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如何理解fob貿易術語中的風險劃分(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

时间:2024-06-02 02:16:42 编辑: 来源:

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義務劃分?

1、FOB賣方責任: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2、FOB買方責任:

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清關手續。

3、CFR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在約定期限內在裝運港裝船,并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CFR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運人所交貨物。

5、CIF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貨物裝船后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貨運保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6、CIF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或電子訊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擴展資料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是什么?以及風險的轉移點是什么?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和風險的轉移點分別如下:

簡單地說,

FCA意為貨交承運人。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承運人的收貨地點和處置之下,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FAS意為裝運港船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裝運港的船邊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FOB意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在INCOTERMS2010之前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術語下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裝貨船的船舷,也就是說,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及損失,貨物越過船舷,風險便轉移給買方。但是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操作中,把“船舷”作為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分界點通常是很難區分的。因為將貨物從碼頭裝到船上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操作過程,而“船舷”是一一個“想象中的點”,所以以“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的分界點不具有實際意義[1]。因此,在INCOTERMS2010中就將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點由原來的“貨過船舷”改成了“將貨物放置于買方指定的船舶上”。顯然,這個新的標準更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劃分各自的責任,在實踐中便于操作。

而在FCA術語下,賣方必須在指定地點將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予內陸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風險也由此從賣方轉移給買方。

對比FCA術語和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分界點,主要有兩點區別:第一,FCA術語下賣方在內陸貨交承運人之后就完成了風險的轉移,比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時間提前,賣方可以提前完成交貨義務,不需要承擔貨物從內陸到貨物裝」上船這一段的風險;第二,在FOB術語下,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之后便已經對貨物喪失了實際控制權,但賣方還需承擔貨物裝上指定船舶之前的一切風險,因此,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不在同一點上;而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在同一點上,即貨交承運人時

FOB/CFR/CIF三個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風險劃分點和價格費用的負擔方面有什么異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里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于《通則作為慣例并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 FOB 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 CFR 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 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 CFR 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 FOB

《修正本》中將 FOB 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 術語 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E.關于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貨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通常以貿易 術語 的變形,即在貿易語后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a、以FOB方式成交,紀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擔。常見的FOB 術語 的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吊鉤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并承擔包括理船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入艙的散裝貨物平整所產生的費用。

b.以CFR和 CIF 方式成交。需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CFR和 CIF 術語的變形相類似、以 CIF 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卸貨費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F.象征*貨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至船上以運交買方,然后賣方通過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單、 信用證 )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 海運 提單)在內的全部合格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運輸單據上的出單(或裝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為象征*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只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貨,所以又稱為裝運合同,以區別于交貨合同。

FOB、CFR、CIF 三種術語,均屬于象征*貨,與之相對應,買方是憑單付款,所以裝運單據在這類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FOB ,CFR , CIF.哪種貿易術語對于賣方來說風險較大?為什么

在國際貿易中,對于賣方來講應該是CIF風險小,FOB風險大.

在貿易中最大的風險就是"錢貨兩空",一般來講CIF可以自己把貨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會有買方和貨代或船公司串通的事,因為貨代是你自己找的,而且B/L在你手上.

而FOB就有可能買方和貨代串通,特別是在買方指定貨代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你是拿不到B/L的,只能拿到HB/L,而HB/L不是物權憑證.船公司的B/L在貨代手里.

當然CIF相對FOB來說,多一個運費風險,可能運費上漲啊什么的,但是比起"錢貨兩空"的風險來,可以忽略不計了.呵呵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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