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fob價格怎么報(FOB價格具體是怎么報的?)

时间:2024-05-29 07:29:51 编辑: 来源:

FOB價格具體是怎么報的?

核心在單價上

FOB難就難在這個

首先你得確認客戶的訂單是多少,然后得出相應的體積和重量還有到達客戶指定的地點需要的車費(空運就是機場倉庫,海運就是外運倉等或者直接是某個指定貨代的公司地址),然后根據這個跟貨代詢價,算出車費和報關費(這兩個費用我們稱為local charge)然后FOB價格就是EXW單價+(local charge除以貨物數量)=FOB單價

關于FOB報價怎么報啊?

FOB即離岸價,通俗點說就是貨裝完船以及之前的所有費用,找貨代或船公司給你報個運費價格,他們會列出每一項的費用,報價大致是這樣的:

國內運費;

拖車費;

文件費;

報關費(假如是貨代幫報關的話);

裝船什么雜七雜八費用。其實現在貨代不會搞這么多條,總之大致就這些。

保險起見,你在他們給的運費基礎上加一點,以免到時候費用波動上漲,畢竟貨物還有生產周期,然后按照客戶下單數量均攤,再把你們的出廠單價(含利潤)加上就是了。至于利潤如何加,這個看你們什么產品,以及退稅多少,按道理你們公司都會有一套計算模式給外貿業務員。

所以FOB的報價·就是貨裝船前的全部各項費用,加上拖車、報關的委托費等等。

拓展資料:

1. FOB。即在中國的碼頭交貨。FOB = 貨物的價值 + 國內運雜費

如約定在上海港口交貨,就叫做FOB SHANGHAI

在這種條件下,除了貨物本身的價值以外,還要加上把貨物運到上海碼頭的運費和報關出口手續費,以及在上海碼頭上產生的亂七八糟的雜費。這也是成本的一部分。

2.C&F。即在外國碼頭交貨。C&F = FOB + 遠洋運費

如約定在美國紐約港口交貨,就叫做CNF NEW YORK

這種條件就是FOB價格之外,再加上貨物運到美國紐約的海洋運雜費。

3.CIF。也是在外國碼頭交貨,只不過給貨物買了保險,途中損壞可索賠。CIF = FOB + 遠洋運費 + 保險費。或者 CIF=CNF+保險費。

因 為貨物的類別和交貨地點不同。保險費也略有不同,保險費的多少由保險公司來定,保險的種類也有幾個,但我們通常都用一切險:無論出什么事情,都由保險公司 都替你扛著.保險費不算高,為了安全第一還是買吧。在CIF條款中,租船訂艙和保險是賣方(也就是你啦,老外是買方,你是賣方)的責任。保險最好逐筆投保。

外貿如何計算FOB價格,給客人報的的都是出廠價,人家問都答不上來

FOB報價=實際成本+國內費用+銀行手續費+利潤(有傭金的要加上傭金)

CFR報價=實際成本+國內費用+海運費+銀行手續費+利潤(有傭金的同上)

CIF報價=實際成本+國內費用+海運費+保險費+銀行手續費+利潤(傭金同上)

比如:商品的增值稅為17%,出口退稅為9%,國內費用有:出口包裝費15元/紙箱,倉儲費5元/紙箱;一個20英尺集裝箱的國內運雜費400元,商檢費550元,報關費50元,港口費600元,銀行費用算1個百分點,其它費用1400元。海運集裝箱包箱費率由上海至紐約每一個20'集裝箱為2200美元。保險為發票金額加成10%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費率為分別為0.6%和0.3%。公司要求在報價中包括10%的預期利潤,付款方式是即期信用證。(美元匯率為:8.25:1)

20英尺集裝箱包裝數為200紙箱,每紙箱裝貨12件,報價數量:200*12=2400件

成本:含稅成本 150元.

退稅收入 [150/(1+17%)] * 9%=11.5385元/件

實際成本 150—11.5385=138.4615元/件

費用:國內費用 (15*200+5*200+400+550+50+600+1400)/2400=2.9167元/件

出口運費 2200*8.25/2400=7.5625元/件

客戶傭金 報價x 3%

保險費用 CIF報價 x 110% x 0.9%

利潤: 報價 x 10%

FOB報價=成本+費用+銀行費用+傭金+利潤

=138.4615+2.9167+報價x 1% +報價 x 3% + 報價 x 10%

所以

FOBC3報價=(成本+費用)/(1-銀行百分點-傭金率-利潤率)=(138.4615 +2.9167) / (1-1%-3%-10%)=164.3933元/件=19.93美元/件

CFR報價=成本+費用+銀行費用+傭金+利潤

=138.4615+2.9167+7.5625+報價x 1%+報價 x 3% + 報價 x 10%

所以CFRC3報價=(138.4615+2.9167+7.5625) / (1-1%-3%-10%)=171.1962元/件=20.75美元/件

FOB的價格怎么報?

國際上通用的貿易方法一般分為:

離岸價(FOB)、到岸價(CIF),和保稅區價(CIP)

離岸價(FOB):指的是貨物越過船舷后,賣方就有根據合同約定向對方索取貨款的權利。(你的貨物一離開碼頭,你就沒事了)

到岸價(CIF):你必須把貨物安全的送到對方指定的港口后,你才能夠享有以上的權利。其中間費用有賣方負擔。

以到岸價報關的貨物,退稅時計算免、抵稅應該按以下公式:免抵稅額=(成交金額-海運費-保險費-國外銀行及其他扣費)×退稅率

CFR=FOB+運費

CIF=CFR+保險費

FOB=離岸價

FOB是到岸價,即在貨物上船前的所有費用由賣方承擔。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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