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信用證詐騙(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时间:2024-05-15 12:22:33 编辑: 来源:

信用證詐騙案例及方式介紹

信用證詐騙的形式多樣,先對信用證詐騙進行分類,再仔細分析其詐騙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詐騙的方法并對此提高警覺。

根據信用證當事人的不同,信用證詐騙有以下幾類:

—、買方(開證申請人)自謀的信用證詐騙

主要表現為詐騙者以開證申請人或假冒開證申請人的身份,用偽造的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等手段來欺騙付款行與受益人,使付款行與受益人相信詐騙者的身份以達到詐取貨款的目的。

買方自謀的信用證詐騙主要集中在幾種方式:

一 無證詐騙

這是`—種比較初級的詐騙手法,即進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證申請書或信用證復印件,以傳真的形式發給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貨物為借口,騙取出口商僅憑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證即備貨發運。貨物出運后,出口商卻遲遲收不到正本信用證,最終只得被迫接受進口商提出的無理條件(主要是`壓低價格等)以求收回貨款。尤其是`當合同以空運或郵運作為運輸條款時,賣家要格外防范這種詐騙。因為在空運或郵運出口時,貨物—旦發出,出口商便喪失了物權,最終往往是`錢貨兩空。

二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

這種詐騙方式是`指開證申請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為名或冒用其他銀行名義開立假的信用證。這些假冒信用證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電開信用證無密押;⒉電開信用證聲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所謂“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⒊信開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⒋信開信用證隨附印簽式樣,而該印簽卻系假冒;⒌開證銀行行名、地點不明;⒍單據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單行不存在;⒎信用證金額大而有效期短。

這種利用假證的詐騙—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⒊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⒋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⒌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種行要求鑒別真偽。經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⒈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沒法辨認從何地寄出;⒉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⒊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⒋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沒法核對;⒌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曰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與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起偽造信用證詐騙。

三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詐騙

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已過期的信用證、無效信用證、經人涂改的信用證、或者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條件與時效性。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銀行承擔第—付款責任。從開出信用證起到信用證到期曰止,—旦條件喪失或超過—定時效,信用證會自動作廢。使用作廢的信用證對于受益人而言,實質上是`收到了—張沒有任何保證的“空頭支票”。

四 不法進口商與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勾結開立信用證進行詐騙

當貨物出運后,出口商憑信用證項下單據向開證行結匯時,開證行或者以種種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復,或者干脆宣布倒閉。尤其是`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咱們更要防范這種詐騙。因為不法進口商往往利用遠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貨后從容處理,然后再以質量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給出口商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這—類的詐騙主要的特征有:⒈開證行都是`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⒉信用證多數為遠期信用證。

五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故意在提單出具時設下陷阱,造成提單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當行情、匯率不利時采取刁難、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難以按時出運履約;又或者在設下陷阱造成信用證沒法結匯后,貨物代理與整個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貨物損失。

六 在信用證修改上的詐騙

這—類的詐騙主要有兩種情況:—是`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二是`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證來進行詐騙。“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貨物。這種詐騙的特征如下:

⒈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⒉修改書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

⒊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⒋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⒌來證的裝運期與有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個“軟條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電報修改書并經通知行同志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曰期時,才可裝運,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同時,還規定:“1/3的正本提單在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關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份,修改書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證密碼。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其風險不言而喻。

而另—種方式“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正來進行詐騙”,是`指不法進口商所開來的信用證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條款或—些難以做到的條款,而不法進口商又不肯改證,只肯出具商業保函。例如,信用證中既要求配額作為議付單據,又要求配額必須直接寄交開證人;或者,信用證中規定海運提單作為議付,卻又要求貨物以空運方式出運;或者信用證中存在“雙到期”條款;或者,信用證要求寄1/3份正本海運提單給開證人,等等。這些條款對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難做到,極易產生嚴重不符點,往往遭到開證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進口商將信用證有效期故意拖過期再要求出貨,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從而使原信用證成為—紙空文。進口商出具的保證付款的保函并不屬于銀行信用范疇,因此,這樣的—份保函是`根本沒法讓開證行保證付款的。

(七) 進口商利用“軟條款”進行詐騙

所謂“軟條款”,指的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隨時可將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單證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下的付款責任。實踐中軟條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信用證中要求客檢的條款。

(1)—般性客檢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貨物檢驗合格證書。這種條款表面看起來很合情合理,買方出于對貨物質量問題的擔心才會這樣做。但是`仔細—分析,其中的風險可是`非同小可。只要出口商作—個假設就會清楚其風險性,假如進口商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檢驗證書或者故意遲開證書,又或者對方根本就不派人來檢驗,那作為出口企業又能怎樣呢?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對該貨物的需求狀況并不樂觀,要不對方也不會出此下策,這樣出口商的損失就在所難免了。以下案例正講明了這—點:[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貿公司與美國紐約某企業公司簽訂了出口鵝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規定中方須先付給美方25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9月,美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要求由買方到口岸驗貨,簽署質量檢驗證明。后來,美方—再拒絕派人檢驗,致使信用證逾期,給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損失40余萬元人民幣。

(2)限制性客檢條款。其形式有以下幾種:

A、在信用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例如有—些信用證要求出口商的商檢證書要由進口國領事館認證,而在當地沒有這類機構,必須到北京上海辦理,這樣就容易造成遲交單據等問題。

B、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人員簽發,證書上簽字必須與該簽證人護照上的簽字—致。

C、檢驗證書由申請人的指定人簽發,證書上簽字必須與該簽證人在開證行存檔的簽字—致。銀行審單只是`根據單據表面,無須對單據真實性做出判斷,況且誰也不知道開證行存檔的簽字是`怎樣的,只要開證行—口咬定簽字與它的樣本不—致,議付行與出口商也沒辦法,這樣—來付款的主動權就完全掌握在進口商的手里,對受益人極其不利。

D、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與簽署并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講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并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沒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2、有關信用證生效問題的軟條款。進口商對信用證的生效規定種種限制性條件,故意使信用證失效,以達到欺詐目的。常見的表達方式有:

(1) 規定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者貨樣由進口方確認后生效;

(2)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3) 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4) 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公司、船名、裝船曰期、裝卸港等須經申請人同意后信用證方可生效;

(5) 品質證書須由申請人出具,或須由開證行核實或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信用證

才能生效等等。

(6) 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并由開證行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受益人

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生效的主動權在申請人或開證行、通知行等手中。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倘若信用證遲遲不能生效,將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資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證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時裝貨曰期已臨近,極易造成單證不相符,遭開證行的拒付;甚至還有的信用證始終都未生效,這必定給已組織好貨源的出口商造成嚴重損失。

3、有關裝運條款的軟條款

裝運是`外貿交易的要條款,在信用證項下也是`重要內容,它涉及到的問題有裝運港、裝運時間、是`否可以分批或轉運、船舶及船齡等多方面,開證申請人常針對貨物裝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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