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企業退免稅計算方法是免退稅(外貿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时间:2024-05-18 06:37:58 编辑: 来源:

我國目前退免稅的方法有幾種

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5種:

(一)免抵退稅方法

免抵退稅方法是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主要方法,它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1)免抵退稅方法的雛形階段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了“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賬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并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再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因此,計算應退稅額的稅率是增值稅法定的征稅率17%或者13%,沒有提出退稅率的概念。

(2)免抵退稅方法的形成階段

①1995年提出了免抵退稅概念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公布了下調出口退稅率的貨物范圍,也明確提出了退稅率、免抵退稅計算方法,表述如下: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本道環節的增值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

剔除后的余額,抵減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對一個季度內未抵扣完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報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可給退稅;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0%以下的企業,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得辦理退稅。

②1996年免抵退稅公式的調整體現了抵減額的思想

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針對進料加工貿易提出了以進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稅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需要調整計算應退稅款,公式如下: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

盡管在文件中沒有提出抵減額,我們仍可以看出,上述兩個公式即為免抵退稅方法中計算免抵退稅抵減額和不予抵扣抵減額的過程。

③1997年提出了免抵稅額的概念

1997年,國務院明確規定了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同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免抵退稅辦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提出了免抵稅額的計算。

免抵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已退稅額

在1998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征稅機關根據退稅機關批準的“免、抵”稅數額,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

至此,免抵退稅辦法得到了完整的釋義。

(3)免抵退稅方法的完善階段

為緩解出口退稅指標嚴重短缺,200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全面取消了先征后退辦法。

①免抵退稅的定義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②免抵退稅計算方法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先征后退方法

生產企業先征后退方法從1996年開始正式提出,一直執行到2002年。

該方法原理簡單,容易操作,但是極易占用出口企業的資金流,造成了稅收收入虛增,退稅規模龐大,容易引發騙稅。

生產企業先征后退的辦法計算公式在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金+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由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先征后退方法是對企業所有收入(含外銷收入)征收增值稅,然后再對外銷產品單獨計算出口退稅。

(三)免退稅方法

免退稅方法主要適用于外貿企業,歷經時間比較長。

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免征稅收,對購進環節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按照退稅率進行退稅。

免退稅公式計算如下: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

(四)免稅方法

免稅方法的原理是:企業出口貨物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發生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入成本,不得在內銷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免抵不退稅方法

免抵不退稅只是一種特殊的政策,開始主要應用于加工出口專用鋼材(也稱為“以產頂進”鋼材)。

它的方法為:稅務機關列名的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后,持有效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如果企業有留抵稅額,也不對企業實行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出口免稅并退稅到底什么意思?是否等于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還是等于外貿企業的即征即退?

出口退稅有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兩種。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就是把外貿公司出口貨物的國內增值稅退給出口企業。當然不一定是全部退,要看是什么貨物。國家規定了退稅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進項發票金額乘規定的退稅率就是退稅額。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就是把本企業生產環節以前的增值稅退給出口企業。當然同外貿企業一樣不一定是全部退。但生產企業的退稅核算方法與外貿企業不同。生產企業采購的原料及勞務是先抵減內銷收入的銷項稅額,如有留抵才可以退稅。 兩種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都是免征的。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一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出口免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或購買貨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國家給予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可分為一般貿易出口免稅、加工貿易免稅和加工貿易間接出口免各三種情況。一)下列企業出口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1.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并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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