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地高校應屆生落戶上海(外地研究生怎樣才能落戶上海)

时间:2024-06-02 07:59:17 编辑: 来源:

外地研究生怎樣才能落戶上海

外地研究生落戶上海的方法:外地研究生滿足新雙一流院校專業要求的,可以落戶上海;不滿足上一條的應屆生,可以選擇走應屆生72積分政策。

2022應屆生落戶上海72評分細則要素包括最高學位和學歷、畢業學校、學習成績、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用人單位要素分等幾個方面。

1、最高學位、學歷:博士、研究生的分值為27分,碩士、研究生的分值為24分,學士、本科生的分值為21分。最高學位、學歷的評分在整個分值中占很大比例。

2、畢業學校:第一類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評分為15分,包括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在滬一流學科建設高校、中科院在滬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第二類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評分為12分;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為8分。

3、學習成績、外語水平:成績綜合排名前25%評分為8分,綜合排名26%-50%評分為6分,綜合排名51%-75%評分為4分,綜合排名76%-100%評分為2分。外語水平達到CET6或專業八級評分為8分,CET4或專業四級為7分。外語類、體育類、藝術類外語合格評分為7分。

4、計算機水平:畢業研究生評分為7分,理科類計算機高級水平或免予此項要求的專業評分為7分。本科2013年前入學的畢業生: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科2013年(含)后入學畢業生:數學類、電子信息類、電氣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

文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或省級二級水平評分為7分,理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或省級二級水平評分為6分,文科類專業計算機初級或省級一級水平評分為6分,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關課程合格評分為6分。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

在上海落戶需要的條件

申請上海戶口首先需要本科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達到標準分72分;同時實行人才引進落戶措施;居轉戶的條件需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繳納所得稅。

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同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無違法生育和犯罪記錄。另外,還可以創業落戶;投靠親屬等關系落戶;達到一定積分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上海戶口。

滿足9大條件可辦理上海戶口并落戶:

1、居住證滿7年。

2、居住證積分120分+。

3、買房。

4、社保職稱繳納滿7年,可以累積。

5、符合上海人才引進條件。

6、無違法生育。

7、無犯罪記錄。

8、稅單必須滿7年。

9、要么你有上海認可的中級職稱、或者等同于這樣的資格證社保繳納基數連續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直接落戶條件:獲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大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大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且在上海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連續工作滿2年。

外地考生在上海讀大學如何在上海落戶?

在讀的大學生應該不能在上海落戶。因為相關政策規定,每年只給應屆畢業外地大學生居住證而不是上海戶口。是從08年開始的,第一批49個,第二批77個,這個一年總量不會超過150個的,應屆畢業生是3000個名額,包括研究生,博士等等。

下面給你發幾個規定吧,看看能不能幫到你。自己沒事的話也跑跑你學校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問問具體情況。

非上海生源進滬:

1. 辦理落戶上海用人單位集體戶口 接收單位有集體戶口的,畢業生憑《關于同

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的通知》(第一聯)、《報到證》原件,《戶口遷移證》原

件、本單位集體戶口簿原件,辦理《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和《遷戶落戶確認

單》,落戶本單位集體戶口內。

2. 辦理落戶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口 凡取得進滬就業通知的

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可以申請辦理檔案委托保管和落戶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

心集體戶口。中心集體戶口地址:延安西路900號,落戶警署:新華路警署。 材料要求:

《關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的通知》(第一聯)、《報到證》復印件;填寫好并

由接收單位蓋章的《人事代理委托書》;《戶口遷移證》原件(姓名、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需準確,籍貫、出生地需具體到縣市一級);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兩張

(照片背面請寫上本人姓名);已婚者必需附《結婚證》復印件兩份;《戶籍檔案受理憑

證》(可以到受理部門當場領取并填寫)。辦理流程:確認檔案到達本中心。在學校將檔案

寄出三周后,通過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網站買粉絲.firstlob.買粉絲.買粉絲或聲訊臺

16002388查詢檔案是否到達中心,或者憑《通知》到受理部門查詢檔案到達情況。若已到

達,記錄下檔案編號。經查詢檔案到達者,憑所需材料申請辦理,工作人員審核材料,合

格后受理申請。

3. 辦理落戶落戶直系親屬處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在上海有直系親屬(直系親屬

系直系指畢業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直系親屬為戶主,填寫《非上海生源應屆

高校畢業生投靠直系親屬入戶申請表》(可通過網站買粉絲.firstjob.買粉絲.買粉絲下載或到受理出

領取),并經落戶警署和單位同意蓋章后,憑《關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的通

知》(第一聯)、《報到證》原件,《戶口遷移證》原件、與戶主關系證明原件、戶口本、

單位介紹信辦理《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和《遷戶落戶確認單》。

4. 辦理落戶配偶處已婚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可申請辦理配偶處 (配偶需為

戶主配)。憑《關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的通知》(第一聯)、《報到證》原

件、結婚證、配偶戶口簿、《戶口遷移證》原件、單位同意落戶配偶處證明并注明落戶地

址等材料辦理《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和《遷戶落戶確認單》。

5. 辦理落戶自購商品房處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上海購買商品房(房產證上需有

其姓名),憑《關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的通知》第一聯、(報到證)原件、本

人房產證、《戶口遷移證》原件、單位同意其落戶房產處證明并注明落戶地址等材料辦理

《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和《遷滬落戶確認單》。

上海市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戶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及《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公安機關和本市居民在進行戶口登記、辦理戶口遷移及申請、簽發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時,均應遵守本規定。

在本市范圍內的水域以船舶為家的船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記船民戶口。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戶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進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員的戶口管理按照本市關于外來流動人員、藍印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隊營區內居住有非現役軍人的,該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設有集體戶口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按照以常住地登記為主的原則進行戶口登記。本市居民有兩個以上合法固定住處的,只能在其中一處進行常住戶口登記,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項目如實填寫。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進行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出生、收養的戶口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母親一方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其計劃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應當憑有關證明申報出生登記;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國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無法取得衛生部門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四)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申報戶口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等有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戶口,同時收繳本人《居民身份證》。

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應當持合法有效的證件,向安置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

第十條 本市居民擬出國、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單位指定專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出國、出境不滿一年的,戶口登記機關不予注銷戶口。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滬定居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勞動教養的,有關執行機關在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同時,應當通知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憑監獄或者勞動教養管理單位簽發的有關證明,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內,由其戶主、親屬、監護人或者鄰居持本市醫院、公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證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國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個月之內,由其戶主、親屬、監護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衛生防疫部門或者國外、境外的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鑒定證明,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注銷其戶口。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撤銷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及時為其恢復戶口。

經公安部門查實已失蹤兩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其家屬申請注銷戶口。對重新出現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其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一)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有特殊情況的,憑有關證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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