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我國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

时间:2024-06-02 04:28:40 编辑: 来源: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

1.9月份裝船的3000公噸延遲到10月份裝船,銀行拒付合理,因為這一批已經超過9月份這個最晚裝船期。貴司應該事先與客戶協商修改信用證,把9月份裝船的最晚裝船期修改到10月份,這樣銀行就不會因為單證不符而拒付(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證上的裝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FCA條款交貨地點對風險劃分有影響,本人建議貴司出口產品如果不想做保險的話,要么選擇FOB,要么EXW,在2中,如果貴司還沒有把貨交給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貨物的話,風險還在貴司。

3.這個問題我認為,前面那部分:由于該商品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貨物運抵鹿特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這應該是合理。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這一點,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分情況分析吧,第一種情況,如果貴司在9月底后發貨給客戶了,單據寄給客戶了,對方銀行可以拒付,因為單證不符,所以還是要事先與客戶協商好讓其接受9月底后裝船可否(可以讓其修改信用證)第二種情況,貴司還沒有出貨,因為您的客戶是通過信用證支付貨款的,那么他們就不存在結匯的情況了。第三種情況。。。,所以我覺得"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這句話在合同中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可能無效吧。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

本案例的貨物損失應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在FOB交易條款下的風險是以裝船劃分的(之前的INCOTERMS2000版本是以船舷為界),即當貨物裝船后,風險才由賣方轉至買方。因此,該貨損應有我方承擔。我方可以采用FCA術語成交,因為FCA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海運包括在其中。

拓展資料:

進出口簡介

是指與外國當事人通過締結契約進行買賣商品,包括勞務、技術等的一系列具體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買賣和貿易方式;進出口商品的運輸和保管業務;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監管業務;進出口商品的貨運保險業務;進出口商品結算貨款和提供資金的國際結算與銀行信用業務,解決進出口業務糾紛的仲裁工作和司法審理;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與管理,等等。

程序

各項業務的程序一般可分為交易洽商、合同履行和交貨三個階段。

1.在交易洽商階段,首先由進口商開出需要條件,向出口商提出詢查或經過中介商表達其購買意向,使有關“供應商”或“出口商”與其接洽,或由出口商直接向進口商提出洽銷;然后是出口商向進口商發盤,經進口商還盤,并經雙方函電往返同意“接受”,完成發盤,然后是成交,雙方對買賣條件協議完妥,換文或簽約,完成買賣手續。

2.在合同履約階段,進口商方面的工作是申請進口許可證、進口簽證,開發信用證,以FOB交貨條件成交的洽船(訂艙),以及FOB或C&F等條件成交的投保水險等;出口商方面的工作是備貨,境內運輸,以C&F或CIF條件成交的洽訂船位,以CIF條件成交的投保水險,出口簽訂,商檢和報關。

3.在交貨階段,出口商根據信用證規定。備齊裝船文件于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銀行結匯(或押匯)收回貨款,或請銀行托收貨款(D/P,D/A);進口商應備齊提貨文件,準備報關提貨,并處理公證檢驗等事宜。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誰能幫我做幾道報關實務的題啊,要計算過程!謝謝了! (1) 某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黑鎢砂5噸,

出口關稅以FOB價為基準,而進口以CIF價為基準。

出口關稅稅額=離岸FOB價/(1+出口稅稅率)*出口關稅率

1.出口稅額=(3000-400-30)*6.5/(1+20%)*20%=2784.16元

2.

進口關稅=進口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率

進口增值稅=(進口完稅價格+進口關稅額+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進口關稅=[9000+100+(9000+100)*0.3%]*6.5*10%=5932.7元(完稅價格是取整數,不是四舍五入的)

進口增值稅={[9000+100+(9000+100)*0.3%]*6.5+5932.7}*17%=11094.15元

3.進境貨物的申報起14天內必須向海關申報,否則征收萬分之五的滯報金,不足50元的免收。

7月3日起算至7月16日這段期間申報不征收滯報金,17、18、19這3天為滯報期,

滯報金=完稅價格*0.0005*滯報天數=55000*6.82*0.0005*3=562.65元(海關滯報金好像是取整的,因為我好久沒有見過滯報金啦)

我現在從事報關,陸運進口,有這方面的需要可找我,QQ;303765083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語本身的解釋相違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條件下規定了“到貨日期”,這違背了CIF價格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和風險的劃分界限,CIF是裝運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和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得拒付貨款。因此,該合同的條款已與CIF術語本意相抵觸,實質上不再是CIF合同。

      2. FOB術語風險轉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級大米300公噸,成交條件FOB上海。裝船時貨物經檢驗符合合同要求,貨物出運后,賣方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航運途中,因海浪過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價格出售,于是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賣方是否要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INCOTERMS2010》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按時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貨物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貨物受損,如果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賣方可協助辦理。因此,此案例中,賣方無責任對買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3. CFR術語下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貿易術語與法國一家進口商簽訂一筆抽紗臺布出口合同,價值8萬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貨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裝“昌盛輪”完畢,當天業務員工作較忙,忘記發出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買方發出通知。法商收到裝船通知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不料該保險公司已獲悉“昌盛輪”9日凌晨在海上遇難,拒絕承保。于是法商立即來電:“由于你方遲發裝船通知,致使我方無法投保,現貨輪已罹難,該批貨物損失應由你方負擔并賠償我方利潤及費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過托收行(出口地銀行)寄出的全部貨運單證也因進口商拒付,被代收行(進口地銀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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