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術語責任劃分(FOB、CFR、CIF三個貿易術語中的裝卸費用由誰負擔?)

时间:2024-05-02 05:55:02 编辑: 来源:

在外貿條款中D/P.D/A .T/T .L/C .A/C分別代表什么

D / P,即付款交付,意味著出口商的交付以進口商的付款為條件。 它是收集方法之一,是商業信用。 與其他有銀行信用擔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程序簡單,出口擴張有利的特點,但外匯收匯風險較大。

D / A買方向賣方支付票的日常付款的匯票應在收到的時候接受,并應在票據到期日支付。 接受后提交賬單。 接受該法案并不意味著買方有一定數額的付款,具體取決于買方的信譽。

T / T是t / t和除法之前的電匯傳輸的意義; 預付款,收到后安排生產; 和t / t發貨前,收到付款后,發貨后發貨t / t再次:付款付款,傳真提單給客戶,客戶將在付款后發送所有單據; 客戶將收到所有文件并在指定時間內付款。 如果我們將T / T付款方式與客戶一起使用,通常的做法是客戶必須先向我們支付30%的預付款。 其余70%的一般保險方法是貨物裝載后,客戶將向我們支付正本提單,并在收到付款后將原始文件集郵寄給客人。

L / C付款方式屬于銀行信貸,是一種保險金的支付方式。 但是,開證行的信用必須是好的。 應仔細審查文件的文件。 應協調和避免公司的業務,存儲,運輸和文件部門。 文件中存在差異。

A/C,是根據會計科目設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結構,用于反映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結果的載體。

擴展資料

對外貿易亦稱“國外貿易” 或“進出口貿易”,簡稱“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這種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對運進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進口;對運出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出口。這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就開始產生和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發展更加迅速。其性質和作用由不同的社會制度所決定。

FOB、CFR、CIF三個貿易術語中的裝卸費用由誰負擔?

一、FOB: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買方承擔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買方承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賣方承擔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賣方承擔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有時為表示賣方承擔理艙費與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用FOBST (Stowed and Trimmed)

二、CFR與CIF的變形完全一樣,因此就以CFR 為例: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賣方承擔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賣方承擔(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賣方承擔: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PS:在FOB、CFR與CIF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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