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合同數量條款(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时间:2024-05-18 07:27:50 编辑: 来源:

外貿基礎知識之合同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 商品交易中的數量是貿易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之一。賣方必須按合同數量條款的規定如數交付貨物。交貨量不足時,買方有權拒收,并要求賠償損失;交貨量超過時,一般也不補給貨款。目前,我國進口商品到貨中“短斤缺兩”的情況時有發生,要減少此種現象,合同的數量條款首先應當完整準確。

有些貨物如糧食、水果、礦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裝和運輸以及計量工具的限制,交貨量往往難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規定的數量,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可在數量條款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或者規定一個“溢短裝條款”。

由于各國采用計量制度的不同,在計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計量單位的名稱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實際數量也會有很大差別。同樣是加侖,英制加侖就不等于美制加侖,噸,又分長噸、公噸、短噸,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實際使用時要注意做好換算。

因此,簽訂外貿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必須注意掌握以下各點: (1) 確規定具體數量和計量單位,采用國際計量單位。

(2) 必須訂明計量方法,如散裝礦產品大多采用水尺計重,散裝液體用容量計重,以及糧、糖等用衡器計重等。

(3) 應在數量條款中規定溢短裝條款。且以訂明溢短百分數為妥。

(4) 溢短裝數量的計價辦法一般可按合同單價計算,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其他辦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貨物按裝船時的價格計算等。

國際貿易中關于“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么,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并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于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那么,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分享外貿合同基本條款,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經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范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定的或各國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于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定。

二、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凈重、以毛作凈、公量等。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于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布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準。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采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采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制的國家一般采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凈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采用凈重計重時,對于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凈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凈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定,在征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所謂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數量條款機動幅度的有關規定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數量條款中明確規定交貨數量可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以不超過規定的百分比為限。

三、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繼續,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經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