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出口裝箱單是發給誰(商品檢驗法出口發貨人是誰)

时间:2024-05-19 15:58:51 编辑: 来源:

外貿流程 外貿當中有訂艙單,進倉單,裝箱單。分別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是誰給誰的?

訂艙單由船公司或貨代簽發。主要用于到碼頭提空柜用,很多時候要先到船公司處先拿booking note去打單后領取真正的提柜單才能去提柜。訂艙單一經承運人確認,便作為承、托雙方訂艙的憑證。

進倉單是貨代收到你托書后給你進倉通知,按照通知把貨物發到指定倉庫。

裝箱單是發票的補充單據,它列明了信用證(或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的有關包裝事宜的細節,便于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通常可以將其有關內容加列在商業發票上,但是在信用證有明確要求時,就必須嚴格按信用證約定制作。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百度百科-裝箱單

外貿中,裝箱單什么時候給買家

首先,外貿中的裝箱單指載明貨物信息、種類、數量等內容的單據,其大體內容和商業發票(買粉絲mercial invoice)保持一致。

其次,裝箱單通常情況下和商業發票作為同一套材料,都是由賣家出具,在貨物托運裝船取得海運提單后,隨提單一并交付買家。

另外,如果外貿用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支付的,通常信用證議付條件里包含了已裝船清潔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材料,裝箱單就隨著上述材料交給議付行即可。

拓展資料:

外貿公司(Foreign Trading Company)是指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貿易公司,它的業務往來重點在國外,通過市場的調研,把國外商品進口到國內來銷售,或者收購國內商品銷售到國外,從中賺取差價。

外貿公司做一些沒有進出口權單位的進出口代理,收取代理費。 這一系列貿易活動首先是要在有進出口權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整個過程中要通過的環節一般是海關、商檢、銀行、外管局、退稅科、國稅、政府主管部門等。

常見陷阱:

外貿公司應警惕信用證“陷阱”

外貿公司在代理進出口貿易時應該多加注意,盡量預防信用證“陷阱”,防范可能出現的信用證詐騙。

1、外貿公司要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外貿公司接受代理進出口委托時,必須嚴格審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資信。在尋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來接觸和全面了解客戶,摸清對方真實背景及信譽度,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

2、嚴格審查信用證的內容。堅決不接受無法或難以執行的“軟條款”,否則,主動權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同時,外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傭金和中介費”等條款要嚴加審查和判斷,以免誤中圈套。

3、在開出信用證時,應視外貿背景、對方商業信譽等具體情況。充分估計到貿易風險程度而收取相應的信用證保證金,信用證也應是遠期或可撤消信用證為妥,以降低貿易風險。

4、付款方式盡量做到每單及時結清,避免“一單壓一單”。(即在第二批貨物到貨時,才付第一批的貨款付款),否則容易出現經濟糾紛和其他意外情況。

5、外貿公司在開證、報關、提貨、發貨等環節上要嚴格把關。不能“只管開證和收取代理費”,對其他環節不聞不問。特別要注意在信用證隨單據的流轉中可能會出現的漏洞,克服“正本提單在手,萬事大吉”的麻痹思想。

6、外貿公司在對外貿易中,對本公司業務員要嚴格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外貿貨運中發票和裝箱單內容有什么區別?

在內容上,發票上面需顯示:嘜頭,貨物描述,出貨數量,單價,金額等,此單用于海關清關。

裝箱單需要顯示:嘜頭,貨物描述,包裝箱數,毛/凈重,外箱體積等,此單方便于客人提貨裝車等。

沒有外貿出口權的公司,我們可以提供我們自制的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給客戶嗎?

先確認一下,如果你所提到的客戶是國外客戶,那么問代理你們出口的外貿公司要一份商業發票和裝箱單,提供給他們就可以了。

如果你指的客戶是代理你們出口的外貿公司,那么就把你們自己做的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給他們一份,一般他們是用來確認報關數據和貨物數據的。

另外就是代理你們出口的貿易公司要的增值稅發票,用來核銷和退稅的,這個我不說你也應該知道要怎么開了吧。

商品檢驗法出口發貨人是誰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對本法規定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釋義】 本條是對法定檢驗出口商品報檢以及商檢機構檢驗和出證的規定。

本條將出口商品檢驗的報檢義務人規定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就是出口商品外貿合同的賣方。關于發貨人的類型及其與代理人關系,可參見本法第十一條釋義對進口商品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的解釋。按照國家商檢部門的有關規定,出口商品報檢時應當填寫報檢單,并提供與出口商品有關的外貿合同、發票、裝箱單、信用證等證單,遇有特殊情況時,還必須提交其他證單,如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明,衛生注冊登記證明,廠檢報告,危險貨物包裝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單等。對報檢時間,出口商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檢,檢驗周期較長的出口商品,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時間。目前,國家商檢部門實行產地檢驗制度,出口商品應當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商檢機構報檢,由該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當產地與出境口岸不一致時,產地商檢機構對出口商品檢驗合格后,由產地商檢機構按照規定出具檢驗換證憑單,并應確保貨證相符;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檢驗換證憑單和必要的憑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查驗,口岸商檢機構經查驗對符合有關規定的,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

商檢機構對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是依據本法規定,確定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行政執法行為。為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商檢機構正按國際通行做法,按照分類原則確定的檢驗監管模式,包括全數檢驗、批量檢驗、型式試驗、過程檢驗、符合性驗證、符合性評估、登記備案、合格保證、免予檢驗等模式對出口商品實施檢驗,逐步改變傳統的逐批檢驗方式,把檢驗監管提前到生產過程之中,既能把住商品質量關,又能加快口岸驗放速度。

原商檢法規定,商檢機構應當在不延誤裝船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商檢法本次修訂時,將出口商品檢驗期限規定為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規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完畢,既突出了商檢行政執法的特點,又體現了世貿組織要求的透明度原則,有利于統一規范全國檢驗工作,避免在檢驗期限方面的隨意性。

商檢機構對出口商品檢驗合格之后,簽發貨物通關證明或者檢驗證單:1.出境貨物通關單:商檢機構與報關地一致時,海關憑此單受理報關和驗放貨物;2.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出口商品產地商檢機構與出境報關地不一致時,產地商檢機構簽發出境換證憑單,供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報關地商檢機構申請口岸查驗,查驗合格,再由查驗商檢機構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供海關驗放;3.檢驗證書:證明出口商品品質狀況的法律文書,供貿易當事人交貨、理賠、付款以及辦理其他貿易手續之用。

對法定檢驗出口商品,海關必須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第十六條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發給檢驗證單的出口商品,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出口;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檢。

【釋義】 本條是對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報關出口期限和逾期報關出口處理方式的規定。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發給檢驗證單的出口商品,是指商檢機構對法定檢驗出口商品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進行檢驗合格并發給所需要的檢驗證單的商品。為了保證出口商品出口離岸時的良好品質和貨證相符,本條規定了出口商品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出口,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檢。因為受環境條件的影響,商品質量處于不斷變化之中,變化速度因環境條件而異。超過一定的期限,商品質量可能會發生根本變化,導致失去原來的使用價值,如腐爛、腐敗、霉變、變質等,所以,大部分商品都有一定的質量保證期限。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之后,長時間不出口,商品質量隨之發生變化,當時的檢驗結果就不可能真實反映商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因此,本條規定,經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出口,以保證出口商品報關時質量狀況與檢驗結果一致。該期限自商檢機構簽發的證書有效期起始時間計算,并應當在通關證明的有效期內報關出口,如逾期報關出口,通關證明自動失效,海關不予受理放行。對超過有效期的商品仍需要出口的,必須重新向商檢機構報檢。重新報檢與首次報檢時的報檢資格、所提交的單證、工作程序等相同。商檢機構受理報檢后,根據出口商品檢驗的不同要求,作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釋義】 本條是對生產和使用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施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的規定。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性輻射等危及人類生命與財產安全的物質。出口危險貨物一般要經過多道環節,路途遙遠,運輸周期長,它的包裝容器直接影響到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和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國際上對出口危險貨物在包裝、積載、隔離、裝卸、管理、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而嚴格的要求。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鑒定,旨在保證裝有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能夠經受得住正常運輸條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于1956年發布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桔皮書)的規定,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 國際民航組織(ICAO)制訂了《國際空運危險貨物規則》;歐洲鐵路運輸中心局(OCTI)制訂了《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歐洲經濟委員會(ECE)與國際運輸委員會制訂了《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歐洲協議》(ADR)等有關的危險貨物包裝及運輸管理法規。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規定,凡是用于空運和海運的危險貨物的包裝強制執行《國際空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關于危險貨物包裝定義、規格、要求、代碼、標記、性能檢測技術標準的規定。我國于1985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別頒布了海運、空運、鐵路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將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列入強制性檢驗項目。

1.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鑒定。獲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證的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生產企業,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鑒定的申請人。運輸包裝經檢驗合格并取得性能檢驗合格單,方可盛裝出口危險貨物。申請人申請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性能鑒定時,應按規定填寫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申請單,并提供以下單據和資料: (1)生產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生產標準; (2)生產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工藝規程及有關資料。

商檢機構接受報檢后,在外觀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從生產現場(倉庫)中按規定數量隨機抽取樣品,按照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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