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信用證有風險嗎(100%信用證方式安全嗎?)

时间:2024-06-03 03:06:47 编辑: 来源:

在外貿進口交易中,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對買方風險大么?

如果做過出口,且有過信用證結算的經歷,那么容易理解反過來做進口,作為開證申請人的擔憂——但用信用證結算,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相對公平,即通過信用證引入開證行的信譽做擔保,買方不用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也不用擔心交貨后買方不付款。

至于進口方擔心賣方交來的是假貨,那么這與用什么方式結算無關——即無論是哪種方式結算,如果賣方誠心裝假貨,這不是付款方式能夠控制的,只有貨到檢驗后付款這種結算方式才可以避免這種風險,而其他付款方式都不能夠避免這個風險。但是有多少賣方接受貨到檢驗后才付款這種結算方式的?不能說沒有,但是極少。

另外,查貨不是海關的職責,如果是法檢商品的進口,由商檢局負責檢驗貨物,且其檢驗的是進口商品的應檢項目是不是達到進口檢驗的標準。如果不是法檢商品,海關和商檢局都不負責檢驗貨物。

因此,如果進口方怕被賣方裝假貨,那么在與賣方談判時就應該考察賣方的誠信問題,而不能夠到了談好合同,要開信用證了才來考慮是不是會被騙這個問題——即這個問題應該事先就考慮好之后,再談合同。

進口煤炭 我們要給國外開信用證有什么風險嗎?

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 信用證 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匯付還是跟單 托收 ,相比而言, 信用證 的風險最小,而且 信用證 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匯,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一、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 提單 ,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 提單 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 國際貿易 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 提單 。信用證一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并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匯,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準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 倒簽提單 。例如在 倒簽提單 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最佳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為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偽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 外貿 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免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后再投保。

5、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軟條款”是指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的一些限制性,或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的條款,使買方和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付款責任,而將賣方(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方式比較隱蔽,需要賣方有很強的業務素質和防范意識。

(1)暫不生效條款。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或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這樣的條款會使買方和開證行通過不簽發通知書,買方不申請進口許可證而讓信用證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裝運條款。信用證規定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需由買方通知或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待貨物備好,或買方取得了質押金、傭金甚至貨物后,他卻不發修改書,不通知該由他通知的事項,不來驗貨,以至于賣方無法發貨、結匯。

(3)設置客檢條款。在L/C單據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這樣一來,主動權就被買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賣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 單證 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到此時買方借機要挾賣方減價,造成賣方巨大的損失。

(4)買方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達到使賣方無法獲得貨款的目的。

(5)買方改變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礙,以騙取占有的貨物。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 國際貿易 中,為了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利益,就必須事先了解對自己不利的因素,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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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信用證方式安全嗎?

所謂100%貨款的信用證是指全部貨款用信用證支付,即沒有預付款,也不留尾款。

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是開證行與所有人之間的單據買賣,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將保證付款,且無關開證申請人(進口商)付款與否。因此,信用證的首要重點是看開證行的信譽而無需考慮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信譽。

那么,依據上述信用證的特點可知,需要考察的是開證行信譽而非進口商的信譽。只要開證行的信譽沒有問題,且受益人做到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將保證付款,也就是說是安全。如果不如此操作,則有被開證行拒付的風險,也就是不夠安全。

新手切勿擅自行事,最好找熟練的人帶你,不然操作不當就會有風險,就會不安全。

工廠出口和巴西客戶做60天遠期信用證如何?

信用證本身就是為了保障出口商的利益,即期和遠期只有匯款時間的不同,只要沒有不符點,銀行就得付款

客戶這樣做可能是你所說的意思,但存在一種可能性:如果市場因素變化不想要貨物而拒絕收貨(要編個理由很簡單的),就會借口不符點而拒付,而60天就是客商轉移市場風險的時間段,讓他們自己有足夠時間觀察市場,以減少損失,雖然很少見,但是當產品價值很高而市場突變的情況下,就難說了,即使最后愿意收貨,還是常常出現被迫打折出售的情況,所以要避免不符點的出現,同時盡量使用即期信用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具體怎樣做就要看雙方關系如何了,這個我不好把握。

至于做巴西外貿還沒聽過什么特殊情況,這方面幫不了你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問題

有外貿客戶要求做L/C,我是外貿新手,以前沒有做過信用證,請問L/C風險大嗎??

信用證有銀行保證,基本可信,但需考察開證行資信程度,注意!另,列舉信用證風險如下,請注意規避:

1.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進口商偽造信用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的信用證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柜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5.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

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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