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執行三種稅收政策:退稅、免稅和征稅。根據國稅函1997 441號的規定,外貿企業出口享受退稅的業務屬于免稅的一種,即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在退稅和免稅的情況下都屬于免稅。那么對于其取得的購買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服務及其他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要分有無內銷,如果既有內銷又有出口業務(無視同內銷征稅業務),對于購買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是既用于內銷又用于出口的,可以抵扣進項稅;對于其他進項,能夠分清用于內銷的直接抵扣,分不清的按照當期出口免稅收入占內外銷收入的比例對其做進項轉出;
若全部是出口業務(無視同內銷征稅業務),則全部不得抵扣,對于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可以在以后發生兼用時再根據凈值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進行抵扣。
若出口業務中既有退、免稅業務又有視同內銷征稅業務,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可以直接抵扣,其他用于出口的如果能分清是用于視同內銷業務的可以直接抵扣,如果分不清的按退稅、免稅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是生產企業,則直接抵扣(如果存在不能免抵退需要免稅的業務,則按免稅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進項轉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期限內認證,即使不抵扣也需認證后做進項稅額轉出,否則會形成“滯留票”。如果的確不需抵扣,直接讓對方出具普通發票為好。
一般管理比較嚴格的稅務機關會查,要求寫出書面情況說明,也有的不管不問。
總之,盡量按正規路子走,沒有麻煩。
如果出口企業是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一張發票上所列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國內銷售
那么外貿企業需要向主管退稅管理部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將其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的憑證
其用于內銷的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應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不可以,外貿企業出口適用的稅收政策是“免、退”,即出口環節免稅,同時按出口退稅率退還購進時出口貨物內含的稅金
而有出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適用的是“免、抵、退”,出口貨物所含進項稅才可抵頂內銷貨物的進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
不能抵扣的直接進入成本,能抵扣的用應交稅費核算。
外貿企業,出口貨代費的進項發票稅額在有內銷時不可以抵扣,進口貨代費的進項發票稅額在有內銷時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