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地老人投靠子女落戶上海條件(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

时间:2024-04-29 13:46:46 编辑: 来源: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如下:

1、父母年滿60周歲。

2、父母和子女在滬共同居住。

3、父母在滬有合法固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5年。

4、父母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5、子女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

落戶的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戶口遷移證明:原戶籍地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證明已經遷出原籍地;

3、居住證: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辦理居住證以獲得落戶資格;

4、工作或學習證明: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學校開具的在讀證明等;

5、社保繳納證明:提供一定時間內的社保繳納記錄,以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6、稅收證明: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以證明在當地具有合法的經濟來源;

7、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8、子女撫養權證明(如適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撫養權證明。

綜上所述,具體落戶政策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老人投靠子女落戶上海條件

法律分析:

子女隨遷落戶滿足《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中四種情況即可。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一、關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二、關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其他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后經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邊、上山下鄉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本市戶口過程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以支內、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三)“外省市未就業”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的狀況。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落戶手續。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并經屬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六)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除本規定“一、關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七)本規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于外省市配偶是農業戶口人員,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但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于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九)停止執行家庭戶“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規定。

(十)本規定執行中,一旦發現申報戶口過程中,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本市公安機關將依據公安部《關于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被注銷戶口人員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的有關問題的批復》和本市相關規定,對弄虛作假落戶人員的戶口一律予以注銷,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參與弄虛作假、使用虛假材料申報戶口的人員,將依照本市誠信制度規定,將相關人員的誠信情況納入本市建立的個人誠信登記系統。

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

父母外地戶口遷入上海條件:

一、(一)凡戶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且其獨生子女或子女均上海本市的,可申請來市隨子女入戶。(二)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凡父母投靠子女落戶上海的,必須向本市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分局戶政科辦理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

三、申請來市隨子女入戶的老人,需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一)入戶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

(二)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和戶口簿;

(三)子女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和戶口簿;

(四)單位或街道辦(含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四、雖然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但確因病,生活不能處理且身邊無子女,需到市區投靠子女落戶的:

1、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和戶口簿;

2、子女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和戶口簿;

3、單位或街道辦(含成委會)、村委會證明;

4、縣級以上公有制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五、攜帶以上證明材料到分局戶政科申請,由派出所核實,送分局審核送市公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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