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dp付款方式是什么(外貿里的DP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03 17:32:18 编辑: 来源:

外貿DP、DA付款方式的區別有哪些?

D/P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單托收方式下的一種交付單據的辦法,指出口方的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條件,即進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銀行領取單據

\x0d\x0a\x0d\x0a 分為即期交單(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后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x0d\x0a\x0d\x0a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后,于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x0d\x0a\x0d\x0a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

\x0d\x0a\x0d\x0a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

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注“承兌”字樣及日期,并將匯票退交持有人

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

\x0d\x0a\x0d\x0aD/A的風險比D/P的大,另外,D/P,D/A都是商業信用,就是說客戶在收到托收行通知以后,可以不去贖單,就是不去付錢,這也是一個潛在的風險,這個風險,也是由出口商承擔的\x0d\x0a\x0d\x0a 以上除即期交單(D/P Sight)還可以做,其他的都風險較大(相對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戶因市場價格等問題而不付款贖單,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譽較好、長期交往的老客戶

dp付款方式是什么意思

DP是DocumentsagainstPayment(付款交單)的縮寫,一般是出貨后將提單等單據送銀行,進口商付了貨款后銀行將提單等單據交進口商清關提貨,因為提單是有價單據,通俗地說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需要注意的是,對出口商來說有一定風險。

如果出扣的貨物達到進口國后,進口方由于市場或者其它原因導致資金出現問題后,進口方可能會不到銀行贖單;這時出口方怎么處理貨物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所以在D/P付款條件下要爭取30%左右的預付款。

D/P出口業務中需要注意很多方面,比如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盡量采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等。

除了D/P付款交單,還有D/A承兌交單,D/A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

dp外貿付款方式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dp付款方式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

“即期付款交單”,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后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后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后在匯票上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后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付款方式中,“DP/DA”指什么?

D/P是付款交單的意思。 D/A是承稅交單的意思。

1、D/P是付款交單,它是經濟貿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種。具體是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據,憑貨運單據方可取貨。

2、D/A是承兌交單。它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

擴展資料

D/P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外貿里的DP是什么意思?

D/P,也就是銀行托收,意思是你把單據交給你的銀行,你的銀行再寄給對方銀行(一般須為客戶指定的銀行)對方銀行收到單后通知客人,客人付了錢后拿單.

D/P的操作流程

D/P(付款交單)作為托收業務的一種類型,又分為兩種基本的交易類型:即期D/P和遠期D/P。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各方都遵循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目前適用的是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2號,實務中簡稱URC522),來處理有關D/P業務。

即期和遠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買方和賣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D/P方式結算,這是基礎;(2)賣方交付貨物后準備全部單據(包括貨運單證如提單,和商業單證如匯票、發票等);(3)賣方向其往來外匯銀行提出辦理D/P托收的要求,填寫托收指示書并交付全部單據;(4)賣方的外匯往來銀行審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書和全部單據,并開具收條給賣方;(5)賣方往來銀行將全套單據分兩批寄送買方往來銀行(該銀行可以由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托收指示書中明確,后者居多);(6)買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后將單據向買方進行提示;(7)買方向買方銀行支付款項(即期D/P情況),或者買方審核單據后予以承兌并在到期時付款(遠期D/P的情況);(8)買方銀行在收到買方款項后將全部單據交給買方;(9)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交給賣方銀行,并由賣方銀行轉交給賣方。

在D/P業務中,銀行并不審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

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后,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范流轉。

4.盡量采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

盡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于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

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來銀行辦理托收,該行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托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并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換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

出口商通過自己的往來銀行(托收行)辦理托收,托收行會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為進口商指名,也不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的往來銀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對于郵寄托收單證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向出口商承擔義務。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出現任何的問題,托收行會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郵寄單證,一方面單證在郵寄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擔,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進口地銀行的往來客戶,進口地銀行對如何管理此托收業務也有苦惱,從而導致該銀行處理該托收業務時候無法納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別處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無法判斷進口商提供之銀行資料的準確性,比如銀行名稱、地址。如果名稱和地址有誤,可能導致他人收悉全部單證,而可能導致被其他人憑正本單據提取貨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詐的情況下,直接郵寄單據無疑會給欺詐者帶來很大的方便。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