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貿運輸條款區別圖片(外貿出口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19 04:53:21 编辑: 来源:

外貿企業出口運輸業務條款

外貿企業出口運輸業務條款

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外貿企業出口運輸業務條款,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我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關于裝運期的條款

(1)裝運期必須訂明年度及月份,對船舶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爭取跨月裝貨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訂”即裝“(如PROMPTSHIPMENT、IMME-DIATELYSHIPMENT等)條款。

訂裝運期應結合商品的性質,選擇季節。如雨季不宜裝煙葉,夏季不宜裝瀝青等。還應結合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如北歐港口不宜訂在冰凍期,熱帶某些地區不宜訂在雨季等等。

(2)出口貨的裝運期,分遠、近洋地區,應掌握在信用證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遠洋地區不少于30天,近洋地區不少于20天。因此,應在合同中訂明信用證于裝運期前開到賣方的期限。

(3)簽訂出口合同時,應避免信用證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訂為同時到期即“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于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4)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2.關于裝運口岸和目的港的條款

(1)出口裝運港口,盡可能爭取訂為“中國港口”,或者訂為幾個中國港口,由賣方選擇。

(2)出口目的港,應盡量選訂班輪航線通常靠掛的基本港口或條件較好的港口,以便組織直達運輸,減少中轉。

(3)目的港要明確具體,不要籠統訂為“.....地區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義不明,給安排船舶造成困難。如買方提出幾個主要港口,并選擇其中任何一港交貨時,應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確規定:選卸港費(OPTIONALCHARGE)和所選目的港需要增加折運費、附加費等,應由買方負擔;買方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選擇的港口必須在同一航線內,不應跨航線選卸港口,所選卸港最多不要超過三個。運費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

(4)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3.關于出口轉船的條款

(1)貨物出口至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但沒有固定船期、航班較少的港口,必須訂明“允許轉船”,以利裝運。

(2)對某些數量較大的商品或需要運往條件差的港口時,應考慮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條件,在合同中訂明“允許轉船及分批裝運”的條款。

(3)凡是“允許轉船”的貨物,不能接受買方指定中轉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條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單中注明中轉港和二程船舶名聽條件。

4.關于裝卸費負擔的條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對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習慣作法,因此,我們在簽訂C&F或CIF的出口合同時,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負擔,以免扯皮。

5.簽訂運輸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

對買方提出限期運抵目的港的要求應予重視,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規定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難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限期運抵目的港時,需事先征求運輸部門的意見。

(2)關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線的條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裝箱船,屆時海陸也將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買方指定裝某國籍船,某班輪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級或航線等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船部位的條款,要作具體分析,合理的應予接受,如腸衣必須裝在水線下,對于不合理的要求,則不能接受。

(3)關于指定裝卸碼頭,倉庫的條款。

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況,應根據貨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裝卸碼頭及倉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4)關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單問題。

對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裝運,同時簽發租船提單(B/LUNDERCHARTERPARTY)。對于這種提單,銀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商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提單,以便作出相應的安排。

(5)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

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一般為增減5-10%。由船方選擇,而不是由貨方選擇。

二、對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對于FOB出口合同,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0天,向買方發出準備裝船通知。買方應從賣方發出通知之日起20天內,將裝貨船只的船舶規范和預計到港日期等通知賣方和裝港的船務代理公司。

2.在我國港口裝貨所發生的理貨費,應在合同中明確由買方或船方負擔。因為我國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請理貨和收受貨物,賣方不負擔此項費用。

3.以FOB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船邊至船艙的裝船費(包括絞車費、開關艙費、墊艙物料費、理艙和平艙費以及在船上的有關工力費用等)概由買方負擔。如為FOBST條款,上述費用則應由賣方負擔。

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我外貿企業執行出口合同的實踐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與差錯而貽誤了合的正常履行,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往往形成了外商對我方信譽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經常容易出現的漏洞與差錯主要有:合同的客戶名稱寫得不全或字母不準;客戶的電掛、電傳、傳真等忽略或忘記寫上;價格計算有誤或阿拉伯數字與相應的大寫不符;包裝條款含混不清;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前后矛盾;嘜頭標記不明確;目的港選擇不當;裝運港規定過死或出現原則錯誤;裝運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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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出口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出口外貿是什么意思 我做了5年多外貿,可以很負責的告訴你:真正的出口轉內銷的東西,都是因為質等原因國外客戶拒絕接受,而不得不在國內銷售的.

問題二:外貿出口的TT是什么意思?這個怎么做? 你方出口,買方(外方)電匯付款至你方賬戶,首先確保你方在銀行開設賬戶有外匯處理功能,以付款方式期限前提,你方賬戶收到買方電匯后,你方銀行會電話同你方核實外匯來源和具體金額由你方確認,到帳后,你方需要及時申報售匯核銷。

一般外方在付匯后,會提供水單。以此做核對憑據。

問題三:什么是外貿版 所謂外貿版:按照原本意思是外貿出口的原單產品。一般是應國外客戶樣板設計、制造的。

但是現在外貿版成了國內以前三無產場的最體面解釋。其實就是很多小作坊生產的產品,無產地,無質量報告,無聯系方式,有些甚至以舊翻新,美其名曰“外貿版”。

現在外貿貨,不僅僅是在電子電器行業,服裝行業更甚,什么外貿童裝、外貿鞋帽等等。就是垃圾貨,三無產品,出了問題找不到廠家,也沒正式廠家。

問題四:外貿出口中的核銷是什么意思? 簡單的說,中國是外貿管制國家,你每一筆外匯的收入和付出都是必須有記錄的,你核銷的作用是合法的去消除這種記錄,舉個例子我付出了2w美金,必須要收回埂w美金的貨物,用相關的單據去國際相關部門報備,讓國家認可,知道了這筆錢的去處。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問題五:外貿出口打托是什么意思 一、名次解釋:

打托:在外貿出口前,將貨物碼到托盤上然后進行打包帶纏膜的一種勞動過程。

二、打托方式:

1、首先是材料的準備:托盤、拉伸膜、打包帶;

2、其次是工人碼貨:將碼貨分為4花、5花、6花等,根據貨物和托盤的比例進行適當的分配;

3、最后是打包帶(如果客戶需要)纏膜:可以起到固定貨物不至于散架,還可以起到防潮的作用,最主要的是便于裝卸。

三、優點及缺點:

1、 優點:

1.1用托盤打托方便裝運,供方可以用叉車裝貨;

1.2到了客戶方,客戶有叉車卸貨既方便又節省人工等費用。

2、缺點:打托之后柜子里面裝得少,不利于貨物大量裝載。

四、相關知識點來源:

1、內容:

ke./...XiCEVa

2、圖片:

image./...&pos=0

問題六:在外貿出口中LC,CFR,FOB是什么意思? L/C: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

CFR:Cost &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運費價(...指定目的港)

FOB:Free On Board (償..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價(...指定裝運港)

至于詳細的對以上術語的解釋,百度一下,網上好多資料的。

問題七:BL在外貿出口中是什么意思 BILL OF LADING 提單,提貨單,海運提單

問題八:外貿服裝是什么意思 外貿服裝,是指國內服裝生產廠家根據國外來料來樣或國外來樣、國內選料加工然后發貨給國外客戶的服裝。在完成訂單后剩余的那部分產品就叫外貿尾單。外貿服裝由于是出口國外,因此執行的標準也相應比國內要嚴格,所以質量也比同類產品要高,致使有相當部分外貿尾單成為了廣大消費者搶購的對象

這類服裝款式規格往往是按照歐美人或者日本、韓國人的喜好,其款式往往超前于國內消費者的眼光,規格也不一定符合國人的身材特點,但是因其獨特的外觀、良好的面料、精細的做工、相對低廉的價格還是受到了不少國內消費者的喜愛。

一般,每款都只有2到3件,甚至一件,沒有超過5件的。很少發生撞衫的事情哦1呵呵……偶爾有超過5件的,那么肯定存在一些不影響穿著的小瑕疵。

除了那些比訂單多做的部分或者是次品、檢驗不合格者,其他的外貿服裝就是仿造品了。

仿造品和真正的外貿服裝之間的差別,其實大體上說就是品質上的差別,一般說來,假的外貿服裝如果在品質上與真的外貿服裝看齊,其成本肯定會超過真的外貿產品的價格,也就無法體現造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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