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合同中主要條款的中英文名稱(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时间:2024-05-19 06:03:01 编辑: 来源:

外貿銷售合同的前八個條款是什么?

外貿銷售合同采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需在合同中標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貨物標的、數量、質量,合同價格、履行的日期地點以及違約條款:由于是外貿合同,需要清楚標明貨幣名稱與大小寫用法,適用的船運條款、出發點與目的地的不同法律條款。

外貿銷售合同條款:

1、標的物:標的物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物主要表現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

2、數量:這里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質量:這里是指銷售合同標的質量。它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物的特征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4、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

5、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由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因此在進行外貿活動時,為保障雙方的權益,雙方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外貿合同的,在外貿合同中,需要對外貿中的各事項進行詳細的約定,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雙方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外貿合同中,單據條款都需要哪些單據

一般要求是:發票,箱單,提單,產地證,或者貿促會產地證,保險單(CIF),質量聲明,船證。。。

至于幾份副本,幾份正本,這個要看客戶要求了.

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那么,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分享外貿合同基本條款,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經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范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定的或各國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于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定。

二、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凈重、以毛作凈、公量等。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于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布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準。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采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采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制的國家一般采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凈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采用凈重計重時,對于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凈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凈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定,在征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所謂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數量條款機動幅度的有關規定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數量條款中明確規定交貨數量可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以不超過規定的百分比為限。

三、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繼續,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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