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公司確認收入開發票開的是(出口發票的開具時間,外銷收入的確認時間)

时间:2024-05-17 16:18:36 编辑: 来源:

外貿企業開進來的增值稅發票怎么做會計分錄

外貿企業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做?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涌現出越來越多的外貿企業,相應地外貿企業也需要繳納相關稅費,當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時,應如何寫相關的會計分錄?

外貿企業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1、本期結轉的免稅、退稅不免稅、不抵扣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結轉當期應納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什么是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實行一般計稅方法的企業在進行增值稅計算時,先按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再以該銷項稅額對當期購進項目支付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間接算出當期的應納稅額。

什么是主營業務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性活動所發生的成本。企業一般在確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或在月末,將已銷售商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應收款是什么?

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包括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外貿企業應交稅費會計分錄是什么?

外貿企業一般指的不是從事生產,而是從其他的企業購入產品進行對外貿易的企業,對于外貿企業應交稅費,會計人員該如何寫會計分錄?

外貿企業應交稅費的會計分錄

1、購進商品準備用于出口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2、根據購進商品對應的退稅率,計算出應收退稅額和轉成本額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出口單據收齊且信息齊全申報成功,稅局審核完畢,退回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什么是應交稅費?

應交稅費是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應交稅費包括有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其他應收款包括什么?

其他應收款包括有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藥費;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向企業各職能科室、車間、個人周轉使用等撥出的備用金;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所支付的押金;預付賬款轉入;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轉口貿易是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還是代理費收入

如果受托方為專門從事代理業務的外貿公司其外匯收入款及出口貨物成本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核算;如果受托方為非專門從事代理業務的外貿公司其外匯收入款及出口貨物成本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核算;

轉口貿易是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即使商品直接從生產國運到消費國去,只要兩者之間并未直接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第三國轉口商分別同生產國與消費國發生的交易關系,仍然屬于轉口貿易范疇。它是指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因某種原因不能直接進行商品買賣,而須通過第三國進行商品的買賣活動.第三國不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貨主,也要通過此類交易獲取利潤.這種形式就是轉口貿易.第三國參與此類活動,必須經過商品的價值轉移活動一買和賣,但不一定要經過商品的實物轉移,可以不經過本國而對商品進行生產與消費國的直接運輸.

現我們假設生產國為A 國,消費國為C 國,中國企業B 為第三國轉口商,則實物轉移沒有經過中國的轉口貿易可簡單描述如下:

貨物報關:A 國一C 國(注:報關具體規定和限制項目以及需要的相關資料請買粉絲相關部門,注意收貨單上的提貨人應該是C 國)

支付款項:C 國一B 公司一A 國(注:具體收、付匯的規定和需要的相關資料請和B 開戶銀行確認)

B公司賬務處理:B 按照本公司開具外銷發票和收取C 轉載自經濟生活網買粉絲://買粉絲.e買粉絲nomicdaily.買粉絲.買粉絲,請保留此標記國的款項確認銷售收入,按照支付給A 國的款項和A 國開給B 公司的外銷發票確認銷售成本。

B公司稅收:免征增值稅

帳務處理:

【例】某公司從巴西訂購了一批10萬美元的棉紡織品發往韓國,給韓國商人商談的價格是12萬美元,這筆交易中,賬務處理如下:

1、 向巴西訂貨并支付貨款:

借 預付貨款 ----巴西XX商戶 10萬USD

貸 銀行存款 ----美元賬戶 10萬USD

收到提單后,設轉口庫存商品賬戶

借 轉口庫存商品 10萬USD

貸 預付貨款 ----巴西XX商戶 10萬USD

2、 與韓商簽訂合同,

借 應收賬款 ----韓國X客戶 12萬USD

貸 主營業務收入----轉口貿易收入 12萬USD

3、 收到韓商貨款

借 銀行存款 ----美元賬戶 12萬USD

貸 應收賬款 ----韓國X客戶 12萬USD

4、 提單轉讓給韓國商人,結轉成本

借 主營業務成本 ---轉口貿易成本 10萬USD

貸 轉口庫存商品 10萬US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轉口貿易這項業務在國稅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不涉及增值稅。因此不需要在增值稅報表的主表和附表中體現這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

外貿企業開具形式發票的傭金收入在增值稅申報表了填哪里

需要根據出口業務所確定的銷售收入,來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一步,將A公司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四、免稅的第18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欄次

注意,如果外貿企業出口的是服務,則要將銷售額填寫在第19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欄次

第二步,將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第8欄-出口免稅-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欄次

如果外貿企業出口的是服務,銷售額還要同時填寫在第9欄——“其中:跨境服務”欄次

填寫完銷售收入,外貿企業用于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退稅勾選后,也要記得填報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欄次

最后,我們檢查主表上是否已采集附表上的申報數據,檢查無誤就可以提交申報了

出口發票的開具時間,外銷收入的確認時間

出口發票以申報報關日期為準開具,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只用來申報退稅時計算期限 。

出口發票設計的初衷是統一出口發票的樣式,但是目前國際貿易中無法統一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出口專用發票,所以現在只能用來申報出口退稅時使用。因為有國家的文件要求必須使用出口專用發票,目前各地執行也不一樣。

出口發票的開票金額要按照銷售收入的全額開具確定。銷售收入是指銷售商品產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貨款,勞務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證確認的收入。

企業商品產品銷售和其他銷售所取得的收入。前者的銷售收入包括產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工業性勞務銷售收入等。后者的銷售收入包括除商品產品銷售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和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以及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企業專項工程、福利事業單位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視同對外銷售。

稅法關于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如下: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另外可參考下圖進行理解:

出口發票的開具時間,外銷收入的確認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a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a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a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z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銷售收入實現時間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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