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地車在上海限行時間和范圍怎么辦(外地車去上海怎么避開限行)

时间:2024-05-29 10:02:31 编辑: 来源:

外地牌照在上海市區限行時間段2022

上海限行的汽車類型包括外地燃油車、外地純電動、外地插電混動、本地燃油車、本地純電動、本地插電混動。

一、外地燃油車、外地純電動、外地插電混動

1.限行一

限行時間:2021年02月06日10時00分起,工作日07:00-20:00(節假日除外)

限行區域、范圍:上海市:南北高架路(盧浦大橋—蘆恒路以南400米)

限行規定: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

2.限行二

限行時間:2021年05月06日起,工作日07:00-09:00、17:00-19:00(節假日除外)

限行區域、范圍:上海市:內環內地面道路(不含邊界道路)

限行規定: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通行

3.限行三

限行時間:2021年06月18日15時00分起,工作日07:00-20:00(節假日除外)

限行區域、范圍:上海市:北橫通道西段主線(北虹路立交-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點)

限行規定: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通行

二、本地燃油車

1.限行一

限行時間:2021年02月06日10時00分起,全天

限行區域、范圍:上海市:南北高架路(盧浦大橋—蘆恒路以南400米)

限行規定:禁止“滬C”號牌小客車通行

三、本地純電動、本地插電混動

1.限行一

限行時間:2021年02月06日10時00分起,全天

限行區域、范圍上海市:南北高架路(盧浦大橋—蘆恒路以南400米)

限行規定:禁止“滬C”號牌小客車通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022上海外地車限行規定最新

2022上海外牌限行規定:

1、高架限行時間。

每日7:00-20:00 (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共計13小時。

為進一步為緩解道路擁堵,改善交通秩序,自2020年11月2日起,上海外牌限行時間由原來的8小時(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延長為13小時(7時至20時)。

2、內環內地面道路限行時間。

每日7:00-9:00,17:00-19:00 (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共計4小時。

2021年5月6日起,每日7時至9時、17時至19時,內環內地面道路(不含邊界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

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限行時間,高架道路限行時間,每日七時至20時,每天13個小時,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內環道路限行時間每日七時至九時,17時至19時,限行的區域,延安路高架橋,南北高架橋,逸仙高架橋,滬閔高架橋,中環路,華夏高架路,羅山路,度假區高架路,內環高架路,龍東高架路,虹梅高架路,北翟路,地道南浦大橋,盧浦大橋,延安東路隧道

外地車去上海怎么避開限行

上海外牌限行新規定實施首舊,新規定規定,除周同、周六和全體公民放假目期外,每日7時至20時,外省市機勛車牌號等車輛停止在上海市大部分高架上行駛,在上海市行駛的外地車牌限行規定,外地車牌的私車,在上海早上7點到9點,晚上4點到6點高峰時期不允許在內環高架外環

外地車限行時間: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 ,每天八小時(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限行區域

1、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

2、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3、逸仙高架路(全線);

4、滬閔高架路(全線);

5、中環路(全線);

6、華夏高架路(全線);

7、羅山高架路(全線);

8、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9、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10、南浦大橋;

11、盧浦大橋;

12、延安東路隧道。

允許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外來機動車其車容、號牌不整潔、不清晰的,應責成車輛駕駛員自行清洗后放行;對車況不佳、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交通民警應視情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登記證》、《通行牌》及車輛,責成其修復;

需要檢測的,經本市機動車檢測站檢測合格后,方準行駛,對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的,應責成其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后,方準行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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