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公司如何防范國際貿易方面的風險(國際采購如何防范風險)

时间:2024-05-18 01:15:34 编辑: 来源:

賣方在出口 貿易面臨得主要風險是什么?賣方應如何規避風險?

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將按世貿組織的原則享受相應的權利并承擔自己的義務。根據市場準入原則,我們可以比較自由地進入其它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同樣地大量的外國資本和商品也將進入中國市場,在提供了空前繁多的貿易機會的同時,市場競爭將更加劇烈,貿易風險也將有很大程度的增加。

一、中國目前的貿易類別

中國的對外貿易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支柱產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進出口總額由改革開放前的200多億美元,發展到今天已突破3,000億美元,在世界貿易總額中所占的份額也年年增加,對外貿易方式由原先的各類貿易已逐步演化為以下幾大類形式的貿易:

1.自營貿易,即我們通常所稱的自營進出口業務,是純粹的進口或出口,進出口貿易商作為生產、流通的一個重要環節,直接參與貨物的流通。在改革開放初期,國家還沒有下放外貿經營權,自營貿易在當時的進出口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2.加工貿易,是以前“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樣訂貨、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的演變,其中來料加和來件裝配已基本統一發展為進料加工業務,即客戶的原材料不再免費進入我國,而由加工方與客戶對開信用證,購進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再賣給客戶。補償貿易業務現已被逐漸淘汰,類似業務已由日趨活躍的國際招標中的“交鑰匙工程”(bot)所取代,由投資者在一定年限內承攬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經營和管理,收回成本和利潤后交給原所有者。

3.服務貿易,指外排勞務(出外打工、提供技術服務、經援、留學等),從本質上講這類貿易屬于經濟合作,不屬于進出口業務范疇。

4.代理貿易,在上述各類業務基礎上由被代理方利用外貿窗口完成自己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業務。

二、新形勢下的貿易風險

1.合作方風險

2.市場風險

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將進一步融合,由于我們的信息機制尚不健全,對某一商品的價格、市場供需求水平及走勢缺乏分析能力和調整空間,當市場發生急劇變化時,難以應付。市場就像是一塊蛋糕,競爭對手越多,自己所能吃到的份額就越少。對于國內一些長期壟斷或從事競爭對手少的行業的企業,所面臨的沖擊將會更大。

3.政策變化風險

從國內來說,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家將出臺一系列政策,這些政策在運行過程中根據執行情況還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比如,我國承諾將在2004年以前把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由目前的13%以上降低到發展中國家的普遍關稅稅率水平,即9%-11%;逐步取消配額、許可證貿易,但具體到哪一個品種、幅度多大、什么時間實施都無法確定;從國外來說,相應國家必將重新調整對中國的貿易政策,在降低或取消了關稅壁壘及非關稅壁壘(如技術壁壘、產品壁壘及政府補貼等)后,為擴大本國產品對中國的出口并控制中國商品對自己國內市場的沖擊,勢必要采取一些政策手段如提出反傾銷法案等。2000年歐盟對中國的棉制品、中南美對中國的輕工產品及韓國、日本對中國的大蒜及其它農產品的反傾銷提案就給國內許多生產和經營者帶來了很大的損失。

三、進出口貿易目前相應經營方式風險的防范

1.自營進出口貿易包括進料、來料加工要探討新的合作方式

目前國內企業自營進出口規模發展不如加工貿易快的主要原因是經營思想依然停留在一買一賣的傳統思維中。因為無法壟斷經營,經常受到其他競爭者的沖擊,故而導致傳統品種的市場越來越小、利潤越來越低。為了與供應商和客戶共擔風險,對于各自長期經營的傳統品種,尤其是大宗的、比較穩定的商品出口或進口、高新技術產品的引進及生產、銷售,建議采取合作經營或參股的方式,在項目得到充分論證的前提下,亦可適時投入資金并控股,這樣做也便于使生產和銷售納入統一的管理。

2.完善對經營伙伴的評價標準

對客戶的資信和履約能力情況,不能停留在詢問、考察上,還要增加其它指標,比如要求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經過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2)銀行資信證明;

(3)2個以上的用戶證明;

(4)質量認證體系證書;

(5)其它有關材料。

通過以上材料,可以對經營伙伴有個充分的了解。對于要占用大量資金的項目,必要時需要求第三方擔保。

3.代理項目的管理要適應新形勢

1993年經貿部推行的“外貿代理制”運行至今并不成功,但卻衍生出大量的所謂“代理”業務。原則意義上的代理制,只是供應商或用戶利用外貿窗口進行進出口貿易,并不應要求外貿代理商墊付貸款,但目前這類業務已演變為由代理商墊付部分甚至全部資金的合作或聯營方式,說白了是被代理方借用代理商的資金從事自己業務的“借雞下蛋”方式,被代理方自己并不需要承擔太大的風險。而外貿代理商卻不同,自己沒有銷售渠道,一旦貨到后用戶資金困難或市場變化,或者供應商產品質量不能滿足用戶要求而貨款被拒付,代理商所遭受的損失是區區幾個百分點的代理費所補償不了的。

目前的代理項目越做越多,而這些所謂的“代理”實質上卻是上述合作或聯營性質的業務。既然是合作或聯營,在操作上就應該采取自營方式進行,在以供應商和用戶進行了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還要與被代理方的下家(指進口)、上家(指出口)簽訂相應的協議,這樣做可以達到兩個目的:第一,確保項目的可控狀態和所投入資金的安全;第二,一旦出現其它情況,有能力將貨物實現。在具體操作上,對被代理的品種要分為兩部分:專用產品和通用產品。通用產品比較容易操作,比如鋼材、水泥等,可以通過市場調查了解行情從而確定經營風險,這類項目在項目評審時可以稍微放寬,但對一些專有產品,如并不熟悉的工業、輕工業產品等,必須嚴格把關。舉個例子:在代理進口項目開證保證金的要求上,對于大宗通用產品,一般的公司只接受10%-15%的開證保證金,如果對這個額度要求太高將限制此類業務的開展;而對一些非專業經營的產品,這個額度要求又太低,比如若代理進口某種專用芯片,非專業人員誰也無法核實它到底應該值多少錢,也許被代理方提供80%的開證保證金都不一定讓代理方有安全感。這方面許多公司有過不少的教訓。

國際采購如何防范風險

國際采購如何防范風險

國際采購是指超越國界的、在一個或幾個市場中購買產品、貨物或者服務的過程,下面我準備了關于國際采購如何防范風險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1 科學測定合理真實的交貨期

2 爭取以FOB價成交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FOB價條件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備妥的貨物裝上船并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一切風險和費用就轉移至買方。FOB價條件下買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船期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將貨物備妥裝船。國內不少企業或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以FOB價成交,進口以CIF價成交,這樣比較省事,可以省卻耗費在訂船租艙、買保險等環節上的諸多精力及費用。 但是,就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而言,CIF價的貨物與FOB價一樣,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是自貨物于裝運港越過船舷起就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相比而言,在進行國際采購時,爭取以FOB價成交顯然對買方控制風險更為有利。這是因為,買方派船可以核實貨物真偽性,防范合同欺詐,在船貨銜接、裝船、運輸及其途中可能出現的不測等方面,買方均能掌握主動權。訂立合同時了解對方貨物裝運港非常必要,如果裝運港偏僻,停靠國際商船較少,為掌握交貨的主動權,由買方自主選擇承運單位和裝運港,更有利于船貨及時銜接,港口停靠和裝運有保障,保證按預定的船期裝運。

3 強調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體現按期交貨的重要性

在國際采購中,為了引起供貨商對延遲交貨問題的足夠重視,體現按期交貨的重要性,并保留己方的控制權利,買方可以在合同中適當提高延遲交貨罰款比例。也許談判中供貨商會提出按國際慣例處理,但國際慣例沒有強制性,并不是不能更改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事實上,在合同談判中所有的貿易慣例都可以用來討論,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并認可,貿易慣例就可以改變,也就是說雙方都愿意按合同約定執行。但是,提高上述比例往往并不容易被賣方接受,買方需要對賣方進行耐心的溝通,同時,它往往還會導致合同價格的升高。因此買方要將其控制在適當的比例,以期達到既可以對供貨商產生約束而控制合同風險,又能夠較好地控制采購成本的上升。另外,在合同中保留本條款,至少在合同評審和執行中能引起廠商的高度重視并采取必要措施。工期延誤罰金一般應根據延誤的時間段執行不同比例,并且設有累計限額。如“在第一個6周,每周的罰金為合同價格的0.75%,從第七周開始為合同價格的1%,總數不超過合同價格的7.5%”。

4 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和設立提前交貨獎勵

如果貨物的交貨期十分重要,買方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談判時考慮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或者鼓勵賣方提前交貨而給予一定的獎勵。提高預付款比例可以使供貨商減輕資金壓力,加速資金周轉,能盡早安排原材料和外購件的采購,有利于保證交貨期。在一定程度上,這不失為一個雙贏策略。給予提前交貨的獎勵能夠引發供貨商的興趣,并加強其重視程度,尤其是在生產后期,當進度與計劃同步或略超前時,此措施對于激勵生產組織者盡力朝提前交貨的目標而努力非常有效。對大多數供貨商來說,因延遲交貨被罰款的損失不單是金錢上的,更重要的是聲譽上也受到影響。同樣,由于提前交貨而得到獎勵的重要性也不在于獎勵的金額多或少,而是客戶給予的`一種榮譽,所以往往會對供貨商產生足夠的吸引力。當然,根據談判的具體情形和從談判的藝術角度看,有時本條款與第3條共同提出,可以作為供貨商接受第3條的籌碼,使得第3條比較容易被接受。需要注意的是,從預防合同風險的角度出發,訂立該條款時,首先一定要調查賣方的資信和誠信,一般對合格的供貨商才能這樣做。

5 規定賣方提供網絡計劃和進度報告等節點控制資料

要求供貨商制訂詳細的生產網絡計劃、落實項目經理制、定期向買方報告生產進度,這些都是買方跟蹤和控制合同進度的有效手段。據此,可以從幾個大的控制節點上掌控總體進度,還可以核實供貨商落實訂單、安排生產的真實性與合理性。所以,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對于原材料訂貨、生產組織、關鍵加工工序等環節,供貨商應及時提交原始的書面證明,以供買方核實;同時,為便于對照進度,了解制造廠的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建議在合同條款中要求供貨商定期提供進度報告,買方在收到進度報告和相關材料后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核實。一般情況下,由于上述要求與付款、提貨不發生直接關系,所以常常被人們忽略,買方不一定會在合同談判中加以要求,條款中也未予體現。但這些條款會對供貨商產生一種約束力,買方的跟蹤迫使供貨商不得不認真履行合同,努力保證生產與計劃相同步,即使有延誤的勢頭,也會被及時發現,從而降低了合同的風險。

6 保留派員監造的權利

為加強對質量和工期的控制,應在合同中明確,買方有權隨時安排自己人員或者由買方委托的第三方監造人員到賣方制造工廠對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和檢驗,賣方有義務為此提供支持、配合和便利。有關監造的作用和意義將在后面的合同執行策略中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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