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條款DAP(外貿上dap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18 05:56:43 编辑: 来源:

外貿術語:DAP是什么意思

DAP:指定地點交貨

外貿中DAT和DAP的區別是什么

DAT術語(delivered at terminal)也叫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目的地,并將貨物卸載到目的地指定的終點站后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DAP術語(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外貿中DAT和DAP的區別?我看都是賣方負責到目的地的費用,但是不負責關稅清關和卸貨費用啊?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DAP:《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新增的2條術語之一。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個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DAT和DAP賣方都不負責進口清關,而只負責出口清關,DDP術語(完稅后交貨)賣方負責出口清關和進口清關。DAT包括目的港卸貨費用,DAP不包括目的港卸貨費用

外貿上dap是什么意思

外貿中的dap是指“貨交承運人或其指定人到達港口或目的地后提貨”(Delivery At Place)。外貿發展中,交易的雙方需要就貨物交付的時機、地點等方面進行協商。當賣方同意在目的地交貨并負責清關后的局部運輸和費用時,就稱為dap。這種方式通常適用于水路、陸路和航空運輸方式,由于中間環節較多,要求雙方充分溝通和協調。

Dap是外貿交易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貿易術語,但它與其他術語有一些不同。例如,delivered at terminal(DAT)和delivered ty paid(DDP)都是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但DDP更側重于完整的貨物交貨,包括清關和交關稅,而dap僅負責到港口或目的地交貨。這意味著dap所包含的責任范圍更為狹窄,風險也更小。

正如dap在外貿交易中所代表的意義一樣,其實也反映了外貿的一個重要特點——合作。在外貿貿易中,合作是至關重要的,同一件事情能否達成順利取決于雙方的協調溝通和合作精神。因此,運用dap這樣的貿易術語時,雙方必須明確責任,確保貨物的安全性和收到后的質量。

請問一般國際快遞出口是用啥貿易術語的?

一般國際快遞出口會使用DAP貿易術語。DAP即delivered at place,意為“目的地交貨”,是一種國際貿易術語,旨在劃分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在使用DAP貿易術語時,賣方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承擔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前的任何風險和費用。買方則需要承擔交貨地點從賣方裝運工具上卸下貨物的風險和費用,并辦理進口手續。

其他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包括FOB(船上交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和CNF(成本加運費)等,它們在不同的貿易條件下有著各自的優勢和適用范圍。根據不同的貿易條款和雙方約定,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對于降低貿易成本、規避風險和保障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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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貿易知識

一.國際貿易術語

一).貿易術語及其國際慣例

1.貿易術語的概念

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表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2.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A.(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W.O.Rule)

由國際貨協會制訂,本規則共21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性質。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風險和責任。

B.《1941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由美國九大商業團體制訂,對以下六種術語作了解釋:

(1)S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價。

(2)FOB——運輸工具上交貨價。 FOB又分為六種,其中第五種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邊交貨價。

(4)C&F ——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

(5)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目的港)價。

(6)EX 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該慣例在美洲國家影響較大。在與采用該慣例的國家貿易時,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慣例的差別,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貿易術語所依據的慣例。

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制訂,目前通用的是1990年的修訂版,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于199O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該通則共包含四組13種貿易術語。見表 E組:啟運

EXW工廠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F組:主運費未付

FCA交貨承運人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組:主運費已付

CFR成本加運費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PT運費付至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D組:到達

DAF邊境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DEQ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DDU未完稅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DDP完稅后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目前,(INCOTERM 1990)已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納。甚至連美國商會等團體也向美國商人推薦使用這一慣例,以取代《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二).裝運港交貨的三種常用貿易術語

1.三種貿易術語及對三種貿易術語的基本解釋

三種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貿易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貿易術語,都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只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并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并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 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和單據,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于,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只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于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于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價格的110%。

2.在具體業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里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于《通則作為慣例并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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