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信用證付款方式存在風險嗎(在外貿進口交易中,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對買方風險大么?)

时间:2024-05-25 11:00:52 编辑: 来源:

在外貿進口交易中,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對買方風險大么?

如果做過出口,且有過信用證結算的經歷,那么容易理解反過來做進口,作為開證申請人的擔憂——但用信用證結算,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相對公平,即通過信用證引入開證行的信譽做擔保,買方不用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也不用擔心交貨后買方不付款。

至于進口方擔心賣方交來的是假貨,那么這與用什么方式結算無關——即無論是哪種方式結算,如果賣方誠心裝假貨,這不是付款方式能夠控制的,只有貨到檢驗后付款這種結算方式才可以避免這種風險,而其他付款方式都不能夠避免這個風險。但是有多少賣方接受貨到檢驗后才付款這種結算方式的?不能說沒有,但是極少。

另外,查貨不是海關的職責,如果是法檢商品的進口,由商檢局負責檢驗貨物,且其檢驗的是進口商品的應檢項目是不是達到進口檢驗的標準。如果不是法檢商品,海關和商檢局都不負責檢驗貨物。

因此,如果進口方怕被賣方裝假貨,那么在與賣方談判時就應該考察賣方的誠信問題,而不能夠到了談好合同,要開信用證了才來考慮是不是會被騙這個問題——即這個問題應該事先就考慮好之后,再談合同。

在外貿支付方法中,為什么信用證也有不安全的地方,如何有效更好的使用信用證?

如何防范信用證欺詐

2002年2月,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英國D代收行退單,但到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單據已憑進口商B公司承兌放單,雖經多方努力,但進口商B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付款,進出口商之間交涉無果。后中國C銀行一再強調是英國D代收行錯誤放單造成出口商錢貨損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對中國C銀行的催收拒不答復。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國C銀行進口商已宣布破產,并隨附法院破產通知書,致使出口商錢貨兩空。 【評析】

D/P遠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指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D/P遠期托收是目前我國出口業務中較常見的結算方式,是托收業務中D/P(付款交單)的一種。D/P遠期在具體辦理時主要有三種形式:(1)見票后XX天付款;(2)裝運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當托收單據到達代收行柜臺后,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進口商承兌匯票后,單據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憑進口商付款釋放單據,進口商憑以提貨。采用這種方式一般基于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愿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做D/P遠期實際上是出口商已經打算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讓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單據,實現提貨及銷售的行為。這是給進口商的一種優惠,使其不必見單即付款,如進口商信譽好的話,還可憑信托收據等形式從代收行獲得融資,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風險,在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下,可以憑代收行保存的貨權單據運回貨物或就地轉售,相對承兌交單項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貨款安全保證要大一些。

但使用這種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貨已到而進口商因匯票未到期拿不到單據憑以提貨,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銷貨,容易貽誤商機,甚至造成損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給予融通:(1)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據預借單據,取得貨權。(2)代收行與進口商關系密切,在進口商作出某種承諾后從代收行取得單據。

在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據預借單據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托收據放單,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這種情形就相當于做D/A(其實從票據法的角度來看,它還不如D/A好)。

第二是進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信托收據,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單據,待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再贖回信托收據。因為這是代收行憑進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擔保借出單據,是代收行對進口商的授信,不論進口商能否在匯票到期時付款,代收行都必須對出口商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義務。

這樣就給代收行帶來風險,一旦進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須墊付,所以,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不鼓勵D/P遠期托收這種做法。《托收統一規則》第7條規定:托收不應含有遠期匯票而同時規定商業單據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書應注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單(D/A)還是憑付款交單(D/P)交付款人。如果無此項注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

此外,D/P遠期托收業務還有其他風險,如有些國家不承認遠期付款交單,一直將D/P遠期作D/A處理,兩者在這些國家法律上的解釋是一樣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精神,若托收業務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和/或法規有抵觸,則《托收統一規則》對有關當事人不具約束力,而此時若出口商自認貨權在握,不做相應風險防范,而進口商信譽欠佳,則極易造成錢貨兩空的被動局面。

如果選擇做D/P遠期,那么,作為出口商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做D/P遠期,要有風險意識,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D/P方式是建立在進口商信用基礎上的,總的來說這種方式對出口商不利,風險較大并且隨時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談時應盡可能確定代收行,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

(3)在提交托收申請書時,應盡可能仔細填制委托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能力來確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據的方式放貨。

(4)辦理D/P遠期托收業務時盡量不要使遠期天數與航程時間間隔較長,造成進口商不能及時提貨,一旦貨物行情發生變化,易造成進口商拒不提貨,則至少會造成出口商運回貨物的費用或其他再處理貨物的費用。

(5)為避免貨物運回的運費或再處理貨物的損失,可讓進口商將相關款項作為預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預付款項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潤。

(6)在托收業務中最好選擇CIF價格條款,以防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或滅失導致進口商拒付同時索賠無著的風險。

(7)貨物發運后,要密切關注貨物下落,以便風險發生后及時應對,掌握主動,盡快采取措施補救。

(8)要注意D/P遠期在一些南美國家被視作D/A,最好事先打聽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外貿常用付款方式有哪些?哪種比較安全?

外貿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種:

一、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種類繁多;

二、匯付,主要包括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信匯(Mail Transfer,簡稱M/T)和票匯(Demand Draft,簡稱D/D)三種。

三、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兩種。

D/P是付款交單,我們發貨后準備好我們的議付單據,通過我方銀行交單至客戶方銀行,客戶銀行提示客戶單據已到,客戶付款后銀行交單。

D/A則是承兌交單,也是通過我方銀行交單給客戶銀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兌我方單據,就可以拿走正本單據,到期后再付款。

T/T是電匯(單據一般是我方直接郵寄給客戶,無需通過銀行),如果我們跟客戶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戶先要給我們30%的預付款,剩余70%一般保險的方法是,貨裝船后,客人憑我們傳真的提單正本付款,等款到帳后再郵寄整套正本單據給客人。

托收付款D/P,D/A

D/A 承兌交單 ,核銷退稅,物流貨代D/P和D/A的區別是,D/P必須付款買單,先交錢后交提單,如銀行私自放單,責任在銀行;D/A進口商在匯票上承兌XX天后支付貨款,即可取提單,如逾期不支付貨款,銀行無責任。

D/P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單托收方式下的一種交付單據的辦法,指出口方的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條件,即進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銀行領取單據。分為即期交單(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后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后,于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注“承兌”字樣及日期,并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6T)V+y.p5A+c9D)E

以上除即期交單(D/P Sight)還可以做,其他的都風險較大(相對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戶因市場價格等問題而不付款贖單,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譽較好、長期交往的老客戶。

D/P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單托收方式下的一種交付單據的辦法,指出口方的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條件,即進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銀行領取單據。

分為即期交單(D/P at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后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后,于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注“承兌”字樣及日期,并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

以上除即期交單(D/P at Sight)還可以做,其他的都風險較大(相對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戶因市場價格等問題而不付款贖單,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譽較好、長期交往的老客戶。

D/P付款(即:付款交單)、D/A付款(即:承兌交單)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較少。主要由于這兩種付款方式屬于商業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 決于進口商的信用。進口商能否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也取決于出口商的信用。對于信用好的進口商,一般不會出現不付貨款的現象,遇到信用差的進口商,常 常發生拖欠或拒付貨款現象。因此,這兩種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譽比較好的進出口商。

D/P分險很大,但是如果和T/T結合起來,也不失為一種非常好的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