N公司可得到退稅10000×9%=900萬元。稅務機關征稅500萬元,退稅機關退稅900萬元,M、N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900-500=400萬元。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為什么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1)從征稅機關來看,前者M公司自營出口可征稅789萬元,后者卻只能征稅500萬元,相差達到289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出口有利于征稅機關,因為多征的289萬元可以作為稅收任務收入,相對來講有利于地方政府。(2)從退稅機關來看,前者M公司自營出口可退稅1053萬元,后者卻只能退稅900萬元,相差達到153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出口增大國家退稅規模,增加出口退稅壓力。(3)從M、N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264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400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3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出口對兩公司更加劃算。

產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1)從征稅方面來看,產生征稅差異是由于計稅價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營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離岸價全部收入計算,而產品銷售外貿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不含稅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計稅價格是11700萬元,后者計稅價格是1000萬元,相差1700萬元,必然產生1700×17%=289萬元的征稅差額。(2)從退稅方面來看,產生退稅差異是由于退稅的計算依據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離岸價117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后者是按銷售以給外貿的價格100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也即相差1700萬元,必然產生1700×9%=153萬元的退稅差額。(3)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數額將一樣。如上例,在退稅率提高到17%的情況下,前者應退稅額為1989萬元,扣除征稅789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200萬元。后者應退稅款為1700萬元,扣除征稅500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也是1200萬元。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及生產型企業出口退稅區別

只有生產型企業才實行“免、抵、退”,外貿企業出口免稅,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退稅,但不能抵扣進項稅

生產企業退稅額是增值稅報表的留抵稅額與退稅匯總表的免抵退稅額的比對的結果,如增值稅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則退稅額為免抵退稅額

如增值稅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則退稅額為增值稅留抵稅額

免抵稅額除了作為計提附加稅費基數外,還有就是跟企業稅負有關,其真正的含義是企業進項留抵不能抵扣的稅額,視為已上繳的部分稅額,所以跟企業稅負有關

當企業稅負低的時候,稅管員就會拿這個標準計算稅負

是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1)進貨專用發票(一般貿易進口的是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❶品名、單位:采購專用發票的貨物品名必須與報關單顯示的一致;單位必須與報關單顯示的兩個單位之一一致,否則不予退稅

政策依據:國稅公告2013 12號

例外: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注意采用該合并品名報關的,最好先經主管稅局同意

❷規格型號:沒有政策要求進項發票顯示的規格型號必須與報關單一致,但強烈建議,如果進項發票顯示規格型號時,最好與報關單一致,或者直接不顯示

❸進項發票開具時間:沒政策要求何時開具,但最好能在出口日期前開具

國稅公告2013 12號發布后,很多地區的稅局把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顯示的發貨日期理解為進貨發票的開具日期,要求外貿企業必須在出口前開票否則不予退稅

因此外貿企業需要關注當地稅局對進貨發票開具時間的規定,如新疆地區要求出口前開具,上海地區要求出口后30天內開具

❹數量:進貨發票最好能一票對應一票出口,或多票對應一票出口

對于一票發票對應多票出口的,若未在一個申報批次申報退稅,需要自行對發票的數量金額、稅額分開進行錄入

(2)委托加工:對于外貿企業采購原材料委托工廠加工的業務,分為一般性委托和進料加工委托,在開具加工發票是需注意;❶一般性委托,即含稅原材料委托工廠加工模式

財稅2012 39號對此模式取消了“兩票”退稅,改為成品發票退稅,即外貿企業在退稅時必須提供出口貨物的成品名稱發票

這就需要外貿企業把采購的材料轉賣給工廠或委托工廠直接進行采購,工廠加工完成后,把材料金額加加工費一并開一張成品名稱的發票給外貿企業退稅

❷進料加工委托,即外貿企業從國外采購材料并以進料加工手冊保稅通關進口,然后委托工廠加工

此類模式原來有兩種操作方法:1:外貿企業委托工廠加工,工廠開加工費發票給外貿企業退稅;2:外貿企業把保稅料件作價賣給工廠,工廠開成品全額發票給外貿企業退稅

財稅2012 39號把作價加工模式取消了,要求外貿企業只能采用委托加工模式退稅,即工廠給外貿企業開與報關單一致品名的成品發票進行退稅,開票金額為外貿企業支付的加工費金額

(3)無進貨發票征稅:財稅2012 39號規定,若外貿企業購入貨物時未取得專票,但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票據的,按免稅政策

但未規定未取得發票時如何處理,實務中很多企業對此也按免稅處理了,但根據國稅公告2012 12號的規定:企業對于免稅的應將以下憑證按順序裝訂留存企業備查;“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因此外貿企業若未取得進貨發票的,不能享受免稅,只能按視同內銷征稅處理

但實務中也發現有一些地區的稅局要求企業對未取得發票的也按免稅處理,企業需要注意若發生該類業務的,可以先買粉絲稅局看是否能免稅處理

(4)報關單貨源地:報關單顯示的境內貨源地,按報關規范應該申報出口貨物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即該貨物哪產的填哪

但從稅總發2018 48號(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2

0版)中關于單證備案的審核來看,要求報關單貨源地要與購貨合同供貨者地址一致,因此貨源地必須填進貨發票開票人的所在地,這個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票出口貨物是從兩個及以上不同地區采購的時候,外貿企業需要按哪個進貨發票退稅最大來選擇,把開具發票退稅最大的開票人所在地作為貨源地,另幾個貨源地填在備注欄里

(注:自2018年8月1日起,出口貨物報關時境內貨源地不再只填報一個,而是根據貨物的各自貨源地填報,即可以填報多個貨源地)

出口騙稅的成因與對策

騙取出口退稅類型的多樣性和成因的復雜性,決定了當前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應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出口退稅管理機制和外貿出口管理制度。

    我國自1985年開始全面實施出口退稅制度以來,出口退稅在促進我國商品出口和對外貿易發展,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以來,國家多次調高出口退稅率,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稅率從10.9%提高到14.7%。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不法分子利用政策和管理漏洞騙取出口退稅的方式更專業、隱蔽、智能。

    出口騙稅的類型及特征

    從近年查處的主要騙稅案件分析,出口騙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跨地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稅分子流竄全國各地,與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相互勾結,以低廉的開票價格直接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騙稅企業,形成供貨企業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騙稅企業以此形成用作申報出口退稅的發票電子信息。

    二是虛增進項稅額或隱瞞銷項稅額。出口企業通過虛假進貨、虛構自產貨物等形式,故意取得虛開的進項發票或收購憑證,虛增進項稅額;或是隱瞞內銷貨物的銷售收入,減少當期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使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進而形成騙取出口退稅的“資源”。

    三是虛構出口業務。出口企業把純內銷業務操作為內銷和出口混合業務,利用海關提高出口貿易便利化,出口貨物查驗率低的特點,通過假報出口或借貨出口的方式,采取以次充好、低價高報、以少充多、虛增數量等手法,虛構出口業務。

    四是大量的買單業務。出口企業采用買單業務經營模式,幾乎不參與相關業務活動,由騙稅分子在幕后操縱,一手包辦幾乎所有的手續,既提供虛假貨源,又介紹假冒外商客戶,形成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單據,但沒有真實出口業務的欺騙行為。

    五是虛假報關出口。騙稅分子往往采取虛抬出口價格,把低退稅率商品、不予退稅的商品改變成以此為原料的制成品,虛報為高退稅率商品或以制成品名義申報出口等手段,非法獲取虛報出口貨物的退稅單證電子信息。

    六是虛假貨運和報關代理。報關行、貨代公司以正當業務為幌子,將其掌握的大量真實貨物單證信息層層轉賣給騙稅分子,制造各種虛假退稅備案單證,對付稅務機關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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