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資金管理辦法(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項下購匯均應通過本人的什么賬戶進行)

时间:2024-05-21 08:44:04 编辑: 来源:

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銀行關于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正確處理國家與境外企業和我國職工以及國內投資單位的關系,有利于調動境外企業職工和國內投資單位的積極性,提高我國在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促進境外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下列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貿易、金融、保險(包括生產)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

一、經貿部及其所屬外貿公司;

二、國務院各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工貿公司;

三、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國內分支機構;

四、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及其國內分公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市人民政府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外貿公司和各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工貿公司。

上列單位簡稱“國內投資單位”。第三條境外企業應遵照駐在國(或地區,下同)的法律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繳納稅款和進行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第四條境外企業要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貿易活動,努力完成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其財務活動要接受國內投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管理,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及時向國家上繳外匯利潤。第二章國家資金的管理第五條境外企業根據國內投資單位的有關規定可以自主使用國家撥給的資金,但必須保證國家資金的安全,并努力使用國家財產增值。第六條國內投資單位在境外開辦獨資或合資、合作企業都必須確定國家資產負責人并辦理必要的手續。獨資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一般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合資、合作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一般為我方主要負責人。國家資產負責人變動,要確定繼任的國家資產負責人,并辦理國家資產交接手續。第七條境外企業的國家資金包括:

1.國內投資單位撥給境外企業的全部資金(包括實物);

2.境外獨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和合資、合作企業稅后利潤我方所有部分;

3.境外獨資企業通過租賃方式所獲資產,合資、合作企業通過租賃方式所獲資產中應歸我方部分;

4.境外獨資企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形成的資產,合資、合作企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形成的資產中應歸我方的部分;

5.其他應歸國家所有的資金。第八條境外企業對國家資金的增減變化必須有詳細記載,未經國內投資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核減國家資金。第九條境外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宣布撤銷、合并、出售或破產時,要及時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向國內投資單位報告經當地會計師機構審計的詳細財務情況及處理意見。獨資企業宣布撤銷、合并、出售或破產時,還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準。撤銷、出售或破產后應調回國內的資金必須及時調回,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借口存入國外銀行。第十條境外企業的再投資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準或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境外企業再投資情況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明確反映。境外獨資企業將國家資金用于駐在國投資,國家資產負責人不變;獨資企業將國家資金用于駐在國以外投資和合資、合作企業將國家資金用于駐在國和駐在國以外投資均需由國內投資單位明確新投資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第十一條境外企業與國內投資單位的資金往來關系要嚴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國內投資單位對境外企業撥付的資本金與借款的界限;

二、境外企業向國內投資單位上繳的利潤與往來款項的界限。第三章工資的核算與管理第十二條境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所得稅前列支項目,應當按照駐在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核算,企業職工(包括中國職工)的工資、獎金應當按法律規定進入成本(費用)。凡應當列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在所得稅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稅后利潤中開支。國內投資單位管理境外企業和為境外企業服務的“管理費用”,凡駐在國法律允許的也應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第十三條境外企業實際發給中國職工的工資和獎金應按我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境外企業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的中國職工工資、獎勵和實際發給中國職工的工資、獎金要單獨記帳,單獨核算,年度實際發放數不得大于當年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的數額,小于當年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數額結余的部分,扣除按現行規定開支的集體福利等費用后,全部納入境外企業本年度盈虧總額。

出口獎勵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出口獎勵金的財務管理,完善鼓勵出口的政策,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下列出口企業:

1.經批準有出口經營權并承擔國家出口計劃和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任務的外貿出口企業,包括財務關系隸屬各級經貿部門的各類外貿出口企業以及財務直接與各級財政部門掛鉤并歸口管理的各類外貿出口企業。

2.為外貿出口企業提供貨源的出口供貨企業。

上述外貿出口企業不包括石油代理出口業務,出不供貨企業提供的貨源不包括石油、煤炭和軍品。第三條國家按實際出口收匯每一美元獎勵外貿出口企業二分人民幣和一美分外匯額度(以下簡稱“外貿出口獎勵金”),獎勵出口供貨企業五分人民幣(以下簡稱“供貨出口獎勵金”)。

實際出口收匯數外外貿出口結匯收入扣除外匯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手續費、歸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及外匯貸款本息后的凈收匯。

計提外貿出口獎勵金以實際收匯數扣除外匯額度獎勵部分后,按每美元計提人民幣二分。第四條出口企業所得出口獎勵金列作留利資金分配使用。

1.外貿出口獎勵金以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任務的外貿出口企業為兌現單位,國家考核其承包的出口總額、出口收匯和上交中央外匯額度以及企業盈虧四項指標。

2.供貨出口獎勵金由收購出口商品的外貿出口企業按出口收匯提取并及時支付給有關出口供貨企業。支付輕紡產品的供貨出口獎勵金,分別按輕工部,紡織部、財政部、經貿部(87)輕計字第85號、(87)紡生字第027號規定的分檔次獎勵標準并另順加二分執行,各檔次順加二分后,不再劃分基數內外進行兌現。

3.外貿出口企業可依據實際出口收匯按月預提百分之六十外貿出口獎勵金和應付供貨出口獎勵金。為及時兌現出口獎勵金,財政部按財務隸屬關系將全年的出口獎勵金按月等比例地預撥給各地方財政廳(局)和經貿部、中央工貿公司,逐級預撥給企業,年終清算。

4.年終清算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財務隸屬關系對外貿出口獎勵金依據四項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清算,其中:完成出口總額、出口收匯、上交中央外匯額度三項指標各兌現20%,完成盈虧承包指標兌現40%。對外貿出口企業應付供貨出口獎勵金按上交中央外匯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清算。

5.經過年終清算,對承包基數內出口獎勵金,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經貿部門應足額兌現,不得截留。對超承包基數完成四項考核指標的外貿企業,經批準超承包出口收匯任務的超收外匯部份每美元可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加提一分人民幣超基數出口獎勵金,由外貿出口企業自行負擔,國家不予撥付;未完成四項考核指標的外貿企業,不得提取超基數出口獎勵金。第五條對于中央外貿出口企業承包地方出口任務或地方外貿出口企業承包中央外貿出口企業的任務的,其承包基數內的出口獎勵金按(91)財商字43號文件規定的渠道撥付。第六條外貿出口獎勵金不論基數內外,一律先通過“利潤分配”提取。轉作專用基金后,按“五、二、三”比例分配使用,即50%用于發展生產及改善工作條件,20%用于職工福利,30%用于職工獎勵。各級外貿出口企業發放獎金、改善職工福利,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濫發獎金和福利費(包括實物)。第七條外貿出口企業外匯額度獎勵金由外貿出口企業按實際出口收匯從外匯留成中自行提取,按規定用途使用后,如有結余,可參與外匯調劑市場進行調劑,調劑收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列作專用基金;轉專用基金時應按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分配使用。第八條供貨出口獎勵金不論承包基數內外,全部計入外貿出口企業總成本,但不分攤到具體商品成本內。對于出口商品國內價格已經放開、隨行就市收購的,或者零星收購、無法兌現給具體出口供貨企業的,或者供銷雙方商定已在價格中給予補償、不再事后承付的供貨出口獎勵金,外貿出口企業應按收購合同認真結算,年終將結余的供貨出口獎勵金,完成承包盈虧指標的企業,全部轉入企業專用基金中的生產發展基金,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獎勵;未完成承包盈虧指標的企業,要先用于彌補虧損。

出口供貨企業收到供貨出口獎勵金后,直接列入稅后留利,大部分用于發展生產,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小部分用于增發職工獎勵。增發職工獎金繼續執行現行“不得超過一個月,并免征獎金稅”的規定。

出口商品發生國外索賠,如屬出口供貨企業的責任,外貿出口企業要相應扣除應付的供貨出口獎勵金,用以抵補對外理賠損失。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事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行政事業補助資金使用效果,平衡行政事業經費收支,促進外經貿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行政事業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撥付和外經貿部根據國家規定提取和籌措的、用于補助行政性支出及發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事業等方面的資金,包括行政補助資金和事業補助資金兩部分。外經貿部所有行政事業補助資金收支事宜,均依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對行政事業補助資金的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戶存儲,單獨核算;

(二)量入為出,先收后支;

(三)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四)借撥結合,擇優扶持;

(五)花錢辦事,注重實績。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外經貿部機關各司、局、各特派員辦事處(簡稱部機關各單位)及所屬全額預算、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簡稱事業單位)。第五條行政事業補助資金的主要來源有:

(一)中央財政撥款;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外經貿部直屬境外企業上繳利潤中分成款;

(三)向外經貿部直屬企業籌資款;

(四)外經貿企業捐款;

(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上繳分成款;

(六)事業單位集資辦專項事業的資金;

(七)出售外經貿部直屬療養院、招待所和閑置房地產所得稅后收入及出租房產、場地、車輛等租金收入;

(八)外經貿部機關直屬“三產”企、事業單位上繳利潤;

(九)除上述來源之外的可用于行政經費及事業發展方面的其它資金,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借款占用費收入、部機關各單位出售廢舊物品收入、部機關各單位承攬社會服務所得收入等。第六條行政事業補助資金的歸口管理部門為外經貿部計劃財務司。對前條所列各項資金收入統一交由外經貿部計財司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和管理。部機關各單位有關分成、籌資、捐款、利潤和收入的具體解繳辦法另行規定。第七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解繳分成款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辦理。第八條行政事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

(一)事業單位添置圖書、科技資料、報刊、雜志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辦公設備、家俱用具、文化用品、車輛、炊飲具等財產物資;

(三)事業單位承擔專題研究、科技攻關、市場調研、發布經濟信息及部機關各單位特殊專項事業發展等所需費用;

(四)事業單位發展高效“三產”、創收抵支所需投資;

(五)外經貿部機關及事業單位購建辦公樓、職工住房等房地產。

(六)外經貿部自管辦公樓、職工住房、車輛等維護、修理費用;

(七)外經貿部機關及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干部職工醫療保健、生活困難補貼、物價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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