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央視偶像為粉絲買單(為何一些粉絲愿意為偶像買單?)

时间:2024-05-17 06:35:32 编辑: 来源:

偶像是否應該為粉絲行為買單?為什么?

我個人覺得偶像應該為粉絲的行為買單。因為粉絲的一些行為都是因為偶像所導致的,就比如有一個粉絲喜歡了一個明星許多年,然后就花了很多錢和精力去追那個明星,結局我們都知道可能的幾率非常小,但就是因為這種不切實際的行為讓粉絲損失很大。雖然這不是偶像要求粉絲這么做的,但也是間接影響了粉絲。

一.根據情況而定

如果偶像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粉絲有一些不好的行為,比如打人罵人,那么就要根據原因來決定是否出來承擔,比如兩個偶像之間產生了矛盾,然后粉絲就開始叫罵起來,雖然這可以給偶像帶來很多流量,但是卻并不是正能量行為,所以這個時候偶像應該主動站出來然后制止粉絲行為。

二.根據場景而定

如果一個偶像演了一部愛情劇,這個時候若是冒出一些粉絲學著來模仿,甚至有些走火入魔的狀態時,偶像也應該站出來主動告訴粉絲正確的生活應該是怎么樣的,很多時候偶像只顧著事業而忽略了一些負面影響,作為偶像應該樹立良好形象給人帶來一種正面陽光的感覺。

三.根據事情起因來定

就好比多年前的追星事件,這件事情雖然不是那名偶像要求的,但是卻間接傷害了一個家庭,這個時候偶像也許不用為粉絲來買單,但是最基本的應該站出來說道一番,并且傳播正確的價值觀,告訴大家偶像也是普通人,只不過是一種職業罷了,當這種思想樹立起來的時候也許粉絲也會冷靜下來,這樣即使不去為他的行為買單,但是也可以做到避免讓粉絲損失。

所以說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偶像還是應該為粉絲行為買單的,但這種買單并不是指出錢,而是站出來樹立一種正能量的形象。

去告訴粉絲們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做,畢竟作為偶像,作為公眾人物其影響力也是非同小可的,也許你不經意的舉動就給粉絲帶來了巨大影響。

有哪些明星為粉絲的行為買單?

第一件:楊麗娟追星其父自殺

16歲那年,楊麗娟突然夢到劉德華,從此理智盡失,一心只癡迷于他。為了滿足女兒追星的心愿,她的父母賣房甚至賣腎來籌資供她多次赴港尋見劉德華。

2007年3月22日,楊麗娟參與劉德華歌友會,終于實現生平夙愿,與劉德華交談合影。但因為劉德華拒絕私下面見楊麗娟,她的老父跳海自殺,留下遺書大罵劉德華。失去父親的楊麗娟悲痛不已,不再迷戀劉德華,并把有關他的東西都燒了。雖然最后迷途知返,但楊麗娟付出的代價實在慘痛。

第二件:杰克遜去世12名粉絲自殺

2009年6月25日,音樂之王邁克爾杰克遜因心臟病發作在洛杉磯去世。這讓支持他的歌迷十分悲痛,甚至有12名粉絲聽到這則消息承受不住選擇自殺。杰克遜的網上歌迷俱樂部的創始人蓋瑞泰勒說:“這是個很嚴重的情況,邁克爾·杰克遜是不希望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的,他一定是希望這些人繼續他們的生活。”

第三件:女粉絲裸身躺男星家中浴缸

大陸偶像團體MIC男團的成員趙泳鑫曾飽受私生飯騷擾,在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在微博上PO文警告,“這已經不光是觸碰到我最后底線的問題,你已經觸犯了法律”,“前天盜取我買粉絲號,今天私自潛入我家、使用我的生活用品、在浴缸洗澡等等”。

為何一些粉絲愿意為偶像買單?

因為偶像給粉絲帶來精神層面的東西,所以有的粉絲愿意為偶像買單。曾經,有一位病危的人,在生病期間喜歡聽戴佩妮的歌,結果病就奇跡般的慢慢的好了。

為什么呢?因為戴佩妮的歌給到了感染吧,碰觸到了那個人的心靈,引起共鳴。而且,生病的人,心態也重要。自我調整,加上配合醫生的治療,病情好轉也不是沒可能的。

偶像跟粉絲之間存在互動,有些偶像還很親民,讓粉絲沒有距離感,粉絲對他們的崇拜和喜愛會更深一層,把偶像當作自己的親人來對待,覺得偶像能給自己帶來生活的動力及意義,自愿掏腰包,那已經不是錢的問題,而是感恩回饋偶像最直接了當的方式,也覺得有這個必要和認為是有意義的事情!

同時還有三個原因1、首先原因多數粉絲隊伍多數是未成年的中學生,他們在重多的各方面壓力下偶像是唯一釋放壓力的一種方法.他她們把一切的現實想成了虛擬向往把現實轉移到心中崇拜偶像身上得以釋放。

2,還有就是大學生和剛畢業的剛參加工作不久內心世界空虛與心中的偶像互動是釋放無聊和尋求一種刺激寧愿為偶像花錢刷粉。

3,有一部分具有目的性的,與明星偶像刷粉互動進行增粉的目的。

雖然偶像會覺得難為情或是受寵若驚,但是,只要粉絲執意這么做,他們也無可奈何吧?只能去接受。這也是對他們自我價值的肯定!

粉絲行為偶像買單是娛樂圈的規定嗎?

法律分析:沒有規定粉絲行為偶像買單,但是粉絲的行為會影響到偶像的形象,偶像的正能量形象還是要看一定程度上是否能夠給大眾青少年粉絲團體帶來正面的影響。

法律依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

第七條 演藝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文藝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養、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文化、演出行業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二)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壯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新時代文藝工作者;

(三)熱愛文藝事業,恪守藝術品格,維護中華文化立場,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堅守文藝審美理想,嚴肅認真對待創作表演,努力提升藝術質量,拒絕用是非不辯、低級庸俗、粗制濫造的作品或宣傳誤導觀眾;

(四)遵守社會公德,言語文明,禮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則,注重陶冶品德,加強道德修養,珍視和維護個人職業聲譽,積極樹立正面形象;

(五)堅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履行經紀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類合同;

(六)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對象,尊重編劇、導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門的藝術創作,尊重全體演職人員的共同勞動,積極配合合作團隊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樹立和強化著作權保護意識,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助力公益事業發展,自覺踐行社會責任;

(九)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自覺抵制擾亂社會秩序、惡意攻擊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十)依法依規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四)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五)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七)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九)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準的演出內容;

(十)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十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三)通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四)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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